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拍卖流程是怎样的?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强制拍卖过程
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1、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
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结果,法
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
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
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
决定。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执行条例》第48条的规定,可
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在实际
工作中,很少有被执行人要求自己变卖财产的情况,《执行条例》只拟定可以准许,但不是
应当。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的信誉程度,依职权做出决定。如准许,
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应给其10日以内的时间,同时,法院在得款后,才能将查封财产予以
解除查封,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
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
理。拍卖上市公司的股份,应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法院不应依职权选定拍卖
机构。法院拍卖其它财产,首先应采取当事人主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职权选
定拍卖机构。
拍卖机构确定后,法院与拍卖机构进行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必
须是书面的,应当载明拍卖的标的、拍卖佣金、拍卖价款的支付等必备条款。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
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
示。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
极配合。
5、确定拍卖保留价
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
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
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
拍卖的保留价。
6、举行拍卖会
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
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
或按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竞买人分期付款的,应得到法院的同意。
7、确认拍卖结案
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
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
则应确认拍卖结果。拍卖结果确认后,法院应配合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拍卖的
标的是动产的,由拍卖机构直接交付给买受人,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由法院负责将拍卖
标的占有人清除,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0:59: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11404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