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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罪处罚规则是怎么样的?
、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
五百元以下: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
生性关系的;2、初次、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
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人们各种欲望的不断
膨胀,嫖娼这个不雅的词语越来频繁地走进我们的耳朵里,连不
少公众人物也不例外,每每这种丑闻报出的时候,各大媒体,及
各种舆论都是闹得沸沸扬扬的,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接下来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嫖娼罪处罚规则是怎样的。
就现如今我国没有嫖娼罪这一说。对嫖娼行为按现行的
法律制度轻则只能依《治安治理处罚条例》,予以,给予拘
留。
(一)、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
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
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
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嫖娼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收容教育、
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
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
1、引诱、容留、介绍,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
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
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
留、介绍他人的,报劳动教养。
(五)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
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
定。
嫖娼罪的具体处罚规则
(一)原则: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代替
刑罚、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二)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
执行:
1、治安处罚
(1)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
一般嫖娼者
(2)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对具有已满14周
岁不满16周岁的人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嫖
娼、因生活所迫初次等属于“情节较轻”的,
2、对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
容教育
(1)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
员多次嫖娼
(2)18周岁以上人员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
(3)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嫖娼的。
(4)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
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嫖娼等情形的,不
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
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
虽然我国现在没有明文规定嫖娼罪这一说法,但对于这种恶
劣的行为还是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的。对于嫖娼这种及其败
坏社会风气的行为,我们是要对此说不的,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杜绝这种低级趣味,整顿社会风气,营造一个健康向上
的生活环境。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2:35: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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