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种死刑执行方法(上)
吴 越
人类自从有了法律和教规、族法,为了对胆敢挑战权力和秩序的人以最严厉的警告,
不得不惩处那些胆敢违反法律和教规族法的叛逆们,以求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于是世界各
国各族和各宗教会道门都规定了最高的刑罚:死刑。
据考证,不算“初民”们因仇杀而处死敌人,在西欧,早在公元前一千八百多年前,
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就颁布了一部法典,因为是刻在一座石柱上的,所以叫做《石柱法》,
也叫《汉穆拉比法典》,公认是西欧最早的一部法典,其中就有《死刑法》,规定有二十五种
罪行可以对犯人执行死刑。在公元前七百年的古希腊雅典,法律规定几乎所有犯罪的人一律
判处死刑,哪怕是轻微的犯罪,也非死不可。公元前五百年,罗马才有了正式处死的法律规
定。不过这些法律对于处死大都非常草率。直到一百多年前的英国,居然有二百二十二种犯
罪行为适合于判处死刑。连偷窃、私自砍了一棵树,都可以处死。至于死刑的执行方法,不
外乎用刀斧杀死、用绳子吊死、烧死、淹死、服毒、车裂、活活打死这几种。自从西欧人发
明了电之后,也有用电把人触死的。
中国的死刑法比西欧更早,据说夏朝的“大理”(当时王朝的最高刑狱官)皋陶(“陶”字
读yáo音,所以也写作皋繇)设监狱(当时只是“画地为牢”,用两只狗看守,所以“狱”字
左右各有一头“犬”)、创五刑墨(也叫黥,在脸上刺字,即毁容)、劓(割去鼻子)、刖(砍脚,
也包括“膑”,即剜去膝盖骨)、宫(男子去势,女子幽闭--不是关闭,而是破坏生殖功能)、
大辟(杀头),从而开创了由政府依照法令处死犯人的死刑法。夏朝是中国最早的王朝,建于
公元前两千一百多年,亡于公元前一千六百多年。如果历史记载正确,那么中国的《死刑法》
比《汉穆拉比法典》还要早三百来年。
据野史记载,中国在秦朝以前,就已经有了三十多种残酷的死刑。例如把犯人剁成肉酱
的“醢(hǎi海)”刑,把犯人直接用火烧死的火刑和用铜柱炮烙等等。据学者考证,纣王时
代的炮烙之刑,大概是后人的伪托。因为当时的炼铜术还很不发达,难于得到的少量的青铜,
只能供王家制造珍贵的酒器或祭器,没有这样多的青铜和高明的技术来制造这样大的刑具。
不过在历史的发展中,专门研究刑法的大臣们倒是逐渐体现并完满了处死犯人的规则和技
术,有所发明,也有所创新。五花八门的死刑,最后基本上规范为“绞刑”和“斩首”两种。
为了避免杀错人,从秦汉以后,历朝都有“付奏”的制度,规定执行死刑,必须向朝廷即中
央政府上报审批。《唐律》还有孕妇不得执行死刑的决定。
不论西欧还是中国,凡是政府或教廷宣布处死的犯人,一般都在大庭广众的闹市区进行;
朝廷命官,也有在午门前执行的;军人处死,则要集合官兵,当众执行。这样做,目的都是
为了“杀一儆百”、“以儆效尤”,起到教育和威慑的作用。
历数古今中外的死刑,不算个人因泄私愤、图钱财而“非法”的杀害人命,单说政府衙
门和教廷、宗族、帮会里“正规”、“合法”的杀人方法,不算现当代的“电刑”和注射毒素,
单是清代以前,随便一数,居然就有三十六种之多。
第一种:动物行刑。
这种行刑方式的历史,可能比人类的文明史还要久远,当人类尚在用石块和棍棒与自然抗争
的时候,用藤条绑起一个违规的同类去让动物糟踏,的确是比用石头或棍棒把人砸死、打死
更简单也更间接的致死手段。
最早的西洋历史记载中说,早在两千五六百年前,亚述王亚苏巴尼巴尔,就曾经把囚犯
扔给巨犬做大餐。埃及人则倾向于用鳄鱼。而印度人则钟情于让老虎作“执行官”。至于中
国人,如果用大型的食肉动物来对付赤手空拳的犯人,似乎那是“恃强凌弱”的行为,应该
受到鄙视并嗤之以鼻的。所以纣王惩治“不听话”的宫女和官员,采用的是把犯罪者扔到鼠
