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第01讲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一)
18:58分判断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具有相对的中立性,不能直接隶属或依
附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部门。( )
Y.对 目录
判断题
42:59分司法鉴定多人参加鉴定的由主要鉴定负责人在鉴定书上签名
或者盖章。(.错)
Y.对 .错
第02讲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二)
17:59分判断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估价机
构接受鉴定评估委托。(.错)
Y.对 .错
第03讲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三)
08:59分《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主要是督促当事人履行配合义
务。(Y.对 )
Y.对 .错
35:58分:出庭接受询问的房地产估价师,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
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提的出质证的询问,必须给予回答。()
Y.对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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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第04讲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四)
19:59分判断题:房地产咨询性评估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师由于受
到客观原因控制,委托人或有关当事人明知存在鉴定评估依据不充
分、必要的鉴定评估程序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委托鉴定评估
而出具的评估报告。(对)
Y.对 .错
第05讲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五)
08:59分判断题:实地勘察估价对象应至少有一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负责实施(Y.对 )
Y.对 .错
35:00分判断题:“咨询性估价报告”的应用,解决了法院查封扣押
房地产因估价依据不足等重大缺失的评估问题,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解
决。(Y.对 )
Y.对 .错
第06讲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六)
11:59分:实体价值减损是指修复该不动产所需耗费的材料、人工等
投入及其合理税费和利润。( )
Y.对 .错
30:58分:如果污染的环境不可治理恢复,房地产估价师可根据环境
影响评价结果,从市场价值减损角度测算赔偿估值。()
对
Y.对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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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第07讲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七)
13:59分:
变卖(拍卖)估价时,对于隐蔽工程的估价,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
据委托人提供的工程图纸、隐蔽工程的预决算资料,结合隐蔽工程投入使用的情
况进行估价。(对)
Y.对 .错
13:59分:变卖(拍卖)估价时,对于隐蔽工程的估价,房地产估
价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工程图纸、隐蔽工程的预决算资料,结合
隐蔽工程投入使用的情况进行估价。(对)
Y.对 .错
第08讲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八)
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课题研究过程回顾
司法鉴定的定义、基本特征及分类
目前司法鉴定评估中存在问题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探讨
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创新点
司法鉴定估价类型及技术路线
中估联行房地产咨询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课题背景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
步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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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院针对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健全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清理积案,全国人大《评估法》立法背景。
2009年初,在全国“两会”之后,国家建设部和
接到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关于建立房地产司法鉴定规范的提案》的
第1357号提案批件。两家会商,一致认为,在法院司法审判和执行
中涉及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行为亟待规范。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并就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有关问题责成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
人学会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具体办法。
中房学为此设立专项课题研究。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学
会、四川恒通评估师事务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组成课题组。
中房学副会长兼秘书长柴强博士担任课题组组长,省人大常委、四川
恒通评估事务所主任崔太平博士为副组长、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为副
组长的13人课题组。
2009年12月24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四
川恒通评估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申报《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研究》课题。
办公厅对提案的答复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的精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在2007年8月向全省下发了《关于组建我省数字认证体系的通
知》,通知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信息产业厅(现为省经济与信
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我省数字认证体系。”那么四川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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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就是在四川省有关部门主导下成立的,承担我省数字认证体系建设的
这样一个机构。
关于建立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的提案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的精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在2007年8月向全省下发了《关于组建我省数字认证体系的通
知》,通知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信息产业厅(现为省经济与信
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我省数字认证体系。”那么四川CA
就是在四川省有关部门主导下成立的,承担我省数字认证体系建设的
这样一个机构。
课题申报书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的精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在2007年8月向全省下发了《关于组建我省数字认证体系的通
知》,通知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信息产业厅(现为省经济与信
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我省数字认证体系。”那么四川CA
就是在四川省有关部门主导下成立的,承担我省数字认证体系建设的
这样一个机构。
验收证书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的精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在2007年8月向全省下发了《关于组建我省数字认证体系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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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知》,通知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信息产业厅(现为省经济与信
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我省数字认证体系。”那么四川CA
就是在四川省有关部门主导下成立的,承担我省数字认证体系建设的
这样一个机构。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课题研究过程
2009年4月15日,课题组组织召开了“四川省首届房地产司法
鉴定估价论坛”,论坛在成都市房产交易中心举办。
2009年5月11日和12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系统和成都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系统,召开了“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专题研
讨会。
2009年5月、6月分别完成针对估价机构和法官问卷收集。收集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案例。通过法院、估价机构多方收集估价案
例,通过整理,形成案例汇编。
2009年12月26日,在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研讨大厅举办 “房
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论坛”。
2010年3月11日,“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专家研讨会”在新华
