谢美霞、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
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0
【案件字号】(2021)浙01民终7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秦海龙
【审理法官】秦海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谢美霞;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谢美霞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谢美霞
【当事人-公司】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诚、陈逸帆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诚、陈逸帆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诚、陈逸帆
【代理律所】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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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美霞
【被告】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查,原审法院已向谢美霞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向
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谢美霞于2021年1月5日收到该通知,其于2021年1月13日交
纳款项。显然,谢美霞交纳上诉费用的日期已超过法定期限。综上,谢美霞未在法律规定期
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
十条、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谢美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21:15:42
谢美霞、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终7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美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陈逸帆,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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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文一社区。
法定代表人:赵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美霞与被上诉人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19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
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
审判员秦海龙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原审法院已向谢美霞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法定期
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谢美霞于2021年1月5日收到该通知,其于2021年1
月13日交纳款项。显然,谢美霞交纳上诉费用的日期已超过法定期限。综上,谢美霞未
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
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
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谢美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秦海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董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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