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婚假规定
国家婚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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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婚假规定的范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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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
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
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
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
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
计算。
2、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
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
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具体见QQ鱼总结的《全国各省婚
假天数一览表[1]》。
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时有调整。
4、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以下提供全国各地婚假多少天的具体规定: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
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
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
(镇)人民ZF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
证》,享受当地人民ZF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
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
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
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
由户籍所在地人民ZF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
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
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
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ZF给予表彰、奖励;村
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
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
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
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
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内蒙古自
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
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
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
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
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宁夏
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
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
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
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
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
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ZF、街道办
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
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
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
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
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
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
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
正)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
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
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
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
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
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
ZF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
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
订)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
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
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 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
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
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
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
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修正)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
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
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 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
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
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
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
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
订)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
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
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
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
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
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
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
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
民ZF应给予适当照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
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通过)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职
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
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
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
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
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
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
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
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
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ZF或者街道办事处
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
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
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
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
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
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
民ZF、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
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
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
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
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 日上海市第
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
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
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
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
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
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
ZF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
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
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
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
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
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
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
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
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
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
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
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
晚育的,由当地人民ZF给予表彰、奖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
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
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
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修订)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4:13: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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