宾馆举行。
2010年8月5日,“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专家论证会”在易园
会馆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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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2010年9月7日,“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征
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举行。就《房地产司
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和条文释义,广泛征询了专家意见
2011年3月,形成课题成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川高法
[2011]99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司法
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建房发[2011]89号文)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课题过程
2009年4月15日,四川省首届“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论坛”在
成都市房产交易中心会议厅举行。由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估价
专业委员会、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联合举办。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课题过程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研究”课题组分别于2009年6月11
日和12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系统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系
统,召开了“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专题研讨会。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课题过程
2009年12月26日在成都市房管局多功能会议厅,举行了房地
产司法鉴定估价第三次论坛。
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张小宏、处长杨佳燕,中房学副
会长兼秘书长柴强博士、副秘书长赵鑫明,省人大常委、内司委主任
颜家瑾,省人大常委、内司委委员崔太平博士,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
技术室主任宋俊康,省建设厅副厅长王卫南、厅机关党委书记田利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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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处长何华荣、副处长黄兴华,成都市中院副院长钟尔璞、调研员卢建
华,成铁中院院长蔡瑜,内江中院副院长吴良军,成都市房管局局长
何立祥、副局长周鸿彬,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会长冯骏,重庆市土
地房屋评估协会评估部主任罗旭等出席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还有省内
外法院系统和评估机构的代表52人。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课题过程
2010年3月11日,“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专家研讨会”在新华
宾馆举行。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柴强博
士莅临现场,并就《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第三稿)》和与
会的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冯峻会长、崔太平副会长、陈剑秘书长等
业内专家热烈探讨。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课题过程
2010年8月5日,“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专家论证会”在易园
会馆举行。
专家论证会由课题组组长崔太平主持,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省
高院技术室主任宋俊康、省建设厅机关党委书记田利娅、省建设厅房
地产业处处长何华荣、副处长黄兴华、省高院执行局综合处副处长罗
华兰、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经营管理处副主任陈剑等业内专家出席会
议,并就《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第三稿)》起草说明、条
文释义等进行论证。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课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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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2010年9月7日,“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专家论证会”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举行。四川省建设厅及下属地市州
房产管理局相关部门领导、省内30余家评估机构负责人受邀参加了
此次论证会。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研究”课题组组长崔太平向与会人士
详细介绍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和条文释义,
并广泛征询了专家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课题过程
2011年7月19日至23日,由主办,黑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承办的“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研讨班”在黑龙江省
牡丹江市召开。专门邀请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
会长兼秘书长柴强博士、四川恒通评估师事务所主任崔太平博士参加
本次会议。四川省高院、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四
川恒通评估师事务所作为课题组成员的课题成果之一《从法院角度看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存在的问题》获得一等奖。崔太平博士做了论文
宣讲。柴强博士,为崔太平的论文宣讲作了精彩点评。
2011年3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川高法[2011]99
号)
2011年3月22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
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建房发[2011]8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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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指导意见及所附《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人民法院房
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附表》、《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补充或退
回)资料交接表》一同颁布执行。
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规范成果
政策规范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的精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在2007年8月向全省下发了《关于组建我省数字认证体系的通
知》,通知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信息产业厅(现为省经济与信
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我省数字认证体系。”那么四川CA
就是在四川省有关部门主导下成立的,承担我省数字认证体系建设的
这样一个机构。
司法鉴定的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
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年2
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司法鉴定的基本特征(一)
(一)法律性
司法鉴定程序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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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鉴定客体仅限于案件中经过法律或法定程序确认的某些专门性
问题;
鉴定主体必须是具有鉴定人职业资格的自然人,而不是鉴定组织
或业务部门及技术部门;
鉴定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询问或质证;
鉴定活动是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活动;
司法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证据之一。
司法鉴定的基本特征(二)
(二)中立性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具有相对的中立性,不能直接隶属
或依附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部门。
(三)客观性
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专业性、真实性。
司法鉴定分类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
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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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现状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缺乏有效技术规范
诉讼当事人在申请启动资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时对鉴定评估性
质缺乏理性认知,对其应承担的配合义务认识不足;
估价委托程序不规范。
一是受托估价机构的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是委托书不规范,缺乏估价基本事项的记载;
三是没有委托合同;
