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 【公布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
院
• 【公布日期】2022.01.05
• 【分 类】其他
正文
湖北法院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余某进妨害公务罪案
裁判要点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
罪。法院工作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属于依法履行审判执行公务活动,当事
人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的,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8日下午13时许,蕲春县人民法院张榜人民法庭法官刘某龙、
法官助理冯某、书记员黄某到蕲春县大同镇汤坝村三组依法向当事人余某青送达法
律文书。送达的过程中,被告人余某进(余某青堂兄)将法院的《传票》《送达回
证》撕毁,刘某龙等人制止余某进的行为时,余某进言语威胁刘某龙等人并发生揪
扯。余某进随后拿出斧头被刘某龙制止,过程中刘某龙手部被划伤。经鉴定,刘某
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鄂1126刑初332号
刑事判决:余某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法律文书送达难是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造成送达难很大程度上源于当事
人的主观因素,不少当事人想方设法拒收法律文书,甚至通过亲友等案外人采取辱
骂、诽谤、殴打、威胁等手段阻扰送达工作。本案中,被告人余某进作为案外人在
人民法院干警依法执行公务时,恶意撕毁法律文书、并采取暴力手段威胁干警人身
安全,其行为不仅严重阻碍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公
然挑衅,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的宣判对于教育广
大人民众遵法守法,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具有典型意义。
典型案例二
叶某德寻衅滋事案
裁判要点
行为人因不服法院民事判决,在法院信访大厅闹访并将接访法官打伤,并企图
私藏凶器进入法院办公场所,扰乱司法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危害法官人身安全,情
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德因医疗纠纷不服(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971号民事判决书,
于2015年先后两次到应城市人民法院闹访,在法院大厅内将接访法官兰某祥抓
伤、法官邓某波打伤;2016年11月,叶某德将写有“杀人未遂,抢窃成功”字样
的锦旗送给郎君镇政府工作人员;2016年12月,叶某德邀约郎君镇缠访人员到郎
君镇吴彭村村委会向村书记要进京上访路费2000元;2019年12月12日,叶某德
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的第四巡回法庭上访,安检时,现场工作人员通
过安检机查出其分别藏在拐杖及身上的两把锥子和两把水果刀,后锥子和水果刀被
现场工作人员暂扣;2020年10月29日11时许,叶某德到湖北省信访局信访,途
径省政府大门时,现场工作人员劝其离开,在劝说过程中,叶某德用锥子将一名工作
人员右大臂刺伤,将两名工作人员胸口衣服刺破,之后被现场两名执勤武警控制并
扭送至派出所。
裁判结果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鄂0981刑初41号刑
事判决:叶某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叶某德不服,提出上
诉。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鄂09刑终210
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必须确保其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近年来,当事人因不
服法院判决,在国家机关工作场所吵闹,公然辱骂、殴打法院工作人员,干扰正常
工作秩序、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本案中,当事人采取极端方式,携带凶器直接
危险法官人身安全,致使两名法官受伤,且之后多次扰乱政府、司法等部门的正常
工作秩序,威胁、故意伤害政府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打击相关犯罪行
为,切实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典型案例三
孙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
裁判要点
行为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对原办案法官不满,借故生非,随
意殴打身着法袍的原办案法官,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
罪;孙某在公安机关办案期间,殴打、辱骂民警、辅警,阻碍民警、辅警依法执行
职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孙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一)寻衅滋事罪
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对原办案法官(甲某)不满,于
2020年11月13日到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甲某,遇甲某正在该院第十审判庭
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孙某便在庭外等候。中午12时庭审结束后,甲某准备离
开法庭时,孙某进入法庭到甲某,并紧随甲某走到法庭外,进行言语纠缠。随
后,孙某用手掌多次击打身着法袍的甲某面部。当孙某准备继续殴打甲某时,被周
围人员制止。
(二)妨害公务罪
2020年12月29日11时许,孙某被依法传唤至肖湾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调查。
次日上午8时许,在民警调查并依法办理刑事拘留手续期间,孙某欲强行离开肖湾
派出所办案区,协助执行看守任务的辅警肖某见状予以阻拦,孙某用手数次打抓肖
某面部并致其受伤。随后,在民警执行刑事拘留过程中,孙某再次以辱骂等方式对
执行民警进行言语威胁。经鉴定,肖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鄂0602刑初
157号刑事判决: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判后,孙某不服提出上
诉,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鄂06刑终32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典型意义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暴力不能让法治屈服。”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依法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政法干警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职权,肩负维护社会公平正
义、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责,孙某不服法院判决,在审判场所对法官进行人身伤害。
为泄私愤,挑衅司法权威,情节恶劣;在被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不仅不思悔改,
反而殴打公安机关人员,扰乱公安机关办案秩序,抗拒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
法对孙某作出刑事处罚,切实维护了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的权威,保护了法官及公安
