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收费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5 20:34:2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关于上班这件事)

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收费标准

物价不能随意加升级或者降低,总得有一个尺度或者标准,那么

会计方面的又会有什么样的标准呢?店铺为你带来一下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收费标准

第一条 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

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

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

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

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

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

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

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

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

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

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

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

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

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

门制定。

第九条 制定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

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

因素。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

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

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

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耗费的工作时间;

()业务的难易程度;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

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

(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

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

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

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

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

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

式乱收费的;

()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

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或港澳台地区提

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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