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的适用有哪些基本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17:32:5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中医英语)

The greatest joy in life is that everyone says you can’t do it, but you have done it!精品模板 助您成功(页眉可

删)

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的适用有哪些基本

规定?

1.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2.人民陪审员和法官

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

不少于三分之一。3.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

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刑事纠纷案件,在这时候就

会涉到是否需要人民陪审团以及人与民陪审团的适用相关的一

些问题了。那么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的适用具体又有哪些规定

呢?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都是迷茫的,下面让来具体介绍: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

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

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

件除外:

()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

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

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民担

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年满二十三周岁;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

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

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

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条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

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

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

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

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

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

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

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

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

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

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

取确定。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

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第十六条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

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

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

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

务:

()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

行的;

()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

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

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

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

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

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

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

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

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

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本决定自年51日起施行。

还需要注意陪审团的额外的规定。大部分的案件的都可以有

陪审团的参加,但是陪审团仅能参加刑事诉讼的一审并且必须是

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此之外,其他案件均不能有陪审团

的参与。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0:17: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11388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