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保障网公告
【篇一: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54号】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满足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
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住房保障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申请准入、使用退出
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发放
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提供
帮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规定面积、租金
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
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的用于
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第三条 住房保障工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基本住
房需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分层补贴、
租补分离、租售结合;坚持规范管理,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
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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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推动区县
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对区县住房保障工
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
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推动、监
督和协调。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人力社保、公安、工
商、监察等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各自职责,协助
做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设立的市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其职责对全市住房
保障事务性工作实施管理,对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有指导、监
督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保障实施
机构负责住房保障事务性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人员、
经费等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住房保障资金,
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2 -
渠道。
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风险准备金后的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政府收益;
(六)通过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中长期债券、保险资金、
信托资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各种方式的融资;
(七)社会捐赠的资金;
(八)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本市对保障性住房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办法按照国
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
鼓励担保机构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担保;鼓励符合规定的政
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或者中期票据,募集资金,专项用
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九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对保障性住房、住
房租赁补贴和住房保障对象实行信息化管理。 - 3 -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住房保障事业;
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房保障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
设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住房保障
总体要求,结合财政能力、资源环境条件以及人口规模和结构等情
况,编制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保障任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实施。
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保障任务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十三条 保障
性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收购、改建、依法收回、长期租赁、社
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
外地来津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其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功能
区管理机构应当多渠道筹集宿舍型等公共租赁住房。 - 4 -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
安排、单列指标。
政府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
建设。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为国有土地,土地供应应当按照
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条件、户型标准、套型结构、建设要求、非经营
性公建配建及移交、开竣工时间、租售对象等要求,应当纳入保障
性住房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的条件,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不
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集中建设与分散配建相结合。 集中建设
保障性住房,应当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完善
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设施规模应当符合居住区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要求。
分散配建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商品住房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建
设、同时竣工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应当按照节地、节能、环保的原则,
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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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 收入核对暂行办法实
施细则 (附件)】
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
收入核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申请住房
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47号),制
定本细则。
一、家庭收入核对的对象范围
按照我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家庭成员范围认定。
二、家庭收入核对的内容
家庭收入是指按照我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认定的家庭成员扣除交纳
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
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中:
(一)工资性收入指通过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薪金、
年终加薪、奖金、津贴、各种补贴,个人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
服务取得的报酬,个人通过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
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办实体获得的收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
饲养业、手工业等经济收入,中介费、转包承包收入,专
利人将其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有偿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指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红利收入、土地征用补
偿。
(四)转移性收入指养老金(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失业保险
金、遗属补助金、养老待遇、救济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接
受遗产、赠送、房屋买卖收益等。
上述收入将主要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证明和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凭证。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
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科技成果奖、独生子女奖励金、寄
宿生生活费补助、丧葬(补助)费以及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
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家庭收入的核对方式
(一)核对原则。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应当依法、公正,保护申请人
的合法权益。
(二)核查比对。收入核对机构要对申请家庭填写的《天津市xxx
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的相关内容和按照规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逐一进行核查,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等形式,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信息
比对,核实申请家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对尚无电
子政务信息的申报数据,可视情况派专门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或
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对。
四、家庭收入核对的基本流程
收入核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一) 受理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
道)、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或区县住房保障受理部门提
出申请,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署《委托书》(见
附件5)或承诺收入申报属实,并授权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及财产
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1.廉租住房的申请。户籍地街道(乡镇)的住房保障受理部门受理
申请后,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补贴人口、家庭住房等情况进
行初审,将初审意见上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在
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移交到街道
(乡镇)的收入核对机构。
2.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
请后,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人口、家庭
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家庭收入核查单》。
申请人凭《家庭收入核查单》及收入证明材料到户籍地街道(乡镇)
的收入核对机构办理收入核对。
(二) 收入核对。街道(乡镇)收入核对机构应当在收到区
县住房保障部门移交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审核表》和
相关材料后的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
初审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街道(乡镇)收入核对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购买经济适用
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收入核查单》及家庭收入相关材料的
1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
区县民政部门。
区县民政部门5日内对街道(乡镇)收入核对机构上报的初审意见
进行审核,并在《申请审核表》或《家庭收入核查单》上签署审核
意见。需要市核对机构直接进行家庭收入核对的,应当由区县核对
机构在工作时限内将申请资料汇总后,送市核对机构。市核对机构
应及时将核对结果反馈给区县民政部门。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困救助的家庭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
抚对象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进行家庭收入状况
核对工作。
(三)核对结果处理。经信息核查比对后,申请家庭所提供的收入
信息材料是属实的,区县民政部门将《申请审批表》或《家庭收入
核查单》及相关材料递交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查比对过程
中,发现有不一致的信息数据时,退回街道(乡镇)收入核对机构,
由申请家庭重新填写有关信息数据、提供补充证明
材料。对申请家庭瞒报、填写虚假信息数据或单位提供虚明材
料的,取消申请资格,并提交有关部门记录诚信体系。
五、家庭收入核对的认定依据
(一)有工作单位的,按单位出具的证明核对收入(见附件
1)。
(二)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凭养老金专用存折上
记载上一年度的发放数额计算收入。
(三)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金发放单
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收入。
(四)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家庭成员中没有工作单位的,凭《个人收
入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由街道(乡镇)收入核对机构根据其
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核定,并填写《无工作单位人员收入证
明》(见附件3)。其中:
1、对属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原则上核定的月收入
不低于我市城镇职工上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对高于月最低工资标
准的,按实际收入核定。
3、对男性60岁、女性55岁以上的人员,没有退休金的,
【篇三:天津廉租房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天津廉租房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房地产门户-搜房网 2012-02-15 15:19:00 来源:
天津住房保障网
[提要]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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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廉租房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
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
于7万元;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
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
或出售过房产。
天津申请廉租房程序: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领取《天津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
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办
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
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申
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
事
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
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
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
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
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
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
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
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四)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5个工
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
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
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
案;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和审核意
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
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
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
拟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
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
示期内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
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
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
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三、如果您准备的资料齐全,住房保障部门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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