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免责声明

更新时间:2024-11-06 00:31:0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贬义词大全)

赠送免责声明

合同免责事由就是合同免责条款,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

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中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不可

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以及债权人的过错。

二、免责声明无效的情形

1、显失公平的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

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

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

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

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

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

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

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

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

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

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

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去年以来,

我院曾受理多起因保险合同而设立免责条款的案件,皆因保险公司未

尽提醒说明义务而败诉。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

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

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

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

法原则相违背的。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

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必须加以以禁止。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

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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