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情:
200x年5月1日14时许,汪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中型自卸货车在弋阳县某
公司金矿矿区内堆料场附近准备拉矿石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致使撞倒车
后另一货车司机张某,当场造成张某死亡的严重事故。经该县的公安局交警大队
派员前往现场勘查并取证以后,即认定汪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关于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汪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被告人汪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汪某是在矿区内
堆料场倒车撞死司机的,该矿区内不是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所以汪某不构成交
通肇事罪,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汪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该矿区内属于公共交
通管理范围。被告人汪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行为结果是导致被害人死
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律特征,故应认定汪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但该案中汪某
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过失致死罪。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
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
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
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汪某构成过失致
死罪。
二、汪某之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地
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
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须实施了致死之行为,且已
经造成死亡的后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人汪
某应当预见到矿区内可能有人员出入,倒车时有观察之义务。被告人在矿区料场
附近倒车时,由于观察不全面不仔细等因素,造成张某被撞死的严重后果,过错
明显,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汪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
然的因果关系。所以汪某之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该案中,作为生产场所内的矿区,并非是具有“公共、供车辆、行人通
行”特征的地方,因此,也就不属于公共交通法规调整,即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外。汪某是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作业活动致人死亡的,故应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该案焦点是: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
通事故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汪某驾驶一辆自卸货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地
点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为在公路、水运等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交通
运输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的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道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
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道路是指厂矿企业等单位自建的不
供社会车辆通行的专门道路,用于田间耕作、供农机具行走的机耕路等道路。
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2:58: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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