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在我国的处境及解决路径思考
张雪雪
【摘 要】从近几年小产权房政策演变出发,总结我国小产权房政策的调整情况与最
新动向,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小产权房面临的处境,进而提出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路径.
【期刊名称】《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5(025)002
【总页数】3页(P27-29)
【关键词】小产权房;国家政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解决路径
【作 者】张雪雪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2.29
对“小产权”涵义的理解似乎从来不存在争议,尽管有些人不承认这一概念,毕竟
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但这丝毫不影响其所指。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在未缴
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情况下,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颁发产权证明或者根本没有任
何产权证明而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第三人的房产。小产权房具有以下几
个特点:第一,它是由村集体和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协议共同开发的、建造在农村集
体建设用地之上的房屋;第二,没有国家合法颁发的产权证明;第三,购买者系非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第三人;第四,从开发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有不同程度的违规
现象,因此相比商品房小产权房价格比较低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
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
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
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
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
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可见绝大多数“小产
权房”都不符合法律的除外规定(破产、兼并、乡镇企业、村民住宅、公益事业等)
情形,小产权房的存在可谓是对法律、政策规定和政府权威的挑战。从我国现行法
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具备完整
的权益,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只有利用这些土地发展农业的权利,从事非农业必须得
到国家许可。这种制度框架把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划分为两个权益不平等的阵营,
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的完整性没有保障[1]。若占用集体土地开发建设
商品房,必须先将土地征收才能进行,此种方式极易引起暴力对抗事件的发生。与
此相反,一些城市周边的村委会自行或与开发商合作建设小产权房对外出售,却在
客观上体现了和谐社会的诸多内涵,如买卖自愿、交易公平、村民受益,村委会和
乡镇政府也获利颇丰(乡镇政府获利并不符合法理),同时还带来了土地升值、解决
市民住房需求、化解潜在的社会矛盾和危机等一系列的社会效益[2]。
2007年6月,原建设部发出风险提示:购房者以城镇居民身份到农村购买农村住
房,不符合现有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3]。同年12月,国务院再次要求城镇居民不
得在农村购买小产权房或农民住宅。2008年7月,国土部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不
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这一规定让小产权房如同无根之木、无源
之水般存在,极易遭受各种未知风险的挑战。2009年9月,国土部下发《关于严
格建设用地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声称要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
2010年5月,国土部提出将采取“一案一处理”的方式处理小产权房问题。
2011年5月,国土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
知》,同年11月《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发布,此次政策
发布与2008年的政策相比就是简单地重申与强调,从中我们能看出政府对小产权
房问题的态度之坚决。2012年2月,国土部要求,自2012年起全国各地土地市
场流标、流拍类等现象必须及时上报。这直接导致小产权房纠纷案件数量激增,给
法院审理造成了相当大的压力。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
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
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
同价。”虽然提出的仅仅是改革方向,并没有谈及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具体措施和
方案,但不得不说这是国家政策的一个重要转变,预示着政策改革的崭新方向。
纵观陆续出台的小产权房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小产权房的打击和整治力度日渐
增强,但见效甚微。2014年7月,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到,
目前小产权房出现一些反弹和乱建现象,国土部已联合住建部及时发出通知刹风治
乱,且已有28个省份拿出工作方案。与此同时,各地广泛开展了对于小产权房的
清理、整顿工作,并着手研究更加妥善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2002年7月1日,河北邯郸李玉兰与北京宋庄村的村民马海涛签订房屋
买卖合同,马海涛将自己的房屋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玉兰,同时将土地使用证
交付给李玉兰。2006年,马海涛上告李玉兰,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并返还其所卖房屋。2007年7月,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决
卖方退还补偿款9万余元,同时买方退还卖方原有房屋。李玉兰因不服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为维持原判。这起案件被称为小产权房诉讼第一案。
