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后分红所得如何纳税
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
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
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在中
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
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
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分红所得,该如何纳税呢?对
此,具体分析如下:
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
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
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
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
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
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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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
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的分红也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
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
〔1994〕440号)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
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
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
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
业取得及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
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
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
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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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
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
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但在2008年以
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
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
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
以为企业法人股东。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
规定分配给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
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
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
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那
么,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分红所得,该如何纳税呢?对
此,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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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
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
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
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
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
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
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
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的分红也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
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
〔1994〕440号)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
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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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
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
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
业取得及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
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
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
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
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
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
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但在2008年以
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
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
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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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
不需要缴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
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税率缴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
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及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0%。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
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
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及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
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在2008年以前实现的税后利
润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执行,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
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
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
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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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股息和红利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
股利两种形式。分红派息时如何代扣代缴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及扣缴
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对投资企业而言,属于《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中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及非居
民企业对此则有着不同的申报及扣缴方式。
(一)居民企业取得分红派息自行申报纳税,无须代扣代
缴。
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
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
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需要说明的是这里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
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对居民
企业取得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投资企业
根据上述情形确定是否为应税或免税收入,由投资企业自行向
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分红派息实行源泉扣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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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税款由扣缴义务
人从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具体又包括以下4种情形:
(1)对合格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
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
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
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
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2)中国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
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H股非居民企业
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
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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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
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
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
关规定办理。
(3)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
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为
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
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
〔2009〕173号)规定,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派发股息
时,可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
H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内
居民企业向派发股息时,可凭有关证券结算公司确定的社
保基金所持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上市的
境内居民企业向其他经批准对股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派发
股息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
得及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无认是否为免税收入,均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如果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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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境内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则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
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判断认定是否为免
税收入,由投资企业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存在代
扣代缴行为。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属于《个人所得
税法》中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
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一)居民个人取得分红派息由上市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
务。
对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的居民个人投资者,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
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由上市公司在支付所得时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非居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暂不缴个人所得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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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
一年的非居民个人(包括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
胞)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
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
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
函发〔1994〕440号)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
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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