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专利申请及单一国家申请区别

更新时间:2025-02-26 07:14:3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郑州sem)

PCT

The latest revision on ovember 22, 2020

一、什么是PCT专利申请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

关专利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

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PCT国际专利申请首先由专利申请人向其主管受理局提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的国际局进行国际公开,并由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如果申请人要求的

话,该国际专利申请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国际检索的目的是提

供与该国际专利申请有关的现有技术资料;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是为该国际专利申

请提供有关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初步审查意见。经过国际检索、国际

公开以及国际初步审查(如果要求了的话)这一国际阶段之后,专利申请人办理进

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是中国国民或居民的主管受理局,同时也是国际检索单

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申请人可以向

中国专利局也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提交国际专利申请。

应当注意是,专利申请人只能通过PCT申请专利,不能直接通过PCT得到专

利。要想获得某个国家的专利,专利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进入该国家的手续,由该国

的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该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

二、PCT申请程序

1.国际阶段

国际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一阶段;它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

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中国申请人可直接通过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 国际阶段中除国际公

布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进行外, 其它程序都在中国专利局进行。

形式审查,是指中国国家专利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是否合乎PCT的要

求、有关文件是否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人是否足额交纳了有关费用等事项

进行审查。

国际检索是指中国国家专利局按PCT的规定对国际申请主题进行检索, 出与其相

关的已注册专利并指明其相关程度,通常中国专利局在自国际申请日起4个月内作

出国际检索报告。

国际初步审查是指中国专利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国际申请进行审查, 并对申请人

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通常

中国专利局在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2. 国家阶段

国家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二阶段,国家阶段是由申请人所选定国家的专利

局分别进行。

在国际阶段中未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九个月内要求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 其进入

国家阶段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九个月内提出国际初

步审查要求的国际申请, 其进入国家阶段(选定局)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30

月。

在国家阶段,受理该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必须按各指定国的规定向各指定国的专利局

递交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本和缴纳规定的费用。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 由选定国所属专利局按国专利法规定对国际申请进行

审查, 并各自独立的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PCT专利申请:

1)简介

为简化国际间专利申请的手续、程序,加快技术信息的传递和利用,强化对发

明创造的法律保护,促进缔约国间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适应专利制度国际化

的发展趋势,专利合作条约(PCT)于1970619日签订,1978124

生效实行,我国于1993913日正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申请,3个月后

自动生效,以受理局、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的资格加入该条约。截止2003

1月,PCT成员国共包括88个国家和4个地区专利。该途径为申请途径,依照专利

合作条约提交的国际申请,不但在其任一成员国内求得对发明的保护,而且还可以

享有优先权。国际申请具有国家专利申请和地区专利申请同样的法律效力,一件国

际申请就可以相当于所有希望得到保护发明的国家和地区专利申请。PCT实质上是

在提交国际专利申请上实现了统一,但是没有做到统一授权,颁发国际专利。

2)优点

①统一申请:国际专利申请可以在一个地方(中国)、采用一种语言、使用一

种格式,支付一种货币的费用、提交一份申请,即可以在其成员国内或地区专利组

织内取得相当于国家或地区专利申请的效力。

②最快享有优先权:提交国际申请可以就近(中国专利局)进行,而且PCT

请可用本国文字提交,因此,申请人可在优先权期限的最后一刻提出申请,比较容

易实现国际申请的提交而享有优先权。

③申请人可自申请日起9个月左右或优先权日起16个月左右获得一份国际检

索报告;申请人还可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获得一份初步审查报告(如

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的话),申请人可根据上述两个

报告所得到的现有技术,再决定是否进入国家阶段。PCT申请可将进入国家阶段的

时间推迟8个月或18个月,这对于那些尚未做好准备的申请人来说无疑是有利

的。

3)缺点

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在国际阶段主要是解决国际专

利申请的受理、公布、检索和初步审查的问题,而且这些检索和初步审查的效力仅

是给国家阶段的审查以及申请人提供参考,不具有当然的效力;在国家阶段主要是

解决授予国家和地区专利的问题,因此,办理国际申请的手续比较复杂,又分为两

个阶段收费,这对那些经济利益明确的申请人来讲也会增加经济负担。而且国际申

请不能选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形式。

PCT国际申请包括两个阶段: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

1)在中国提交PCT国际申请(即国际阶段)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1.中国公民或企业在中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以中

文文件形式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要求中国的优先权。

2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受理局受理国际专利申请,并作为国际检索单位

出据国际检索报告,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3.国际局于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国际公布。

4.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出国际初步审请求,并交纳

审查费。

5.国际局初审单位出据国际初审报告,申请人根据该报告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

修改。

2 国家阶段:

