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络案判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国内⽹络都以⾼科技、⾼智商犯罪闻名导致公安机关破案难,很多案件公安机关甚⾄⽴不了
案,因为⽴了案根本破不了案,加之⽹络案件牵扯到⼤量的⾼科技知识⾮专业⼈⼠有时候根本看不懂很难到确
切证据,所以相应的对于抓到的罪犯判罚较重,那国家对于⽹络犯是如何处罚的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
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络案判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以数额标准。
(1)能够查到数额的。
数额只是电信⽹络定罪量刑的⼀个⽅⾯,并且这个数额是开庭过后法院认定的数额,不是公安机关查证
的数额。
2016年12⽉,全国统⼀量刑数额标准 ,电信⽹络3000元以上可判刑,具体标准如下:
(1)电信⽹络数额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拘役⾄六个⽉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00
元,可以增加⼀个⽉⾄两个⽉刑期;
(2)电信⽹络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年刑期;
(3)电信⽹络数额达到50万,可以在⼗年⾄⼗⼆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
⼀年⾄⼀年六个⽉刑期。
(2)查不到数额的。
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罪
(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五百⼈次以上的;
2.在互联⽹上发布信息,页⾯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因犯罪嫌疑⼈、被告⼈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
据经查证属实的⽇拨打⼈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被告⼈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被告⼈的
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以情节标准: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
1.对于未成年⼈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对犯罪的认识能⼒、实施犯罪⾏为的动机和⽬的、犯罪时的年龄、
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成长经历和⼀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为的实⾏程度、造成损害的⼤⼩、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照既遂犯减
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以及是否实施犯罪⾏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
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情节,综合考虑⾃⾸的动机、时间、⽅式、罪⾏轻重、如实供述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
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规避法律制裁等
不⾜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功情节,综合考虑⽴功的⼤⼩、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般⽴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的阶段、程度、罪⾏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以下。依法认定⾃⾸、坦⽩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
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
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
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0.对于当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
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完毕或赦免以后⾄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轻重
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般不少于3个⽉。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
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年⼈、残疾⼈、孕妇等弱势⼈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
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
刑的 20%以下。
(⼆)实施电信⽹络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或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作⼈员实施的;
3.组织、指挥电信⽹络犯罪团伙的;
4.在实施电信⽹络的;
5.曾因电信⽹络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年内曾因电信⽹络受过⾏政处罚的;
6.残疾⼈、⽼年⼈、未成年⼈、在校学⽣、丧失劳动能⼒⼈的财物,或者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的;
9.利⽤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段严重⼲扰公安机关等部门⼯作的;
10.利⽤“钓鱼⽹站”链接、“⽊马”程序链接、⽹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段实施的。
⽹络的⽅式形形⾊⾊,就像前⾯说的还⼤量涉及⾼科技或者⽹络知识并且不会在犯罪空间或者说在犯罪场所
留下可以证明其⾏为的痕迹或者物品,往往会出现很多案件⼈抓了,到了法院却定不了罪。如果遇到了⽹络请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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