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2022年10
月3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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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
引进工作,依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
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看法》(深发〔XX〕10 号)、《印发
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看法及五个配
套文件的通知》(深府〔XX〕125号),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
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适用本方法。接收全日制一般
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根据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
透亮、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
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原则上采纳应用积分核准制,通
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引进的市外人才进
行多元评价、综合计分。拟引进市外人才积分达到规定分值
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
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 市进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引进方案指标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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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方案内管理,并对人才引进
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检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
定和统筹协调,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
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详细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
状况,并办理经审批同意引进人才的入户手续。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方案生育
状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房地产权登记
信息。
市地税、深圳国税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纳税状况。
市科技创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帮助
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其次章 立户登记及业务受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前,应先办理人
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
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八条 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
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
国有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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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
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
日制一般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全都,且不得
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第九条 拟引进人才可自主托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
人才引进业务。托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
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托付所在区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 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本方法另有
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健康;
(三)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符合本方法其
次十四条规定的人员除外);
(四)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规
定;
(五)未参与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市外人才可通
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身份托付具有人才引进业务代理
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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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申请。
市外人才提出申请时,应照实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
档案(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状况。有人事档案的,
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
有人事档案且已商调到我市的,经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
审核确认,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
办理调工手续。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
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个
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托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
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达到人才引进核准分
值的申请人名单予以滚动公示。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
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
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
依据不怜悯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
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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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对状况特别需进一步审查
核实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可持审批文件办理户
籍迁入等手续。
对审核未批准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
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
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随其
同时迁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
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其次十条 申请人未照实申报人事档案状况或未按规定
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担当。
申请人有供应虚假材料等行为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
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其次十一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应保证有
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其次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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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
(二)不具备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人才引进
业务的;
(三)伪造、变造或有意供应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其次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
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四条 以下人才已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
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xxx特别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
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试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创造奖、
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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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
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且不超过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六)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年龄
不超过48周岁的留学回国人员;
其次十五条 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
特别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深
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
本数。
其次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方法制定深
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详细操作指引,确保
人才引进工作有序执行。
其次十八条 本方法自XX年5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规定》(深府办函〔XX〕40号)
和《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方法》(深人社规〔XX〕4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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