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防止片面追求结案率滥用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
中新网11月8日电 今日召开发布会,介绍《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相关情况。执行局
局长孟祥称,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效防止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
结本次执行程序。
就《终本规定》的有关情况,孟祥介绍,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
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无财产可供
执行案件,具体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
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
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对于这类案件,无论采取什
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
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孟祥指出,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
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域外经验表明,可以通过完善的法人和自然人破产制度解
决。但中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法人破产制度尚未全面落实,导致破产不
得的“僵尸企业”大量存在,导致大量案件无法执行。2009年以来,各地法院
纷纷探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一项机制。
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
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2015年
2月,在制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予
以正式规定。因篇幅限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具体标准、
程序及其后续管理等系列问题都没有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存在适用标准过宽、
程序过于简化等不规范问题,一些本不该进入该程序的执行案件被当作无财产可
供执行案件处理,加之案件管理缺位,退出机制不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为更好解决上述问题,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效防止为片面追求结
案率而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严把进口,经过充分调研、酝酿,
出台了这部规范性文件。
《终本规定》全文共19条,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严格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是该项制度最为核心的问题。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避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滥用,杜绝个别法院借此大甩包袱、逃避职
责,《终本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做了严格要求,可以分为程序性要
件和实质性要件。程序性要件包括:已经采取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
告财产等必要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
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执行案件立案后已经超
过特定期限;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已经依法予以查,对妨害执行的相关人
员已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已将相关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意见等。实质性要
件是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
不能处置。《终本规定》还对财产报告事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设置了近乎苛
刻的细化标准,包括要对虚假报告、逾期报告予以惩戒,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
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和传统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全方位查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予以核实,必要时采取搜查、审
计、悬赏公告措施等。通过严格把控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统
一执法尺度,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机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一
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恢复。《终本规定》明确,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通过两种途径恢复执行。一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
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
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
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通过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渠道,切实保障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救济管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还要进一步完善对此类案件的救济管理。一
是明确异议制度,充分权利救济。《终本规定》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审
查。二是明确单独管理,继续财产查。《终本规定》明确,对于已终结本次执
行程序的案件,应当建立单独管理制度,通过专门数据库予以集中管理,定期查
询财产,及时恢复执行,避免一终了事,推卸责任。三是建立案件信息库,接受
外部监督。《终本规定》明确,将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
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相关信息,接受当
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四是强化执行联动,防止恶意逃债。最高人
民法院要将相关案件信息通过网络推送给相关联动单位,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
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防止恶意逃债行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五是理顺衔接机制,畅通执行转破产渠道。《终本规定》明确,对于确无财产可
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如果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要在制作裁定的同时,
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促进大量“僵
尸企业”的彻底退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3:43: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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