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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中) ◆法学研究
想象竞合犯问题之浅见
吉九龙
摘要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和数罪名无重合性这三个要件;本文通过时想象竞合
犯的构成要件、罪数本质等基本问题进行浅显的探讨,通过比较目前各种处罚原则的学说,认为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更能
体现想象竞合犯的罪数本质,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能体现刑罚的功能,也符合我国司法现状需要。
关键词想象竞舍构成要件罪数本质处罚原则
作者简介:吉九龙,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l-023・02
想象竟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了数个
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故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无法重合。因此,故
罪名,但任何一个罪名都不能完全评价其造成的危害后果的犯罪
意杀人罪与妨害公务罪都不能单独、全面的评价这一行为,必须
形态。想象竟合犯的命名来源于其特征,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
用故意杀人罪和妨害公务罪两个罪名对行为人的犯罪形态进行
为,造成了数个后果,数个后果与该行为结合,构成表面外观上的
多重评价。
数罪。抽象概括来讲,该种犯罪侵犯了数种法益,与行为结合后
总的来讲,想象竞合犯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缺一不
就构成了数个罪的外观。但是,与之结合的行为都是同一个行
可。只有把握好想象竟合犯的构成要件,才能将其区别于其他犯
为,所以,该数个罪的外观都基于一个行为,因而都是表面上的数
罪形态,才能把握好实践中对具体的想象竞合犯进行认定,才能
罪,而实质上为一罪。日本、德国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在刑法典
为对此种犯罪形态的处罚原则的探讨奠定基础。
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想象竞合犯的定义,而我国现行刑法对此犯罪
二、想象竞合犯的罪数本质
形态尚未作明确的规定,但想象竞合犯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
无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术界抑或是我国刑法学术界,对于
所运用。
想象竞合犯的本质的认识,都存在多种学说。就此而言,实质一
一
、
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
罪说有着较大影响。该学说认为,想象竞合犯在形式上具备数罪
(一)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
特征,但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衡量,其实质上是一罪。实质一罪说
想象竞合犯的首要构成条件是行为人仅实施一个“行为”。 的立论根据主要有两个:一是立足于犯罪构成标准说的罪数标准,
我国刑法学界将“行为”界定为是刑法明文禁止的表现人的意识 个犯罪行为与相应的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行为
一
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词。这一危害行为具有三 实施的罪过形式与行为人的主体要素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主客
个特征:第一,有体性,即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动态非静态,身 观相统一,只构成一个犯罪,因此,是为一罪;二是以行为为标准,
体各个部位的动静;第二,有意性,即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是由行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行为的个数决定责任的个数,行为的
为人的心理态度所支配的;第三,危害性,即由行为人的主观因素
性质、危害性大小等决定责任的大小,这样,责任的个数应该关注
支配的行为动静,必须对一种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任何对 行为的个数,故想象竞合犯认定为一罪不无不妥。而想象竞合犯
社会没有危害性的动作或语言都不属于此处讨论的行为范畴。
的危害后果只不过是比单纯的一罪更为严重,这只要在处罚上做
想象竞合犯成立的前提是单一行为,行为的单数性也是想象 到罪责刑相一致则不会影响刑罚的效能。
竞合犯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行为的单数性,即想象竞合犯的犯 笔者赞成实质一罪说的观点:首先,实质一罪说的理论基础
罪形态必须是单一行为。
符合我国目前对罪数的判断标准也即犯罪构成说。想象竟合犯
(二)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
的罪数由犯罪构成的个数决定,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部分:客
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触犯
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而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是:一
数个不同罪名这个特征是想象竞合犯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 个行为人,一个行为,由该一个行为造成的数个危害后果。在主
件,也是区别于单纯一罪的根本标志。 体、主观要件和危害行为这三部分都只满足一个犯罪的构成要
根据所触犯的罪名是否为同一个罪名,可以将想象竞合犯分
件,而仅仅是客体、危害结果为数个。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这样
为两类:异种类的想象竞合犯和同种类的想象竞合犯。在我国刑 的情况是只满足一个犯罪。所以,用实质一罪说来解释想象竞合
法理论界中大部分学者都只承认异种类想象竞合犯,也就是说行
犯的罪数本质更为合理。
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必须是不同的罪名。一 其次,实质数罪违反了一行为一罚。自然人实施了一个行
方面,想象竟合犯必须具备想象竞合的数罪特征。如果承认同种 为,自然应当只受一项刑罚。而实质数罪说的本质认为想象竞合
类的想象竟合犯,那么同种类的罪名就可以合并,那么就仅表现
犯为数罪,过分强调数个危害后果,而忽略了行为的单数性,认为
为“一罪”的特性,从而成为单纯的一罪。另一方面,如果认为同 每个危害后果跟行为都可以组合成数个犯罪构成,这种认识,显
种类的罪名是数罪名,只会增加司法实践的困难,导致重罪轻判, 然是对一行为的重复评价,违反一罪一罚的处罚原则。综上,想
违反罪责刑相均衡原则。 象竟合犯应为实质一罪。
(三)触犯的数罪名之间应无重合关系
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数罪名之间应无重合关系,是区别于法条竞合说的一个重要 目前刑法理论界对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大体有以下四种
特征。例如,甲故意杀害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根据我国现行刑
观点:从一重处断、从一重重处断原则、并罚原则和区别处断原
法的的规定,甲的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和妨害公务罪。其中,故
则。其中,“从一重从重处断原则”认为,对想象竟合犯的处罚,应
意杀人罪的犯罪特征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妨害公务罪的
在行为触犯的数罪名中的最重罪名的法定刑的基础上,再适当加
犯罪模式中,一种情形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
重。我国刑法学界早有观点认为“如果能够与其实际相适应,轻
(下转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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