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七条【申请⼯伤认定的主
体、时限、受理部
⼯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七条【申请⼯伤认定的主体、时限、受理部门】
第⼗七条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
⽇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
劳动保障⾏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的,⼯伤职⼯或者其直系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政部门进⾏⼯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设区
的市级劳动保障⾏政部门办理。
⽤⼈单位未在本条第⼀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伤待遇等有关费⽤
由该⽤⼈单位负担。
【解释】本条是关于申请⼯伤认定的主体、时限、受理部门等事项的规定。
1.⼯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伤保险的申请主体有两类:⼀是职⼯所在单位,⼆是⼯伤职⼯或者其家属,以及⼯伤职⼯所
在单位的⼯会组织。
(1)职⼯所在单位。
⼯伤保险实⾏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伤事故发⽣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
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保障职⼯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产,有必要要求职⼯所在单位承担⾸要的⼯伤
申报义务。同时,将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在事故发⽣或者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天以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
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报时间延长。
(2)⼯伤职⼯或者其家属,以及⼯伤职⼯所在单位的⼯会组织。
⼯伤职⼯申请⼯伤认定是⼯伤职⼯的⼀项基本权利,是⼯伤职⼯获得⼯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为了充分保护职⼯的
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伤职⼯的⼯伤认定时限为1年,远远长于所在单位的申请时限。另外,由于在很多⼯伤发⽣
的情况下,受伤职⼯⼤多在医疗机构接受,很难办理⼯伤申请等事项。因此,本条规定,⼯伤职⼯的直系亲属,
如配偶、⽗母、成年⼦⼥等,都可以成为⼯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此外,作为维护职⼯权益的专门性众组织的⼯会,也有权申请进⾏⼯伤认定。
2.申请⼯伤认定的时限。
(1)对⽤⼈单位⽽⾔,申请时限⼀般为在事故发⽣之⽇或者由省级⼈民政府卫⽣⾏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
构确诊为职业病之⽇起30⽇内;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对个⼈⽽⾔,⼯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之⽇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起的1年内。
对⽤⼈单位的申报时限要求较短,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单位安全⽣产的监管,便于有关证据的搜集与分析,尽
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时保护职⼯的合法权益。⽽对个⼈的申请期限作较长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充分保证职⼯的申请
权利。
需说明的是,为了督促⽤⼈单位及时向有关的劳动保障⾏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的申请,本条第4款规定,对⽤⼈
单位逾期未提出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的⼯伤待遇等有关费⽤由该⽤⼈单位负担。
3.⼯伤认定机构。
根据本条的规定,⼯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政部门作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以下⼏点考
虑:
⾸先,⼯伤认定是⼀种⾏政⾏为,需由有关的⾏政部门负责。在我国,负责社会保险⼯作的⾏政部门是劳动保障
部门,从事⼯伤保险具体事务管理的单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了建⽴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条例将⼯伤认定的权
⼒授予了劳动保障⾏政部门,⽽不是经办机构。⼯伤认定属于⼀种⾏政⾏为,有关个⼈或者所在单位对⼯伤认定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政复议;对⾏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政诉讼。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2:52: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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