申请人可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选择进入具体的PCT成员国的国家阶段。

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须要将申请文件翻译为申请国的官方语言,其主要

程序与在国内申请专利相同,即包括:申请进入、公布、实质审查、授权等程序。

对于实用新型,大多数国家无须实质审查即可授权;有些国家没有实用新型专利,

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在这些国家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涉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后,各国依据各自的专利法审查涉外专利申请文件,如果涉

外专利申请文件经审查获得授权后,各国颁发本国的专利授权证书。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需要委托国家备

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一般需提前23个月确定进入哪些国家的国家阶

段,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启动翻译和文件准备工作。

国外专利申请说明:

在国内寻求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之际,同时更应正视世界各国维权,由于知识产

权的保障,各国均采取属地保护主义,在甲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其效力并不及于乙

国,因此对于希望以自创品牌在国际市场上占一席之地的厂商及企业研发技术成果

者,一定要在各产品销售国专门机构提出申请注册,以使产品在该国得利保护。

(1) 申请国外专利之重要性:

1.有开拓市场,争取投资或授权、转让的价值。

2.与各国专利构成连网,尽止仿效,确保开发的苦心及应得的权益。

3.先进国家之消费者多重视专利,欢迎专利品,认为专利权是公司实力象征。

4.先进国家均视专利证书为即期支票,专利证书可以质押,亦可向金融机构办

理抵押贷款,因此有了专利就等于身怀巨款。

(2) 如何申请国外专利:当您经评估之后,若需要申请国外专利时,您只需与

本公司专业人员联络,我们将为你整理、制图、撰写专利申请说明书及翻译的工

作;相同的如果您己先申请了国外专利,你也只需将申请说明书提供给我们,我们

将可为你在国内申请专利权,使您的权利不论是在世界的任一角落,皆能受到完善

且周全的保护。

欧洲专利申请:

1) 欧洲专利(EP

欧洲专利适应建立欧洲共同市场的需要,建立了从申请到授权的集中化的专利

制度,通过统一的程序,统一的规定,获取对发明的保护。参加欧洲专利公约的国

家只限于欧洲国家,具有明显的欧洲地区性,但是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申请欧

洲专利。依照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专利权的效力,只局限在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成员

国内,而且是申请人指定的成员国之内。

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可以指定一个、几个或全部成员国,专利申请经过形式

审查合格,就要首先建立检索报告;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

公开后6个月内,经申请人请求,欧洲专利局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合

格,即公告授权;自公告日起9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是欧洲

专利公约规定的;如要修改,则要将修改的申请文件再公告一次;在审查过程中,

申请人或异议人都可以向设在欧洲专利局内的申诉庭起诉,且申诉庭为终审。

欧洲专利授权后,即享有指定国国家专利的同等法律效力,专利有效起为自申

请日起20年。

优点:

a. 依照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一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在

这种情况下,可以简化在多国单独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节约开支,方便申请人;

b. 欧洲专利是按照统一的法律审查批准的,不会因为各国专利法在程序和审

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利后果,给申请人以安全感;

c. 欧洲专利审批的效率和质量都有保证,要比逐个国家申请程序既快又节省

开支;

d. 欧洲专利局采用英、法、德三种语言,对申请人有较大的选择使用一种语

言的自由,从而也减少了逐一国家以不同语言申请的费用;

e. 欧洲专利的文献检索质量高,已在国际上建立了信誉。申请人可以按检索

报告决定申请的取舍和是否请求实质审查,从而可以使申请人节约无用的开支,增

强专利申请获得专利的可靠性;

f. 欧洲专利局采用检索与审查分开进行的程序,既有利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

的及时处理,也有利于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协调,方便了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

人。

欧洲专利公约规定,同一发明,不得有欧洲专利和某一成员国国家专利的双重

保护,因此,申请人在选择时,有必要权衡利弊。

2) 欧盟外观设计专利

共同体外观设计法是200112月在欧盟理事会通过的一项法规,目的在于统

一欧盟各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标准,使经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获准的外观

设计可同时在奥地利、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15个成员国及扩展

国受到保护。

共同体外观设计分为两种制度:

1)非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UCD),

指外观设计自在欧盟公开日起,无须提交任何申请文件或费用,即自动享有3年保

护期。由于此种外观设计的保护期较短,因此适合于流行的产品设计。非注册制共

同体外观设计制度已于200236日正式生效。

2)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于

200341日正式生效。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必须向OHIM或成员国的工业产

权局提出注册申请,经OHIM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准注册。注册制外观设计保

护期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后可续展4次,每次5年,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