、蛇和蚂蚁中,让他们去体验“不听话”的后果,是强肉也能够弱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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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行刑最入迷的当数罗马人。整个古罗马帝国时代,都非常流行观看猛兽吃人,而
且这是法典所允许的。几乎所有类型的猛兽都曾经用来执行过这种死刑:狮、虎、豹、熊,
偶尔也有狼、狗之类。动物们事先都被饿得发狂。场地是特地设计建造的,不会伤害到别人。
观众也都是观赏的行家,不会出任何规则和进退上的错误。一般说来,老虎吃人比较受观众
欢迎,它能“狼吞虎咽”地把犯人吃个精光。而熊的吃人风格就差得多了:它先把犯人一掌
快速击倒,吃的时候却慢条斯理,细嚼慢咽,十分从容。
除了把人直接让猛兽吃掉的方法之外,还有一种间接的方法,就是借用动物的力量来施
刑。蒙古人最爱用的把人拴在马后拖拽,就属于这一类。而在印度,则通常用牛或大象来执
行;在中东或非洲,多用单峰骆驼。
在所有动物行刑的记录中,最为特殊的是中古时代在法国、英国和荷兰等地流行的一种
刑罚:扒开犯人的衣服,仰面绑在床板上,在他肚皮上扣一口锅或放一只无底的铁笼子,在
里面放上老鼠或鼬鼠,然后在外面点火加热。小动物为了逃命惊慌择路,就会乱刨乱咬,咬
开犯人的肚子,深入他们的腹腔,把内脏搅乱。
第二种:斩首。
这是中国古代的“五刑之首”,官称叫“大辟”,俗话叫做“砍头”或“砍脑袋”,是死
刑中最常见也最痛快的一种,一刀下去,身首分离,痛苦与否,不过片刻间事。西方的“断
头台”和包公与公孙策共同发明的“龙、虎、狗头铡”,方法虽异,效果则一,如果不另列
一种,似乎也可以纳入这一类中。
砍头,其实并不是举起大刀来猛砍。那样的杀人,是在战场上,不是在刑场上。砍不了
三四个人,刀刃儿就卷了缺了。科班出身的刽子手杀人,用的是长一尺五、宽一寸半极薄的
刀。行刑的时候,站在犯人的身后,右手执刀,刀尖儿朝后,左手一按犯人的脑袋,使犯人
的脑袋稍往左偏,这时候用腕力把刀在犯人的右颈上一按一推,像“庖丁解牛”一般,刀从
颈骨之间过去,砍不着骨头。接着飞起一脚,把尸体踢倒,不让鲜血溅到行刑刽子手身上。
一个锻炼有素的刽子手,杀十个八个人,不但刀口不卷不缺,身上还不能有一个血点子。
斩首一类,还有一个变种,叫做“满门抄斩”,就是一个人犯了罪,全家人不论男女老少都
要杀头。比“满门抄斩”更重的,叫做“灭门九族”,就是一个人犯了罪,不但全家人都要
砍头,连所有的亲属都要砍头。不过对于什么叫“九族”,历朝历代有不同的解释。汉法最
重,“九族”指的是本身之外上数四代、下数四代,共九代人的所有亲属,其中也包括妻室
的亲属。实际上没有一个犯人是同时有上四代下四代的亲属的。就算这个犯人的年龄是三十
岁,他可能有儿子,但不一定有孙子,所以只能下数一代;他三十岁,就算他父亲五十岁、
祖父七十岁、曾祖父九十岁,最多也不过上数三代。所以真正执行起来,也不过五六代人而
已。汉以后的“灭九族”,指的是“父党”、“母党”、“妻党”,其实不过是“三族”。历史上
最厉害的是“灭十族”:明太祖朱元璋死后,因为太子朱标早夭,传位给孙子朱允汶,这就
是建文皇帝。朱元璋的另一个儿子朱棣,被封燕王,拥兵坐镇燕京,也就是今天的北京。他
见侄儿建文皇帝软弱可欺,就起兵造反,终于把建文皇帝逼死了,他篡位当了皇帝,这就是
永乐皇帝。朱棣当了皇帝以后,想个天下最有名望的文人来把登位诏书写得既好看也好听,
蒙蒙老百姓。当时天下最有名望的文人是方孝儒,朱棣就把方先生来,逼他写诏书。可是
方先生认为他这个皇帝来路不正,不肯写。朱棣就发怒了,问他:“你到底写不写?你不怕
我杀你九族吗?”哪知方孝儒是个极其倔强的人,顶嘴说:“你就是杀我十族我也不写。”朱
棣听了大怒,果真下令灭了他十族。哪儿来的第十族呢?原来朱棣把他的学生也拉来当作一
族杀掉了。那一回,一共杀了八百四十七个人。
第三种:绞刑。
基本定义就是用绳子勒住头颈,使人窒息而死。这是在各种死刑中比较“优待”的一种,
因为它能够保留死者的全尸,算是“从轻发落”,一般只对不是“十恶不赦”的妇女或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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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