干警的人格尊严,彰显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提升了社会正气。
典型案例四
吴某不服拘留决定复议案
裁判要点
在民事诉讼庭审准备过程中,行为人违反法庭规则,哄闹法庭,扰乱法庭秩序
的,为保障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审判人员正常履职,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7日,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吴某、徐某
与熊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双方当事人入庭就坐后,庭审
准备过程中,吴某违反法庭规则,突然起身猛推原告席桌子,手指审判长大声吵
闹,哄闹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履行职务,导致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事后,在法院工
作人员与其沟通过程中,吴某拒绝承认错误,毫无悔过表现。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鄂
0191司惩1号拘留决定:对吴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吴某不服原决定,提起复议。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鄂01司惩复5号复议决
定:驳回吴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典型意义
法庭是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神圣、庄严、不可侵犯。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受到尊重。诉讼参与
人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遵守司法礼仪是诉讼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在庭审活动中全体人员应当
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危害法
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
员许可。吴某在庭审准备工作过程中,哄闹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导致案件庭
审无法继续进行,其行为严重妨碍正常的司法活动,属于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
和法官尊严的行为,且事后拒绝承认错误,毫无悔过表现。法院对吴某依法惩处,
维护了法庭秩序,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官尊严。
典型案例五
览某保险代理公司不服决定复议案
裁判要点
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均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径
行申请再审并提交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导致案件被再审发回重审,但并未对其逾
期提交新证据说明具有客观原因和合法理由。此行为属于滥用诉讼权利,进行证据
突袭,妨害民事诉讼,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无视法院审判权威,法院可依法对其
进行处罚。数额应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妨害民事
诉讼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诉讼标的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
基本案情
彭某飞与览某保险代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在一
审、二审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二审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认定事实,并
据以作出裁判。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在二审后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
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书,认为览某保险代理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能形成较
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初步证明其至少已经向彭某飞支付了部分绩效工资,属于与
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依法应予采信。览某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再审并没有对其
逾期提交新证据说明具有客观原因和合法理由,对此行为,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再审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本案发回重审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116司惩1
号决定书,对览某保险代理公司人民币80万元,限于2021年1月12日前交
纳。
览某保险代理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武汉市中
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在原一、二审诉讼过程中,未按照法院
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积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其在再审过程中提交证
据,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对其行为应予以民事制裁。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逾
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
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金额。”结合览某保险代理
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妨害民事诉讼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诉讼标的等因素,认
为原决定金额过高,依法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鄂0116司惩
1号决定:对览某保险代理公司人民币80万元,限于2021年1月12日
前交纳。览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不服,提出复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鄂01司惩复1号复议决定:一、撤销湖北省武汉
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司惩1号决定书;二、对览某保险代理公司罚
款6万元,限于2021年2月1日前交纳。
典型意义
一、对览某保险代理公司“证据突袭”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惩罚,有利
于促进节省诉讼资源,维护法律权威。我国的诉讼证据规则从最初的证据随时提出
主义到严格证据时限及证据失权制度,演变到现今的相对举证时限及法官对当事人
恶意逾期举证的制裁制度。本案即是法院对当事人恶意不参加诉讼,逾期举证进行
证据突袭,妨碍诉讼的行为进行民事制裁的典型案例。
防止权利滥用,督促、鼓励当事人尽量在一审、二审期间积极充分地行使举证
等诉讼权利,是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基本要求。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目的,在于救
