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后分红所得如何纳税

更新时间:2024-11-07 03:34:4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起立的英语怎么读)

企业税后分红所得如何纳税

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

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

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规定,在中

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

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

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分红所得,该如何纳税呢?

此,具体分析如下:

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

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

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

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第一

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

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

得税。

1

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

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的分红也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

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

1994440)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的外籍

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

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

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

业取得及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

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

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

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

2

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

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

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但在2008年以

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

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第四条规定,200811日以后,居民企业

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

以为企业法人股东。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

规定分配给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

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

)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

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那

么,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分红所得,该如何纳税呢?

此,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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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

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

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

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第一

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

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

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

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的分红也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

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

1994440)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的外籍

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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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

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

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

业取得及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

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

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

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

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

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

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但在2008年以

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

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第四条规定,200811日以后,居民企业

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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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

不需要缴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

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税率缴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

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及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0%。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

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

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及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

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在2008年以前实现的税后利

润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执行,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81)第四条规定,200811日以前外

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

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

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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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股息和红利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

股利两种形式。分红派息时如何代扣代缴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及扣缴

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对投资企业而言,属于《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中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及非居

民企业对此则有着不同的申报及扣缴方式。

()居民企业取得分红派息自行申报纳税,无须代扣代

缴。

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

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982)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

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需要说明的是这里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

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对居民

企业取得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投资企业

根据上述情形确定是否为应税或免税收入,由投资企业自行向

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

()非居民企业取得分红派息实行源泉扣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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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税款由扣缴义务

人从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具体又包括以下4种情形:

(1)对合格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

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

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

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

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2)中国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

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H股非居民企业

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9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

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

8

)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

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

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

关规定办理。

(3)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

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规定,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为

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

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

2009173)规定,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派发股息

时,可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

H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内

居民企业向派发股息时,可凭有关证券结算公司确定的社

保基金所持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上市的

境内居民企业向其他经批准对股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派发

股息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

得及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无认是否为免税收入,均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如果是取

9

得境内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则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

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判断认定是否为免

税收入,由投资企业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存在代

扣代缴行为。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属于《个人所得

税法》中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的规定,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

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居民个人取得分红派息由上市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

务。

对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的居民个人投资者,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5102)规定,自2005613日起

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由上市公司在支付所得时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非居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暂不缴个人所得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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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

一年的非居民个人(包括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

)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

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3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

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

函发〔1994440)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

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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