案例二:王某于2004年购买了农民高某的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08年
8月,高某看到房价飙升,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腾房。最终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
效,王某退出房屋,高某退还王某96000元[4]。
随着小产权房市场容量与日俱增,司法实践中此类的纠纷频频不断。这些纠纷涉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等,纠纷的主体主要是农村居民和城市低收
入体。从以上两则案例可以看出,有关小产权房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其结局
基本是被判买卖合同无效,卖方返还买方购房款并进行相应赔偿,买方退还房屋。
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涉及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这种现象达到一定规模时,
将直接关乎社会稳定的大局。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只是对合同效力
做出判决,要能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兼顾国家、集体和当事
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通过调解或判决实现当事人之间的
利益均衡,避免司法的天平向一方倾斜。
小产权房买卖涉及的法律风险大多数当事人是清楚的,他们大都怀有法不责众的侥
幸心理。事实上,小产权房买卖不仅买方有风险,当房价下跌时卖方也同样面临买
方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风险。即便如此,依然有大批人以身试法,造成了一边是政
府严厉打压小产权房,另一边是小产权房市场愈发火热的情形。这影射出我国城市
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农民利益保护等方面
存在的诸多问题。
法律规定不完善、政策执行不力、小产权房价格低廉等因素共同导致了小产权房市
场“火爆”。在众多利益主体的多重力量的驱使下,小产权房至今还在稳稳地走下
去。我们不妨从另一个角度看,小产权房的出现只不过是在当前我国城镇化建设过
程中出现的社会矛盾的自我消化、自我调节的一种较为激进的方式而已。
近年来,面对政府的强大压力,一些地方拆除了不少已建或在建的小产权房,但是
面对如此巨大的小产权房市场容量,不可能全部采取强制拆除政策,这不仅会浪费
巨大的社会资源,还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中央早已开始研究小产权房的解决方案。
去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就
曾提到,小产权房问题很复杂,需要从试点开始慢慢探索经验,分类解决。笔者提
出以下建议:
第一,改变思路化被动为主动。目前实行的治理策略都是在顺应早已形成的小产权
房屡禁不止的局面下,被动做出的一些调整与让步,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社
会资源浪费。笔者认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关键是要正视当前形势,化被动为主
动,要跳出原有的思维方式,在现有形势下做出更具创意的政策改变,要将大容量
小产权房的存在引导在政府的有效控制之下,使其符合国家发展的大形势,最终实
现对小产权房的“招安”。
第二,法律、政策应紧跟时代做出调整和细化。当今社会的许多矛盾追根溯源几乎
都能从法律上到与现实不相适应的部分,这正是法律滞后性的缺点的体现。小产
权房问题也不例外。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两种权益的不对等早已引起学者们的诟病。
从法理上讲,任何权利都必须有一定的限制,否则极可能导致权利滥用,这种限制
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权利,但不应该限制权力的主要权能,因为一旦限制了主要权能,
其后果无异于剥夺了此项权利。集体土地所遭遇的不平等待遇给现实生活带来了越
来越多的不便。实践中的问题迫切要求法律能与时代发展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实现
法律的正当性。应突破现行《民法》《物权法》及相关土地法规中对农村集体土地
制度的不合理规定,确立一项独立存在并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平等的财产权。同时,
国家政策也要紧跟时代发展的脚步,应在地方试点实践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出科学、
合理的方案,将解决小产权房的治理措施进一步细化,最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执
行。
第三,寻政策之间有效契合点。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可以结合我国的新型城镇化
建设、新农村建设以及“村改居”等政策,虽然以上政策规划操作起来各有不同,
但他们都是为了促进我国城镇一体化建设、为人民众谋利。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主
观能动性,到政策之间的有效契合点,比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要改变过去单打
独斗式的独立设计、独立执行的政策策略,取而代之的是政策之间的相互配合、相
互协调,最后形成政策的有效合力。这样既可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还能提
高政策的执行效率,实现意想不到的政治、社会效果。
当前正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如何处理现存的小产权房是一个关涉
民生、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小产权房问题如果能处理得当,可以形成
双赢的结果,政府可以直接利用民间已经形成的城市建设成果,缓解保障性住房的
压力,城市中低收入体也能够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规避高房价带来的生活压力
[5]。所有的妥协、让步和调整都是为实现共享美好生活的中国梦,我们需要不懈
努力。
【相关文献】
[1] 牟明善.小产权房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济南日报,2008-01-02(4).
[2] 马俊驹.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理论突破和法律路径——结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平等入市进行
研究[J].法学评论,2014(2):82-89.
[3] 齐 琳.小产权房“合法转正”路难行[J].政府法制,2011(34):7.
[4] 李文鹏.房价涨了卖房者毁约,买“小产权房者”屡吃哑巴亏[].齐鲁晚报,2009-09-11(4).
[5] 邹 晖,罗小龙,涂静宇.基于小产权房居住满意度的实证研究——以南京迈皋桥地区小产权房
社区为例[J].人文地理,2014(1):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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