济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严重背离社会公平正义的错误裁判,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同时,也要考虑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司法成本以及司法资源。生效裁判作出后,
对于当事人因自身主观原因没有在原审提交证据的,应依法予以必要的惩戒,否则
将变相纵容乃至鼓励当事人违反诉讼诚信、滥用诉讼权利,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本案中,览某保险代理公司理应知道不出庭参加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而放任
这种不利后果发生。对此行为,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妨碍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要做到过错和责任相当,达到教育和惩罚相结
合的目的。关于金额,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在案件审理
过程中妨害民事诉讼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诉讼标的等因素,认为原决定金
额过高,对惩罚金额予以合理调整为6万元。览某保险代理公司表示服判认
罚,既保护了法律和法院审判权的威严,又对当事人起到了惩罚教育的目的,做到
了“三个效果”相统一。
典型案例六
武汉某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据被案
裁判要点
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诚信原则。若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提交虚
据,法院必须作出相应处罚,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原告武汉某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办法官认真审核原告武汉某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
司提交的证据后发现,武汉某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多张照片有经
过”PS”技术处理修改的嫌疑、多份合同有伪造的嫌疑,遂通知武汉某市政园林景
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法院,向其释明提交伪证、妨碍诉讼的法律后果。当
承办法官询问其提交的照片是否经过”PS”技术处理修改、所涉合同是否为伪造
时,该法定代表人主动承认了其为了达到提高工程款鉴定金额的目的,伪造了前述
证据,希望法院减轻处罚。
确认上述证据为虚据后,承办法官联系鉴定机构询问若伪造的证据进入鉴
定环节将产生何种影响。鉴定机构答复若虚据未被发现,工程款将会被多鉴定
出300余万元。法院综合考量武汉某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虚据可能
获得的非法利益以及其主动认错的态度,决定对该公司处以50万元,同时对
该公司批评教育,告知其应诚信诉讼、遵守诉讼秩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诚恳地向
法院承认错误,并重新提交真实证据进行鉴定。
在鉴定意见作出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调解,向当事人阐明
双方均是民营企业,疫情期间都受到很大影响,现应相互体谅、共克时艰。后原、
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得以案结事了。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鄂
0191司惩3号决定:对原告武汉某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限于
2021年7月30日前交纳。
典型意义
武汉某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获得不法利益,在鉴定环节向法庭提交虚
假照片、合同等证据,以期达到提高工程款鉴定金额的目的。所涉及的虚据具
有隐蔽性和迷惑性,若非仔细审查,将作为有效证据用于鉴定,那么被告的合法权
益将受到严重侵害,司法的权威也受到严重挑衅。通过对武汉某市政园林景观工程
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起到引导当事人诚信
诉讼、彰显司法权威的目的。此案得以调解成功,与法院严惩原告武汉某市政园林
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维护被告湖北某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有关。原告
武汉某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决定书后未提出复议,自觉履行了缴纳
的义务。被告湖北某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在案件审结后专程到法院
送来锦旗和感谢信表示感谢,此案最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典型案例七
李某永扰乱法庭秩序案
裁判要点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
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等行为。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人民法院对违
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拘留。
基本案情
恩施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某永诉被告黄某蓝、谭某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后,于2021年3月9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法庭调
查举证质证环节,法官要求原告李某永就自己的主张举证,李某永欲将保存在其手
机里的视频作为证据播放,在法官提示其应一并提交光盘或者U盘等视频载体后,
李某永与法官多次争论,并在法官多次告知其应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提交证据后,拒
不听从指挥,继续无休止发言,经法庭制止无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导致庭审无
法正常进行。同时,李某永在庭审活动尚未结束时,用手机录制视频,被审判人员
发现后,拒不交出手机,拒绝删除视频,庭审活动被迫中止。
裁判结果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鄂2801司惩4822号
决定:对李某永5000元,限于2021年3月20前交纳。李某永不服,向恩施
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鄂28司惩复2号复议决定:驳回李某永的复议申
请,维持原决定。
典型意义
法庭审理是司法审判的中心环节,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庄严神
圣。当事人、旁听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审
判人员指挥,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
庭秩序人员依法处罚,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人民法庭审判程序顺利进行。本
案中,李某永作为原告,拒不服从法官指挥、未经许可录音录像,不仅违反了法庭
秩序,蔑视法庭威严,也严重干扰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对李某永作出
5000元的决定,不仅是对其不遵守司法礼仪的处罚,更是切实保障审判人员依法
履职,有力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对李某永的行为进行处罚,将起到惩治一起、
震慑一批、教育一片作用。
典型案例八
曾某蓉恶意躲避、规避法院送达案
裁判要点
