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法条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6 11:35:0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蝇蛆病)

劳动法法条全文

Full text of labor law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____ ____

1 24

劳动法法条全文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xx9

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00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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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

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

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

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

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

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

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

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3 24

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

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

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

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

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

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

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

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

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

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

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 24

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

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

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为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

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

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

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

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

5 24

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

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

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

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

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

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

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

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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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

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

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

人身安全的;

7 24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

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

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

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

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

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

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 24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

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

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

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

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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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

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

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

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

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

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

大损害的;

10 24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

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

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

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

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

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

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

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

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

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1 24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

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

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

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

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

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

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标准处以;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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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

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

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

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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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

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

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

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

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

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

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

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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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

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

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

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

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

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

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

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

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

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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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为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

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

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

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

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

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

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

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

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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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

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

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

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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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

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

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

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

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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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

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

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

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

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

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

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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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

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

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

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

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

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

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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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

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

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

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

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

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

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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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

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

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

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

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

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

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

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

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

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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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

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

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

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标准处以;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

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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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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