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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篇一:练习题(答案2)
学院学号班级姓名
《劳动合同法与就业促进法解读》练习题1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1月1日
正式施行。
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
原则。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
本不得少于五十万
元。
4、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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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
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6、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
档工资或者劳动合
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
的最低工资标准。
7、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
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
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
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8、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
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
动报酬。其数额,参照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9、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
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
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金。
10、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的劳动者,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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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
2、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
年。()
3、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
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
位可在提前30日通知劳
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
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
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
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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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
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
危害。()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
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9、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
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10、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
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用人单位代表担任。劳动争
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1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
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可以扣押劳动者的居民
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12、竞业限制的原则适用于用人单位任何职员。()
13、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
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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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支付赔偿金。()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金。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
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5、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元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
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逾期仍不
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
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
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
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
处分。
A.书面劳动合同b.口头劳动合同c.书面或者口头劳动
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
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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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A.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
合同未规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b.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
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本单位同
岗位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c.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
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
酬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类型
有。
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以完成
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条款不是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A.试用期b.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c.
保密约定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动
者在试用期的工资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
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b.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社会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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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平均工资的
百分之八十
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
以将列为竞业限制人员。
A.中层管理人员b.高级管理人员c.高级技术人员
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裁减人员
的程序是
A.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b.听取工会
或者职工的意见
c.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8.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
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的
用工形式A.四;三十六b.四;二十四c。一,三十六
9.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从事非全日
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A.一个b.一个以上c.至少二个
10.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
用工终止时。
A.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b.用人单位不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c.双方协商而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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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又
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
A.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b.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
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c.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但用人单位
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等服务。
A.政策咨询、技能培训、税费减免b.就业指导、心理测
试、小额贷款
c.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就业指导
1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
种或者岗位外,不得
A.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
准
b.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c.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1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为由拒绝录用。但是,
经医学鉴定传染病源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
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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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传染病病源携带者b.是传染病患者c.劳动者感染
传染病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
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
A.提供有偿服务b.免费提供服务c.提供事业性收费服
务
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
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
实现就业。
A.至少有一人b.全部c.一人
1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
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
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责
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公安机关b.劳动行政部门c.劳动仲裁部门
18.《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
全、人身健康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A.国家财产b.消费者利益c.生命财产安全
1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收取费用。
A.劳动者b.用人单位c.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0.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或者向劳动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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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
A.现金或物品b.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c.户口簿和其
他证件
四、简答题:(任选二题)
1、用人单位有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
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
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他情形。
2、有哪些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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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
形。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裁减
人员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
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期满,
到期终止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
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和用人单位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看国家法
律、法规、劳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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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
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
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五、材料分析题(略)
篇二:《劳动合同法》复习重点内容
《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
1、【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
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
者收取财物。
3、【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合同的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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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下
情形劳动者可以提出订立、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杂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的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
合同。
4、【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
得超过1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4)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为期限额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
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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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
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5、【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
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
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
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
7、【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
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8、【劳动合同的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合同的无效
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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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作业】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
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
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
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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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2、【无过失性辞退】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
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
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
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
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
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
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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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
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5、【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
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
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无过失性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
一款规定(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
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产、
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6、【经济补偿的计算】
(1)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2)6个月以上不满
1年,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工资;(3)不满6个月,支
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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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
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
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18、【劳务派遣】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19、【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
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无工作
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
按月支付报酬。
20、【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
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
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1、【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2、【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劳动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
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3、【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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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
位派遣劳动者。
24、【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帮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26、【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27【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薪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
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
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8、【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
(1)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
违反法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资。
29、【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应当依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0、【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
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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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
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
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
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
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
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
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
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
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
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
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
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
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
做了延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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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
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
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
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
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
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
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
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
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
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
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
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
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
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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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
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
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
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
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
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
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
知的证据,否则会弄巧成拙。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
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
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
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用人
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同时还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由于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出于某些目的,可能会拒绝补订书面
劳动合同,本条同样的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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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权,避免僵局的产生,当然,用人单位需支付终止劳动关
系的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
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
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解读】:本款规定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的起始日期,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
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法
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
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法律给予一个月的宽
限期。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期限,因此,
宽限期用人单位可不支付二倍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
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
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
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
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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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
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
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毕竟
"视为"不等于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
必须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
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
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
立职工名册备查。但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职工名册"该具备
什么内容。本条对"职工名册"应当包括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更富有操作性。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
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
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
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存在一种误解,
认为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也应当从20XX年1月1日开
始计算连续10年。本条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
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且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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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年限,消除了实践中的误读。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
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
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
作年限。
【解读】: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订立,将劳动者在下属子公司之间调动,或者注册
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条规定劳动者非因
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
限,彻底击破了用人单位此类规避手法。但是,原用人单位
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
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
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在适用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时,连续工作年限应当包括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
工作年限,但在适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原单
位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当扣减。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
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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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
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解读】:当劳动者符合以下三种条件,即(一)劳动
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
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
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
此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拒绝,双方应当在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又
破解了用人单位一个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绝招"。实
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使出如下招数:当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不拒绝,但是,用人单位提出对
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进行调整,比如降职降薪,让劳动者
无法接受。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合同内容
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这样,如果用人单位
在新订合同中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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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违背了该原则,用人单位行为将可能被确认为无效行为,
以充分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在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下还不能达成协议,则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执行,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
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
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
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
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解读】: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
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果从结论去
推断,似乎只能说明在该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劳动者与"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建立劳
动关系,劳动合同应当毫无例外的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才对啊,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嘛:)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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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
止条件。
【解读】:《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
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
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
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劳
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已经不再将劳
动合同终止条件列入,实际上是告诉大家在劳动合同法下,
劳动合同终止必须法定,不能约定。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
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
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
动
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
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解读】: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工作地点即劳
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并不一致,由于全国各地关
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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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存在地域
性差别,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
规定执行。当然,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
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
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
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
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
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
低工资标准。本条实际上是用词不严密的表现,该条可以得
出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
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
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条款规定看,两种理解都没有错,但是,一个法条不可能
有两种理解,否则无法操作。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采纳了
第二种理解,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
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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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
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
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
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
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
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
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用。但是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培训费的具体构成,本条明确
了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
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这样,本
条就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了,这里需注意培训费用里面不应当
包括培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
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读】: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服务期协议
(培训协议)的期限通常都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当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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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还需受服务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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