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11-06 19:28:2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2014清明节是几月几日)

采纳国际标准产品标记管理方法(试行)

实施细则

简要说明:采纳国际标准产品标记管理方法(试行)实施细则

采纳国际标准产品标记管理方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关于推动采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和《采

纳国际标准产品标记管理方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采纳国际标准产品标记(简称采标标记)是我国产品采纳国际标准

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的一种专用证明标记,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

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采标标记由企业自愿采纳,并对运用采标标

记的产品质量担当法律责任。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标产品,企业可以运用采标标记,并在采标产

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采标标记图样:

()产品依据等同、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

产;

()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纳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批量生

产的实力;

()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记产品及其标准书目中的产品。

第四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记产品及其标准书目

(简称书目)

()对列入书目的产品已有等同或等效采标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在书

目中公布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其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

准编号。

()对列入书目尚无采标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在同一书目中列出

举荐采纳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编号,供企业在制订企业产品标准时

选用。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含具有行政职能的总会、总公司,下同)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三季度将举荐列入书目的产

品及其标准名单(见格式1)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对企业运用采标标记的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第七条 经企业自行审核确认本企业产品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并确定运

用采标标记后3日内,应到受理备案部门办理运用采标标记的备案手续。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运用采标标记备案手续时,应一式三份向受理备案部门

报送以下材料:

()备案报告。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执行的我国标准编号、采纳的国

际标准的编号、产品质量达标状况、产品批量生产状况、备案单位(即采标产品

生产企业)盖章等。采标标记备案报告表见格式2

()采标的我国标准文本,该文本必需是产品的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

内容都采纳了相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

()采标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需出具由相关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

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托付的省级

标准化和有关技术机构按附件11规定的方法供应的采标认可证明(见格式3)

()产品质量达标并能稳定、批量生产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应符合附件

12的要求。

第九条 对符合上述要求的,受理备案部门应予办理备案手续,并颁发《采

纳国际标准产品标记证书》(证书另发)。采标标记备案号编写方法见附件13

企业备案材料一份由受理备案单位存档,一份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份退还企业

保存。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采纳国际标准产品标记证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其有

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接着运用采标标记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为受理备案部门。

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代理的省辖市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受理备案部门按季度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运用采标标记的产

品及生产企业名录,依据企业自愿的原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采标标记图样。采标标记图样及各部分

比例见附件14

第十四条 企业运用采标标记时,图样必需精确并严格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

公布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采标标记的基准颜为蓝,依据不同须要也可

运用其他颜,衬底颜应与采标标记颜有明显反差。

第十五条 企业在运用采标标记期间,如发觉运用采标标记的产品质量达不

到采标标准要求时,应自行停止运用采标标记,并报告受理备案部门。

第十六条 对运用采标标记的产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状况进行监

督检查。对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一经查出,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

通知各受理备案部门,责令停止运用采标标记;情节严峻的,可撤销《采纳国际

标准产品标记证书》,向社会公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

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未经备案而擅自运用,或者伪造、冒用采标标记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说明。

标准化的对象是什么?

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中,凡具有多次重复运用和须要制定标准的详细产

品,以及各种定额、规划、要求、方法、概念等,都可成为标准化对象。标准化

对象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标准化的详细对象,即须要制定标准的详细事物;

另一类是标准化总体对象,即各种详细对象的总和所构成的整体,通过它可以探

讨各种详细对象的共同属性、本质和普遍规律。

什么是标准化?

依据GB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的规定,"标准化是在经济、

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

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837月发

布的ISO其次号指南(第四版)中对标准化的定义是:"标准化主要是对科学、技

术与经济领域内重复应用的问题给出解决方法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

序。一般说来,包括制定、发布与实施标准的过程"

什么是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订的标准,

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公布的国际组织所制订的某些标准。这些组织是:

(1)国际计量局(BIPM)

(2)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BISFA)

(3)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4)关税合作理事会(CCC)

(5)国际电气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CEE)

(6)国际照明委员会(CIE)

(7)国际无线电询问委员会(CCIR)

(8)国际无线电干扰特殊委员会(CISPR)

(9)国际电报电话询问委员会(CCITT)

(10)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11)国际空运联合会(IATA)

(12)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13)国际辐射单位和测量委员会(ICRU)

(14)国际乳品业联合会(IDF)

(15)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

(16)国际制冷学会(IIR)

(17)国际劳工组织(ILO)

(18)国际海事组织(IMO)