案件被告既不配合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判决
后,又拒收法律文书,其行为已构成躲避、规避送达,妨害民事诉讼活动,人民法
院可依法对其予以。
基本案情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娄某华与被告曾某蓉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3月30日,法院通过电话和通知曾某蓉应诉,曾
某蓉接听了电话,并通过了法院工作人员的好友申请,在向其送达应诉材
料后,曾某蓉将工作人员的好友删除,拒绝接听电话并关闭手机,法院又通过
的方式告知其知悉,曾某蓉仍不回复。曾某蓉不告知其送达地址,且不到
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对本案缺席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工作人员通过电话、
短信联系曾某蓉要求告知地址以便送达法律文书,曾某蓉多次无故中途挂断电话,
态度恶劣。
裁判结果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鄂2826司惩3号决
定:对曾某蓉10000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应积极应诉、诚信诉讼。对于人民法院
送达的法律文书,应接收后仔细阅读,如不服,可依法维权。不论出于任何目的,
拒收法律文书等躲避、规避送达的行为均不可取,躲避行为不仅无法逃避诉讼,相
反还会丧失应诉、举证和辩论等合法权利,甚至可能面临人民法院的处罚和制裁。
本案中,曾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恶意躲避法院送达,妨害民事诉讼活动,不仅丧
失了自己应有的诉讼权利,又受到10000元的处罚,可谓得不偿失。
典型案例九
向某大暴力阻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案
裁判要点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配合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得以暴力、威
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诉讼参与人在庭审前,严重扰乱法庭
秩序,并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人民法院可对其作出拘留决定。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日,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宋某珍与向某大赡养费纠
纷一案。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内发生激烈争吵,影响了其他案件
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法警在现场予以制止,向某大将维持秩序的法警咬伤,经批
评教育后仍拒绝承认错误。向某大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并阻碍司法工作
人员执行职务。
裁判结果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鄂0525司惩14号拘
留决定:对向某大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审
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向某大公然咬伤维持秩序的法警,经批
评教育后仍拒绝承认错误,其行为不仅妨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更是对司法权威
和司法人员的藐视。法院依法对向某大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有力保障了司法人
员的履职权益,有效维护了法庭秩序,依法扞卫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典型案例十
曹某敬拒不执行案
裁判要点
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后,他人未经法院同意,擅自破坏法院的
查控措施,处置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某明与被
执行人刘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该案审理及执行期间,法院先后依法查封了被
执行人刘某华经营的砂石场内已停止生产的机械设备一批。2021年5月期间,因
被执行人刘某华既未向砂石场场地出租人曹某敬交纳拖欠的场地租金,亦未及时腾
退机械设备将场地返还给出租人曹某敬,曹某敬在事先未通知执行法院情况下,擅
自将砂石场场地上被查封的机械设备进行了转移,其中部分设备异地堆放,另将部
分已损坏的设备当废品进行了变卖。因曹某敬擅自处置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申请
执行人骆某明分别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执行法院报案,请求对曹某敬的行为依法严
惩。
裁判结果
2021年5月17日,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向案外人曹某敬发出追回财产通知
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追回财产;逾期不能追回的,将裁定其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2021年5月18日,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又作出(2021)鄂0505
执2号决定:对案外人曹某敬5000元,限其三日内缴纳。2021年5月25
日,因曹某敬未能追回被其处置的财产,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
0505执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案外人曹某敬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
擅自处置变卖查封财产的折价款20215元。
在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曹某敬后,其本人自愿认错认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
请复议和提起执行异议。2021年5月21日,曹某敬主动缴纳5000元;2021
年5月27日,其又主动交纳赔偿款20215元,在指定的期限内缴清了全部和
赔偿款。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
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
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
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在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后,任何人不得破坏
法院的查控措施,也不得擅自处置。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案中,曹某敬作为案外人,其无视场地上现场张贴的查封裁定和公告,擅自
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其行为已妨碍了法院的民事执行;但鉴于其作为砂石场场
地的出租人,因砂石场长期停业,被执行人刘某华又拒不交纳租金,其处置被查封
财产的目的是为收回场地,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尚不够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度。根
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对案外人曹某敬作出并责令赔偿的处罚决定,既符合
法律规定,又适当惩罚了藐视法院执法权威的违法行为人员,较好地起到了执行一
案、教育一方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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