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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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篇一:练习题(答案2)

学院学号班级姓名

《劳动合同法与就业促进法解读》练习题1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XX11

正式施行。

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

原则。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

本不得少于五十万

元。

4、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1 31

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

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6、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

档工资或者劳动合

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

的最低工资标准。

7、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

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

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

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8、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

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

动报酬。其数额,参照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9、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

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

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金。

10、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的劳动者,给其

2 31

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

2、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

年。()

3、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

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

位可在提前30日通知劳

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

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

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

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

3 31

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

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

危害。()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

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9、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

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10、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

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用人单位代表担任。劳动争

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1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

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可以扣押劳动者的居民

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12、竞业限制的原则适用于用人单位任何职员。()

13、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

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

4 31

令支付赔偿金。()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金。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

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5、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元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

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逾期仍不

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

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

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

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

处分。

A.书面劳动合同b.口头劳动合同c.书面或者口头劳动

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

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

5 31

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A.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

合同未规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b.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

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本单位同

岗位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c.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

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类型

有。

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以完成

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条款不是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A.试用期b.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c.

保密约定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动

者在试用期的工资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

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b.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社会平均工资

6 31

c.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平均工资的

百分之八十

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

以将列为竞业限制人员。

A.中层管理人员b.高级管理人员c.高级技术人员

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裁减人员

的程序是

A.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b.听取工会

或者职工的意见

c.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8.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

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的

用工形式A.四;三十六b.四;二十四c。一,三十六

9.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从事非全日

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A.一个b.一个以上c.至少二个

10.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

用工终止时。

A.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b.用人单位不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c.双方协商而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7 31

1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又

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

A.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b.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

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c.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但用人单位

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等服务。

A.政策咨询、技能培训、税费减免b.就业指导、心理测

试、小额贷款

c.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就业指导

1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

种或者岗位外,不得

A.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

b.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c.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1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为由拒绝录用。但是,

经医学鉴定传染病源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

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8 31

A.是传染病病源携带者b.是传染病患者c.劳动者感染

传染病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

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

A.提供有偿服务b.免费提供服务c.提供事业性收费服

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

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

实现就业。

A.至少有一人b.全部c.一人

1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

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

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责

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公安机关b.劳动行政部门c.劳动仲裁部门

18.《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

全、人身健康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A.国家财产b.消费者利益c.生命财产安全

1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收取费用。

A.劳动者b.用人单位c.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0.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或者向劳动者收取

9 31

押金。

A.现金或物品b.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c.户口簿和其

他证件

四、简答题:(任选二题)

1、用人单位有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

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

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他情形。

2、有哪些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0 31

即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

形。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裁减

人员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

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期满,

到期终止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

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和用人单位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看国家法

律、法规、劳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

11 31

行下列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

;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

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五、材料分析题(略)

篇二:《劳动合同法》复习重点内容

《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

1【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

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

者收取财物。

3【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合同的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

12 31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下

情形劳动者可以提出订立、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杂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的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

合同。

4【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

得超过1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4)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为期限额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

得约定试用期。

13 31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

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5【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

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

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

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

7【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

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8【劳动合同的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合同的无效

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14 31

9【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作业】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

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

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

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

15 31

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2【无过失性辞退】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

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

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

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

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

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

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16 31

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

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5【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

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

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无过失性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

一款规定(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

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产、

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6【经济补偿的计算】

1)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26个月以上不满

1年,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工资;3)不满6个月,支

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17 31

17【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

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

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18【劳务派遣】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19【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

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无工作

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

按月支付报酬。

20【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

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

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1【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2【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劳动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

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3【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18 31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

位派遣劳动者。

24【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帮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26【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27【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薪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

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

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8【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

1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

违反法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资。

29【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应当依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0【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

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 31

篇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

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

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

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

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

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

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

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

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

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

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

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

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

做了延伸解释。

20 31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

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

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

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

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

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

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

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

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

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

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

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

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

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1 31

【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

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

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

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

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

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

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

知的证据,否则会弄巧成拙。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

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

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

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用人

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同时还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由于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出于某些目的,可能会拒绝补订书面

劳动合同,本条同样的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

22 31

择权,避免僵局的产生,当然,用人单位需支付终止劳动关

系的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

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

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解读】:本款规定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的起始日期,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

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法

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

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法律给予一个月的宽

限期。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期限,因此,

宽限期用人单位可不支付二倍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

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

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

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

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

23 31

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

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

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毕竟

"视为"不等于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

必须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

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

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

立职工名册备查。但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职工名册"该具备

什么内容。本条对"职工名册"应当包括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更富有操作性。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

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

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

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存在一种误解,

认为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也应当从20XX11日开

始计算连续10年。本条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

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且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

24 31

作年限,消除了实践中的误读。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

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

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

作年限。

【解读】: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订立,将劳动者在下属子公司之间调动,或者注册

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条规定劳动者非因

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

限,彻底击破了用人单位此类规避手法。但是,原用人单位

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

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

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在适用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时,连续工作年限应当包括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

工作年限,但在适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原单

位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当扣减。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

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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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

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解读】:当劳动者符合以下三种条件,即(一)劳动

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

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

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

此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拒绝,双方应当在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又

破解了用人单位一个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绝招"。实

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使出如下招数:当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不拒绝,但是,用人单位提出对

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进行调整,比如降职降薪,让劳动者

无法接受。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合同内容

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这样,如果用人单位

在新订合同中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劳动报酬,

26 31

显然违背了该原则,用人单位行为将可能被确认为无效行为,

以充分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在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下还不能达成协议,则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执行,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

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

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

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

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解读】: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

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果从结论去

推断,似乎只能说明在该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劳动者与"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建立劳

动关系,劳动合同应当毫无例外的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才对啊,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嘛: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27 31

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

止条件。

【解读】《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

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

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

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劳

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已经不再将劳

动合同终止条件列入,实际上是告诉大家在劳动合同法下,

劳动合同终止必须法定,不能约定。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

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

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

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

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解读】: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工作地点即劳

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并不一致,由于全国各地关

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

28 31

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存在地域

性差别,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

规定执行。当然,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

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

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

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

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

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

低工资标准。本条实际上是用词不严密的表现,该条可以得

出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

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

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条款规定看,两种理解都没有错,但是,一个法条不可能

有两种理解,否则无法操作。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采纳了

第二种理解,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

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29 31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

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

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

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

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

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

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用。但是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培训费的具体构成,本条明确

了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

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这样,本

条就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了,这里需注意培训费用里面不应当

包括培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

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读】: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服务期协议

(培训协议)的期限通常都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当合同期限

30 31

届满,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还需受服务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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