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2013年劳务派遣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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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后记范文)

劳动法2013年劳务派遣新规定

分类:劳动纠纷常见问题

时间:2013-02-16

今天在京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

合同法的决定。本次修法,集中就劳动合同法

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行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十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务派遣

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劳

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

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

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

,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

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

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

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

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

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

这次修改劳动合同法,就是要从法律上严格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

新的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用工

岗位范围。

现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

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

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部分

企业突破“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

和一般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

者。

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规定,劳动合

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

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

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

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工

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

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

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

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其他劳动者

替代工作的岗位。

为防止滥用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还规定,用

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实行行政许可。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

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

于五十万元。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

增长较快。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

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

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

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新法规定,

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

申请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

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

民币五十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

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

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

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应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

新的劳动合同法作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

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

利的规定。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

则。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

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

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

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的

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

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

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

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

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

距较大。

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

增加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

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

配办法。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

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

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新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劳务派遣相应违

法行为的处罚。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新法对法

律责任部分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增加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

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以,并适当提高了额度;

劳务派遣单位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

务的行政许可。

修法前后法律实施作衔接规定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本法修改后的法律实施

工作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为实现修法前后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平稳

过渡,新法规定,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

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

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

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

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

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时经营劳

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

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

更登记,方可继续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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