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
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
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
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
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3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
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
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
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
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5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6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
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
由所在单位负担。
7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
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8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9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
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0最新规定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
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
亲假可以具体分为三种形式:1、探望配偶;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3、已婚职工
探望父母。
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
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 团聚的,可以
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 公休假
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
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 母、
公婆和兄弟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
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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