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关94,95、96方案售后公房动迁、析产、继承法律问
题
房改方案出台的历史背景
1991年3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
案》,确立了“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和自住其力,改变低租金、无偿
分配住房的制度”的原则。同年4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了《上海
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4个实施细则。5月1日起,《上海市住
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全市开始分步实施。
九四方案
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了市房改办、市房管局
制定的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沪府发(1994)19号
文〕。同年6月15日,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
局印发了《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
34号〕,此后,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还颁
发了相关问题的系列解答意见等文件。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公房出售
的“94方案”,它标志着本市的住房制度商品化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
段。
判断售后公房是否按九四方案的主要证据包括:
1. 购房协议内容。
2. 购房价格(94方案出售成本价为902元/平方米)
3. 购房时间
4. 购房的内部协议及产证登记内容。
九五方案
由于94方案规定房产证上只能登记一个购房人的名字,因此引起
了不少家庭纠纷。故95方案对此予以了纠正,出台了《关于一九九五
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允许产权人登记为多人。95方案出售
成本价为1060元/平方米。
九六方案
1996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
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
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
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
认房屋产权共有,即允许同住成年人在诉讼时效内通过确权的方式将
名字加到产证上去。96方案出售成本价为1198元/平方米。
94,95,96方案差异总结
一、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我国《房地产管理法》是九五年
生效的。当时的政策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
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
二、由于关于售后公房的纠纷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
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凡是按照九四方案(通常说
按照第一次房改方案)购买的公房,虽然房地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
的名字,但是只要其他的家庭成员在当时也具备购房资格的,如果主
张房屋共有的,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是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
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若
是按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
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根据上海
高院对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处理意见规定:“按94方案购买的
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
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
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
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上海高院处理意见
1、199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
理意见》的通知,规定:
关于94方案购房后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鉴于94方
案本身存在严重缺陷,造成了购房时的购房人、职级人、原同住人、
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等未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虽
然以后的95方案对这一缺陷作了更正,但是94方案遗留的纠纷和矛
盾没有解决,上述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法
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
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
法权利,我们考虑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
2、2007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三条: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具
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2
年内提出。
3、上海高院:关于房地产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一庭调研与参
考[2016]15号第三条: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并长
达二十年之久,现在有购房资格的人要求确认产权共有,人民法院是
否可以主动适用二十年期限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确认房屋产权的主张?
答复,倾向性意见认为:可以主动适用。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
院不予保护。
该二十年的期限应当是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且94公房出售方案,
属于特定时期特定房改政策,房管部门在此后已经有所调整,相应产
权登记限制已消除。目前,当年适用94方案购房的,从房屋登记至产
权登记人名下之日已超二十年,原房屋的人员往往发生了较大变化,
法院主动适用二十年的期限规定,有利于彻底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
争议:
1. 关于不动产确权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物权法》和《民法总则》出台以后,明确针对不动产物权的确
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有人认为,针对94方案房改房的确权适用诉讼
时效于法相悖。
2. 关于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得主动适
用。上海高院的上述指导意见同样于法相悖。
3. 关于94方案房改房的继承权问题
根据上海高院的上述规定,若共有产权人在生前未主张析产,其
继承人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未主张利益,则产权归登记人。这与不
动产物权的确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同样是相悖的。
律师意见
鉴于上海高院已有明确规定,虽然存有争议,但法院以此为凭,
故当事人在诉请中应规避上述对己不利的规定,在请求权的提出上应
谨慎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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