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年假国家规定劳动法咨询
医疗期、年假国家规定劳动法咨询
医疗期、病休、年假国家规定劳动法咨询
【医疗期、病休、年假国家规定劳动法咨询】您好!我是一个在外
企工作了十一年的职工,2000年1月参加的工作,去年十二月一日,
开始休的医疗期,单位说今年的十一月三十一日到期,这样算对吗?还
有我现在身体恢复的不是很好,想继续休年假,可以吗?年假和医疗期
有冲突吗?想了解病假、年假国家规定。可是单位说我休病假时间太长
了,就没有年假了,是真的吗?如果有的话他不叫我歇,我应该怎么办?
谢谢您,期待您的回复,作为弱势体我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利
益,希望您给我帮助!
【卓玛-依理老师】答复:
1、关于您医疗期是否在2011年11月31到期的问题:
对于医疗期期限,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
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
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
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其中,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
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因此您的医疗期应当计算为12个月。再根据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如果您从2010年12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
医疗期应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之间确定,在此
期间累计病休12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所以医疗期是否如您单位所言
在2010年的11月31日到期,要根据您在期间的实际病休情况。当
然,如果自2010年12月1日起您处于连续病休状态,则您的医疗期
至2010年11月31日已经满了12个月,医疗期到期。
2、关于处于医疗期的您是否能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假问题: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
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
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
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
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该规定,首先应当确定
您的累计工作年限,累计工作年限不仅仅是您在该外企的工作年限,
且包括您在其他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无论如何,如果您在当年度
累计病假已经四个月以上的,不应再享受当年度的带薪年假。所以单
位说没有年假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您想继续享受年休假,应当征得
用人单位的同意并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3、出现劳动争议后,作为弱势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职工如果和用人单位出现纠纷,建议职工应当先咨询劳动法的专
业律师,确定权益是否遭到损害及哪些地方遭到损害,并积极和用人
单位协商解决。如果企业存在工会或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可以
通过内部机构进行现行调解,如果调解或协商未果,可以到劳动合同
履行地劳动局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选择去劳动仲裁部门进行
仲裁,但无论如何,应当请专业律师予以咨询或者协助。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2:07: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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