绞刑的施行,在中国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用绳索结一个活套,套在死刑犯的脖子上,两
头用人力拉紧,让受刑者窒息而亡。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勒死”,而且一般只对“弱女子”
施行。另一种方法,是在地上栽一根木桩,把犯人的双手背捆在木桩的后面,然后用一根绳
子连脖子带木桩绕一圈儿,打一个结,勒住了犯人的脖子,再用一根木棒插进这个绳套里,
在木桩的背后作单方向拧绞,使绳套越来越紧,最终使犯人窒息而亡。--这才是正宗的“绞
刑”,一般是用来对付男性犯人的。
在西方,所谓的“绞刑”,实际上就是中国人所说的吊死。所用的“绞刑架”,是三根木
杆搭的一个门字形架子,一根绳子从横木上挂下来,一端做一个活套,套在死囚的脖子上,
行刑的时候,只要拉紧绳子的另一端,让死囚的双脚悬空;或者把原来垫在死囚脚下的凳子
拿走,绳套就会被死囚本身的重量拉紧,把死囚勒死。
绞刑也有一个变种:扼杀,也就是勒死。它和绞刑一样,也是勒紧死囚头颈使人窒息而
死的刑罚,区别只在于被施绞刑的死囚是直立的,而被扼杀的死囚则是横躺的。扼杀一般都
是用绳子,也有用细铁丝的;最简单的是用双手。
扼杀刑曾被亚洲和欧洲的许多民族所采用。中国人的扼杀刑,似乎是一种“优待死刑”,
专用于上流人士,因为死后可以留有“全尸”。
第四种:毙。
在洋传入中国之前,这是外国军队中处死违纪军人最通常的做法。一般是用排,也
就是好几个人同时开打死一个人或几个人。
第五种:立枷。
这是本朝人发明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刑罚,专门用来处死罪大恶极的下等人。方法是:先
绑起犯人的手,将其脖子套进两块木板合成的圆孔--也就是“枷”里,然后把这个木枷放置
在一个栅笼的顶端。这样,犯人就被悬吊起来,脚尖离地大约半尺。通常需一两天的时间,
犯人才会断气。如果想要让犯人快点儿死,就往脚上绑砖块。
立枷发明之初,只用来“枷示”轻刑犯人,目的是为了起一个“警示”作用。但是后来
发现用这个方法可以使被枷示的犯人慢慢儿死去,于是立枷的作用,就由“警示”而逐渐变
为“不用呈报上宪”即能执行的死刑了。
目前流行的站笼,就是立枷的改进或曰变种。
第六种:上吊。
上吊本来是一种自杀的方法,但是也用于皇帝对后妃或亲近官宦的“赐死”。唐明皇对
杨贵妃,嘉庆皇帝对和珅,用的都是这种方法。
第七种:服毒。
服毒本来只是自杀或谋杀的手段,从很早的年代开始,服毒致死就是执行死刑的一种方
法。后来也成为皇帝“赐死”的方式之一。至于所用的,在古希腊,大多是用从毒芹中
提取出来的毒芹碱做毒药。在中国,则大多用从动物、昆虫、矿物、植物中提取的毒物,最
常见的如蛇毒、蝎子毒、孔雀胆、鹤顶红、等等,比起西方来,毒死人的药物似乎要多
得多。
第八种:自刎。
自刎指用刀剑一类的利器切断自己脖子上的大血管,本来这是自杀的方法之一。但在古
代皇帝的“赐死”中,往往也有叫太监送去一把刀剑,“令其自裁”的。其目的,是为了该
死的人“死得稍微体面一些”,避免在闹市区行刑,露尸街头。
第九种:杖毙。
俗话就叫“乱棍打死”。在中国的历史上,无可奈何的地方官经常用“乱棍”把“刁民”
打死。这实际上是一种“非正途”的处死方法。因为被处死者往往是一些罪行并不太大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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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却十分恶劣,按正常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又往往不会被判处死刑的人,因此地方官就下令