(19)国际橄榄油委员会(IOOC)

(20)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

(21)国际兽疫防治局(OIE)

(22)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

(23)国际葡萄与萄葡酒局(OIV)

(24)国际铁路联盟(UIC)

(2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ESCO)

(26)世界学问产权组织(WIPO)

信息技术标准化

信息技术标准化是围绕信息技术开发、信息产品的研制和信息系统建设、

行与管理而开展的一系列标准化工作。其中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术语、信息表示、

汉字信息处理技术、媒体、软件工程、数据库、网络通信、电子数据交换、办公

自动化、电子卡、家庭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硬件、工业计算机协助技术等方面标

准化。

lSO是什么样的组织?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世界最大的、非政府性国际标准化组织。它成立于

1947223日,其前身为国家标准化协会国际联合会(ISA)和联合国标准协

调委员会(USCC) ISO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司库一人,秘书长一人,并设有理

事会,理事会中有一个执委会,下设技术局。 每年召开一次的全体成员大会,

ISO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成员大会休会期间的日常工作,ISO中心秘书处

主持。

ISO的目的和宗旨,是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发展,以利于国际商品

的沟通和互助,并扩大各国在学问、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间的合作。

ISO的主要工作是制修订与出版国际标准。ISO标准的范围涉及除电工与电

子工程以外的全部领域;电工与电子工程标准,由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负责制

修订;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由ISOIEC共同负责。198711月,这两大国际

组织成立了ISO/IECJTCI联合技术委员会即"信息技术委员会"现有50个成

员团体参与其工作。

截止2000年,ISO共有技术委员会(TC)176个,分技术委员会584个。 34

个国家担当了技术秘书处的工作,我国也是担当国之一。ISO通过2651个技术

团体,20000多名来自世界各地、各个技术领域的专家从事制修订标准工作,至

今共制修订12000个国际标准。

ISO标准

ISO标准(ISO Standard)

国际标准必需严格经过五个阶段的审批后,才能成为正式的ISO标准。

ISO国际标准由中心秘书处用英语和法语(有时用多语种版本时亦包括俄语,尤

其是特地术语)

2ISO技术报告(ISO Technical ReportISO/TR)ISO各技术委员会的主要

任务是制、修订国际标准,出版技术报告是一例外,而且必需符合如下三个条件:

a.在一个技术委员会内,当成员团体将建议草案作为国际标准草案呈报、

对国际标准草案进行表决时,虽然经过多次努力,仍未能获得必要的多数票(

实质性的支持),则该技术委员会可申请以技术报告的形式来发表一份文件。在

该文件中应注明未能获得必要多数票的缘由。

b.当有关项目还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以及依据其他理由认为今后某个时候

有达成协议的可能,则技术委员会可申请发表一份较恰当的技术报告。

c.当某个技术委员会汇合了一些与国际标准性质不同的资料(例如包括对成

员团体进行调查后获得的真实情报,有关其他国际组织内的工作情报,或某些成

员团体有关标准的某一特定项目"目前工作水平"的情报)技术委员会可以技术

报告推式出版这些情报。同一国际标准的不同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而且每种文本

都作为标准的原文。

3.联合技术委员会制订的标准(ISO/IEC Standard)ISO/IEC联合技术委员会

(JTC1)制订的标准。

4.国际标准的补充草案(Draft Addendum to a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ISO/DAD)

5.国际标准的修改草案(Draft Amendment to a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ISO/DAM)

我国参与ISO的状况如何?

我国是ISO创始国之一,由于历史缘由, 197891日,我国以中国标

准化协会的名义,重新加入ISO19829月,我国当选并连任理事国(1983

1994);原国家标准局局长程传辉当选为执行委员会委员(19861988);原国家

技术监督局局长徐志坚当选为ISO技术局委员(1981991);国家技术监督局副

局长李瑞当选为ISO技术局委员(19931995)

1979年以来,我国已派出400多个团()1590人次参与了国际标准化

组织(ISO)召开的725个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技术会议。有近50名专家,以个人身

份参与了 ISO/TC/SC工作组(WG)的工作。

ISO在我国召开了35个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各国与会代表750 多人。1984

年,在我国上海为东南亚地区发展中国家举办了产品认证和质量保证学习班等

等。199910月在北京召开了第22ISO全体大会。上述活动推动了我国标

准化工作和质量保证工作的发展,也加强了我国与ISO的联系。通过标准化的国

际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同各国的技术沟通,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

量,扩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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