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进人规定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
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合同订立规定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
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
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
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
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
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
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
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
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大纲
一、考试科目设置
1. 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类)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公共考试科目为《综合
基础知识》,专业技术岗位(教育类)的公共考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教育类)》,
专业技术岗位(卫生类)的公共考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卫生类)》,职员岗位的
专业考试科目为《管理基础知识》。
2. 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专业科目测试内容为本专业(行业)的专业知识、
专业技能,具体考试科目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确定内容并组织实施。
二、考试方法
公共科目和职员岗位的专业科目笔试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采取闭卷考
试方式。
三、测查内容及试卷结构
《综合基础知识》
《综合基础知识》总分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主要为客观性试题。题型主
要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等。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法律、经济、公
文写作、道德、国情市情、时事及常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制度等方面的知识。
政治。主要测查应试者对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发展过程及主要内容的
理解和运用。主要包括:了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党的建设理论;正确认识思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了解中国共产党建立社会
主义的斗争及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的历程;掌握中国特社会主义理
论体系的形成、发展及特;学习理解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学习
理解重庆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
法律。主要测查应试者对法学的基本理论、我国法律基础知识的了解以及法律在工
作生活中的实际运用能力。主要包括正确认识我国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结构形式、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熟悉刑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商法等主要
实体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理解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
济领域的相关法律关系等;了解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主要
程序法及其实际运用。
经济。主要测查应试者对市场经济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等内容的理解
和运用。主要包括:了解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及特征;正确认识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认识了解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国家的对外经济关系以及我国的对外开放格局、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对外开放的关
系。
公文写作。主要测查应试者对公文和常用事务文书相关知识的了解与实际运用能力。
主要包括:熟悉公文的含义、特点、作用、分类以及公文的行文规范、语言规范、处理
规范及其它相关知识;把握常用法定公文的含义、特点、种类及写作要求;把握常用事
务文书的含义、特点及写作要求。
道德。主要测查应试者对公民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认识理解,
考查应试者的基本道德素质及修养。主要包括:了解道德的含义、特征及作用,理解把
握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含义、特
点及其主要内容。
国情市情。主要测查应试者对我国和我市的地理历史、人文社会、政治经济等基本
概况的了解。
时事及常识。主要测查应试者对时事政治的了解,对社会和事物的观察、思考和知
识积累的程度。考试内容涉及近一年来国际、国内发生的重大时事,以及历史、文化、
科技等诸多方面的常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制度。主要测查应试者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认识
了解。
《综合基础知识(教育类)》
《综合基础知识(教育类)》总分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主要为客观性试
题。题型主要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等。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法律、
经济、公文写作、道德、国情市情、时事及常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制度以及教育
公共基础知识(包含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基础理论、教育心理学基础、教师职业素养等
四部分)等方面的知识。
《综合基础知识(卫生类)》
《综合基础知识(卫生类)》总分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主要为客观性试
题。题型主要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等。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法律、
经济、公文写作、道德、国情市情、时事及常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制度以及卫生
公共基础知识(包含卫生法律法规、医学伦理道德、医学心理等三部分)等方面的知识。
《管理基础知识》
《管理基础知识》总分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主要为客观性试题。题型主
要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等。
该科目主要测查应试者对管理、决策、组织、领导、控制、创新、管理方法与管理
工具、管理绩效、战略管理等各方面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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