“往死里打”,打死了,报一个犯人在狱中“暴病而亡”,就遮掩过去了。
与杖毙近似的,是明代皇帝专门用来打“廷臣”的“廷杖”。这种“廷杖”十分厉害:
“杖”中灌有水银,看起来不粗,份量却很重。一方面是行刑者看主管太监的颜,一方面
还要看受刑者与主管太监是否有交情、是否肯行贿。如果没有人情,不出二十杖,就能把人
打死。
与“杖毙”近似的,是鞭刑和棒刑。
鞭刑几乎存在于历史上的各个地方、各个时期。鞭可以用各种柔软而有韧性的材料制成,举
凡皮革、植物纤维、包着橡胶的钢丝……都是制造鞭子的上好材料。鞭子一般只用来打人,
并不致死。但是也有一种专门用来致人死命的鞭子,上面带有一些特殊的东西,如尖钉、钩
刺、石块、金属球之类。一鞭下去,就会血肉横飞,用不着几十鞭,被打的犯人就会变成一
块“人形的烂布”。 行刑用的棒,一般用木头或竹片做成,要致人死命的棒,就是用铁
或铜等材料制成的了。要致人死命,用棒刑比用鞭刑干脆,但是犯人的痛苦程度远不如鞭刑。
鞭刑打到一定程度,可以把受刑者浸到盐水里、酸水里、碱水里……还可以在烂皮肉上涂抹
各种“佐料”。其中最厉害的,莫过于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披麻戴孝”,方法是把被鞭打者血
肉模糊的身子用白麻布缠上,过了一两天以后,等血痂和布条结在一起了,再一条条地把麻
布从犯人身上连皮带肉地撕下来。
第十种:闷毙。
这是一种中国宫廷里专用并由太监施行的死刑,一般只用于对太监、宫女、嫔妃或近亲大臣
的秘密处死。方法是:把人仰面朝天捆绑在一张特制的“刑床”上,使他手脚身体脑袋都不
能转动,然后用高丽纸--是一种用来糊窗户的韧性纸,因原产高丽而得名--沾水或鸡蛋清一
层层糊在犯人的口鼻上,使其无法呼吸而窒息致死。
第十一种:凌迟。
文雅的说法叫“寸磔”,俗话就叫“千刀万剐”,是死刑中的“极刑”。亚洲和中东的民
族都有此刑,但究竟要剐多少刀,各个国家民族有不同的规定。
波斯帝国对于反叛者的凌迟,是四等分四等分地切割。罗马人凌迟女犯,先割去双乳,
对男犯则先去其。关于凌迟的手法,比起中国人来,其他民族都显得很“稚嫩”。只有
中国人的凌迟手段,可以说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而且各有巧妙不同,堪称是“独门
绝技”。行刑开始的时候,有的刽子手会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结,有的刽子手则用一个
特制的钩子把犯人的舌头钩出来一刀割断,其目的,都是为了避免他叫喊。然后把两眼掇瞎,
或者在额头上划一刀,把额头皮拉下来盖住眼睛。--因为刽子手最怕看见的,就是受刑人的
眼光。最先动手的部位一般是胸或背,因为这里没有大血管,不会大出血;然后才是大腿和
胳膊。每一刀割下来的肉,一般只有指甲盖儿大小。剐一个成年人究竟应该割多少刀,说法
不一,有说一千刀的,所以俗话骂人叫“杀千刀”;有说必须要满三千六百刀的;而历史上
刀数最多的记载是明代凌迟魏忠贤的“对食”客氏,据说一共割了一万多刀。每割一刀,都
要用大白瓷盘把肉贴在上面,一面便于计数,一面供观众鉴赏。如果犯人在规定的刀数前死
去,刽子手就有受贿的嫌疑,丢掉差使是小事,弄得不好,还要连坐。
第十二种:磔刑。
施刑的方法,是用各种外力把犯人的四肢同时拉扯折断。
关于此刑的最早记载,可以在古希腊人的书里到。他们执行磔刑的方法,是将犯人的
四肢绑在被人为弯曲的四棵树干上,然后一声令下,同时放开使树干弯曲的绳子,利用树干
的弹性拉裂人体。
中国古代和古罗马人,则是用马拉的战车来拉断犯人的头颈和四肢,所以也叫“五马分
尸”或“车裂”。著名的秦国丞相商鞅,就是被车裂而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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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种:腰斩。
就是把死囚拦腰砍断。人维持生命,主要在于脑袋、心脏、肺脏;砍头、戳心、勒住气
