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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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阳光清洗)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8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3.18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8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3

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5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勇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促进中央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

和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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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

各级子企业)在我国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

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 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

投资管理制度,引导中央企业防范投资风险,指导中央企业之间加强投资合

作,避免恶性竞争。

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

业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组织开展定期审计,加强投

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级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央企业

投资管理规定,加强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 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投资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

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

力相适应;

(五)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

第六条 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国资委备案。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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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指导方针和原则;

(二)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四)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五)投资评价、考核、审计及责任追究制度;

(六)对所属企业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投资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按

时报送国资委。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重点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股权结构、投资地点、

投资额、融资方案、实施年限、风险分析及投资效益等)。

重点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内部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其最高投资决策机

构研究决定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投资的项目。

第八条 列入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对

投资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及时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 未列入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中央企

业应在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后报送国资委备案,对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

经国资委核准。中央企业应向国资委报送下列核准材料:

(一)申请核准非主业投资的请示;

(二)中央企业对非主业投资项目的有关决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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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主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非主业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报告;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主要从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的必

要性、对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

面予以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在重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改变、投资额重大调

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重大变化等重要情况时,中央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

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国资委。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发

挥境内外社会中介机构和财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作用,提高投资决策质量。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投资风险管理,收集投资所在国(地区)风险信

息,做好对风险的定性与定量评估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规避方案,加强风险预警,

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做好风险处置。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参照《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

发规划〔200592号)对投资实施后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形成产权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产权管理工

作。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

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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