此外,申请人还可要求OHIM延迟公开,最长延迟30个月,但需交纳规费;其申请

语言可使用欧盟11种语言中的一种,但必需指定OHIM所使用的官方语言英、法、

德、西班牙和意大利文中的一种为第二语言。每项注册制外观设计的费用为每5

保护期350欧元。非注册制外观设计在公开后12个月内可改请注册制外观设计。

共同体外观设计分类采用洛迦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体系。

UCDRCD保护的类型相同,“外观设计”是指带来特征的一产品的整个外

观,或一产品的部分元件,例如,线条、轮廓、彩、形状、质地和/或产品本身

的材料和/或其装饰。该定义是一个非常宽的限定,它包括了商标区域的式样、图

解符号、图形字体。同样,其关于“产品”的定义也非常宽,“产品”可以是任何

工业品或手工艺品,包括包装和确定为构成综合的产品的部分。因此,欧盟新的外

观法律倾向于覆盖不仅是在以前的外观法律下可以保护的传统的外观设计,还赋予

了外观设计更广的范围,例如,个人雕塑品或绘画,以及完全没有美感外观的设

计。

无论是UCD还是RCD均要求具备新颖性,对于UCD,该外观设计在首次在欧盟

内公开前必须没有在欧盟以外的地方公开使用过,对于RCD该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

必须没有被公开过。目前对于RCD有一个宽限期,即设计者或其继承者(例如:雇

主或受让人)在提交RCD注册申请前12个月内的公开将不会破坏该外观设计的新

颖性,利用此项宽限,设计者可以有近一年的时间来考察市场,但是对于宽限期的

利用必须十分小心,因为在其他的国家并无此宽限期的规定,因此存在他人就同一

外观设计抢先注册RCD的可能。

单一国家专利申请:

单一国家申请专利是指中国申请人直接到国外的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申请专

利,需委托具有涉外专利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办理。根据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申

请专利的程序、所需提供的资料、申请费用都有所不同,并且审批程序、专利保护

类型及期限也有所不同。但是申请人所需提供的绝大部分材料包括委托书、委托合

同以及转让合同都有代理公司提供格式,然后由申请人签章即可。单一国家申请属

于较为普遍的申请方式,申请和审查时间较其他方式短。

例如申请人欲到美国申请专利,可参考以下资料:

美国

美国的专利申请受理单位为美国专利商标局,其专利制度只保护发明和外观设

计两种专利申请,两种专利申请均需要通过实审。其中发明专利的审查时间为2

3年,保护期限为2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时间为一年半左右,保护期限为14

年,并且一经授权不需要缴纳年费即可获得保护。此外美国的专利制度规定专利申

请人必须为发明人,因此如果是公司申请专利在申请的同时就必须办理转让,即签

署转让合同。

一、国外专利申请的两种途径

1、直接到某个国家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国内代理机构委托国外代理机构(一般为国内代理机构的合作方)到

某个国家进行专利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各个国家单独递交申请,各个国家的专利部

门需要对专利独立进行审批,该方式为传统方式,适用于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国家较

少的情况;

2PCT申请

PCT,是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的缩写形式,意为“专利合作条约”,专利

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它规定了各个成员国之间在专利申请的

提交、检索及审查等方面的合作事项,该方式尤其适用于同时到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的情况,可以有效的节约程序及费用;

3、传统申请方式与PCT申请方式的图示:

二、关于优先权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已经在巴黎公约的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专

利申请的申请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又向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该申请人可以享

有优先权;

上述优先权的期限,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为6

月,所以申请人在申请国外专利之前一般需先申请国内专利,在国内专利的申请日

起,上述优先权期限内,再递交国外申请(包括单独递交某个国家的申请,或递交

PCT申请),并享有国内专利的优先权。

1、美国的临时专利申请规定

1.1 什么是临时专利申请规定

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PPA)规定是美国专利商标

局于199569日在美国国内率先提出实施的,是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

后,根据谈判协议修改其专利法的产物。临时专利申请规定主要涉及美国专利法的

两个条款,即第1ll条(b)款和第119条(e)款。美国专利法第111条(b)款

指出了与临时专利申请相关的一些条件,即建立申请日需要提供说明书和附图;维

持申请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交申请费和发明人姓名。第119条(e)款指

出临时专利申请(下文简称“临时专利”)为申请人确立了一个优先权,其保护期

限是1年,在此期限和保护范围内,只有该"临时专利"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关专利

申请。但是,专利申请案以临时申请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在1年内正式向美国专利

商标局提交转换请求书,将"临时专利"转为正规申请,否则此“临时专利”在1

后自动失效。正规申请的内容应包含临时专利申请的内容和经改写后的内容。

临时专利申请规定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已经脱离基础理论阶段,具有应用前

景和潜在商业价值,但还不能申请专利的成果。如果一项成果的应用前景还不明

朗,可以先申请临时专利,待进一步研究后再申请正式专利。对于药品而言,它可

以有效地保护刚刚发现而尚未完全证明有效的药物分子或药靶。

1.2 “临时专利”的实质相当于“国内优先权”