管,都能使人结束生命。也就是说,要害部位,都在人的腰部以上。如果把人拦腰砍断,虽
然也是致命伤,不可能再活命了,但是鲜血流尽之前,一时半会儿的却死不了。腰斩的目的,
就是要死囚延长死亡的时间,多受一些痛苦。
腰斩似乎是中国的特产,起于何时固然已经无可考证,至少史书上还有秦相李斯被腰斩
于咸阳市上的记载;但是腰斩被禁止的起因,却有一个颇为可悲的故事。
雍正年间,福建学政俞鸿图,本是个清正廉洁、严于律己的好官,每到科举考试的时候,
都要对身边的人严加管教,不得收受贿赂,作奸犯科。但是他身边的人为了协助行贿的考生
舞弊,就由外面的仆役把传递的替文章贴在俞鸿图的背后,再由里面的仆役偷偷儿揭下来,
传递给考生,代人“公开夹带”的俞鸿图却一点儿也不知道。后来事情败露,俞鸿图因此被
判处极刑。而监斩官却正是俞鸿图的亲家、侍讲学士邹升恒。邹升恒怕牵连到自己,不敢把
皇上的密诏告诉俞鸿图,所以俞鸿图在被送上刑场之前,一直被蒙在鼓里,因此事先家人也
没有给刽子手送“红包”。于是,刽子手们不高兴了。他们在一个“斩”字上做了文章,给
俞鸿图来了个腰斩。被腰斩的俞鸿图没有立即死去,在地上边滚边爬,还用手指头蘸着自己
的血,一连写了七个“惨”字,在刑场上看热闹的人都目不忍睹。后来邹升恒向雍正汇报了
当时的惨状,连这个铁石心肠的雍正爷爷居然都心生恻隐,下令从此废除了腰斩之刑。
第十四种:烹刑。
就是把活人扔进开水锅里煮或油锅里炸。中国古代所谓的“斧锯鼎镬”,其中“鼎镬”的意
思,就是油炸或水煮。岳飞就是在风波亭被“投入鼎镬”烹死的。还有太平天国的洪秀全,
也特别喜欢把不听话的嫔妃绑起来跪在大铁锅里煮,一直煮到皮肉脱骨,行刑才算结束。洪
秀全的恶毒之处,是只烹嫔妃的下半身,让她一时半会儿的死不了,以此来惩戒别的嫔妃。
第十五种:锯刑。
这是一种特别的分解刑,刑具是锯。古今中外都曾经用过。中国古代所谓的“斧锯鼎镬”,
其中的“锯”,就是锯刑。
在道观墙上的“地狱图”中,经常可以看见牛头马面用锯锯人的画面。道教的地狱之说,
来自佛教。而佛教的地狱中诸般酷刑,其实都是各种人间酷刑的翻版。因此很可能在古代的
印度及其周边小国,都曾经盛行过锯刑。
锯刑可以分横锯和直锯两种。横锯实际上相当于腰斩,只不过一个用刀斧,一个用锯而
已。据说日本人曾经一度热衷于直锯。他们习惯于从头顶开锯,而西方施刑者为了延长犯人
受难的时间,往往把犯人倒竖起来,从两腿之间开锯。这样做的后果最厉害,因为在锯到肚
脐的位置以前,犯人的意识都还非常清醒。
第十六种:活埋。
可以分小批量和大批量两种。小批量活埋,是在地上挖一个坑,让犯人站在坑底,然后
在他四周填土并踩实。当土填到胸口的时候,犯人就会喘不过气儿来,脸皮憋得通红;等填
到肩膀,犯人的眼睛都会努出来,七孔流血,甚至嚼烂了自己的舌头,直到窒息而死。活埋
用于大批量屠杀,最典型的例子发生在中国的战国时期,秦将白起一次就活埋了赵国降卒四
十万,比起秦始皇的“坑儒”行动来,那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了。--不过后人对于这“四十万”
的数字,往往不相信,认为是被扩大了的“虚假数”。
在中世纪的法国,为了“体面”,女人是不允许被处绞刑的。文质彬彬的法国人认为:
一个女人吊在半空中,在众人的眼皮下晃来晃去,扭动着双腿挣扎,是极不“文明”的事情,
所以对女犯必须采用活埋的刑罚。罗马人处罚犯法的女人,往往也采用“活埋”。高卢①人
和日耳曼人用活埋对待叛徒和逃兵。哥特人则用来专门处罚好男风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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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0:48: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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