笔者认为,临时专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临时专利不能予以审查,也无法

授予专利权。实质上,它仅仅是为申请人在将申请转换为正规申请之前保留一个优

先权日,相当于国内优先权,而这种较低成本的申请方式使得美国申请人与外国申

请人享有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同等权利。

2、美国“临时专利申请”规定与中国的“本国优先权”规定的比较

临时专利申请制度的本质相当于国内优先权。我国 1992年修改后的《专利

法》中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本国优先权”作出了规定:申请人于199211

日以后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括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

的物质的专利申请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

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此后,我国于2002年修订

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三十三条又对获得本国优先权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即说明本国优先权应是首次使用而且只能

适用一次;还未被专利局授予专利;不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由此可见,这两种规定的相同之处,除了上述获得本国优先权的条件外,对有

效期的规定都是12个月,如果12个月内没有提出第二次申请,则“临时申请”或

“在先申请”自动失效;此外,本国优先权的客体都被严格限制为发明和实用新

型。

2.1 “临时专利”与“国内优先权”的积极意义

2.1.1 避免申请人在未获得专利权的同时遭遇技术秘密公开

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约有10%的专利申请可以作为特例在专利授权前不予

公开,其他的在18个月之后公开;我国专利法规定,所有的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

18个月应予以公布。因此,通常情况下,如果专利申请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

而对其发明创造的“三性”缺乏正确的估价,那么很有可能因不能通过实质审查而

无法获得专利授权,但其技术秘密却已经公开了。然而,如果申请人运用国内优先

权制度,预先进行专利申请而取得申请日,然后,如果申请人能在12个月内通过

进一步研究完善技术,达到专利授予的要求,则申请人可以要求优先权,以避免在

此期间别人的公开影响到自己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如果申请人在12 个月内没有达

到这些要求,还可以撤回在先申请,避免对其技术的公开。

2.1.2 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鼓励创新

何时提出专利申请最有利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过早申请专利,可能会由于

一些技术问题尚未完全解决,难以通过专利的实质审查;过晚申请专利又担心他人

占了先机。本国优先权规定较好地解决了这一矛盾。申请人可以在成果还不是完全

成熟时先提出申请,达到尽早保护自己的发明构思与基本发明技术的目的,避免第

三人在此期间抢注专利。在保留了一个较早的申请日之后,发明者有1年的时间来

完善技术成果,在此期间还可以筹集实施该发明所需要的资金,必要时甚至还可以

将成果市场化,以获取经济效益。

2.1.3 有利于促进发明人加决研究进程

由于本国优先权的期限是1年,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发明人必须在第一次申请之

后的1年内完成对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完善工作。如果专利申请人既没有在1

之内完成相应工作,也没有采取更改专利保护方法的措施,那么就很可能因为高估

了发明创造的价值,或者因他人在此期间对该项技术的公开行为而导致其无法获得

专利权。正是在这种制度的激励下,发明者在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赶在本国优

先权期限届满前完成技术完善的工作,从而间接加速发明创造的进程,推动科技的

发展。

2.1.4 有利于减轻申请人的负担

中美两国专利法都规定专利的修改只能限定在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内,在申请

之后所作的改进与完善,通常只能作为新的申请提出。但一项发明创造往往会形成

两项前后关联的专利,即后一专利是前一专利的改进专利,而专利权人则要长期就

同一发明创造支付两件专利费用。本国优先权允许申请人在1年的期限内将相同主

题的发明创造进行完善,只发生一件专利费用,而且还允许将若干个临时专利合并

为一件正规专利申请,这在减轻专利权人的经济负担的同时,也调动了其进行创新

的积极性。

2.1.5 有利于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加强专利保护

一般来说,首次申请专利时,就技术本身而言,发明者对成果的认识及其解决

技术问题的方案等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背景技术资料也收集得不够全面;另一方

面,为了赶时间,在申请文件的撰写和保护范围及权利要求的确定上,可能会考虑

不周。而通过要求国内优先权,申请人与代理人能够有较充足的时间对技术与专利

保护的系列问题,甚至对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较深入的研究分析。在

此基础上对第一次专利申请作出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无论是从技术上还是从权利

要求的层面来看,其专利的可靠性与稳定性,相对来讲都要好一些,一旦遇到侵权

诉讼,胜诉的把握会更大一些。这对于加强专利的保护都是有利的。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2:47: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11663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国家专利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