四是法院对外委托估价,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委托估价范围不明确
相关方在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资料提供及配合现场查勘方面的
职责不明确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缺乏质证程序和范围标准
诉讼当事人的配合问题
不配合
估价机构的现场查看、提供估价资料不及时、提供资料不全面,
三项均占到了统计总体80%以上的比率,其中提供资料不全面占到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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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不接受估价结果所占比率为52%;
擅自与估价机构接触所占比率为32%;
其他情形:阻扰现场,拖延时间,提供资料不真实,拒绝签字。
解决途径:《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问题
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房地产估价师不但应当有相当长的
执业年限,丰富的估价经验,同时还应熟悉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制度。
目前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估价人员,普遍不具有相关的法
律知识,执业年限短缺乏估价经验,有的甚至连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个
人执业资格都不具备。
有必要完善司法鉴定估价的准入制度,法院在对外委托选择估价
机构,也应该执行相关规定,以确保司法鉴定估价质量。
法院的职责
从调查数据来看,90%集中在出具规范的委托书、配合估价机构
的现场查勘、将案子涉及的估价资料移交估价机构、法院人员依职权
调查取得资料交鉴定估价机构、提供移交资料清单。
对于鉴定估价风险告知,大家缺乏认知。
其他配合义务主要有:协调评估结果,协调处理当事人对评估结
果的异议(或报告修改);协助评估公司收取评估费用,陪同查看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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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场并签字,对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责任。完善并统一委托书的
格式与内容。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的基本框架
形成的《指导意见》共包括六章95条,分别如下:
第一章 引言(11条);
第二章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委托、受理与实施(15条);
第三章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类别(48条);
第一节 债务纠纷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 第二节
房地产损害赔偿鉴定评估,
第三节 房地产分割合并鉴定评估, 第四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补偿纠纷鉴定评估
第五节 房地产估价纠纷鉴定评估
第四章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和咨询性估价报告(9条);
第五章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质证(8条);
第六章 附则(4条)
司法鉴定程序的主要内容:
司法鉴定程序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的实施;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程序遵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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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独立原则
保密原则
回避原则
出庭原则
收费原则
独立原则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
者盖章。
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保密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
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回避原则
2013年1月1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
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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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
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出庭原则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
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
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
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人应当出
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
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
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在诉讼中,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
作证。
收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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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
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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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创新点:
创新--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委托程序
现行法院评估委托书中估价基本要素不全
估价对象具体情况不详
评估资料传递不规范
现行法院委托书示例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的精神,四川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在2007年8月向全省下发了《关于组建我省数字认证体系
的通知》,通知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信息产业厅(现为省经济
与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我省数字认证体系。”那么四川
CA就是在四川省有关部门主导下成立的,承担我省数字认证体系建
设的这样一个机构。
政策文件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的精神,四川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在2007年8月向全省下发了《关于组建我省数字认证体系
的通知》,通知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信息产业厅(现为省经济
与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我省数字认证体系。”那么四川
CA就是在四川省有关部门主导下成立的,承担我省数字认证体系建
设的这样一个机构。
政策文件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的精神,四川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在2007年8月向全省下发了《关于组建我省数字认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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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的通知》,通知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信息产业厅(现为省经济
与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我省数字认证体系。”那么四川
CA就是在四川省有关部门主导下成立的,承担我省数字认证体系建
设的这样一个机构。
创新--明确法院在委托估价时的职权
1.出具规范委托书,确认应当明确的估价基本事项;
2.列明评估资料清单并移交法院已掌握的鉴定评估资料;
3.依职权调查收集必要的鉴定评估资料;
4.对当事人提供的评估资料是否质证、能否采纳进行必要审
查;陪同估价师现场查看并签字确认现场查看记录;
5.要求当事人签收《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督
促当事人配合房地产估价师的鉴定评估工作;
6.组织当事人进行评估资料的证据交换;
7.签收估价报告;
8.组织估价机构对异议书面回复或出庭接受询问,及时做出
处理意见等。
《指导意见》“委托受理与实施”之一
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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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应由一家鉴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并完
成鉴定评估工作,不得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估价机构接受鉴定评估委
托。
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鉴定评估委托前,明确鉴定评估基
本事项,通过法院,交由诉讼当事人签收《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
告知书》,从而使委托方和当事人全面知悉鉴定评估的基本事项,促
使当事人明确自己应履行的配合义务及不履行该义务可能承担的不
利后果。
如果出现评估依据缺失、估价程序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形(比
如,鉴定评估对象灭失,或者鉴定评估对象的所有人或占有方不配合
鉴定评估人员的工作,或者隐蔽工程图纸缺失等),房地产鉴定评估
机构一般不得接受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委托。
《指导意见》“委托受理与实施”之二
接受委托
在评估依据缺失或者评估程序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当事
人坚持申请进行鉴定评估,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须鉴定评估的,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知晓其风险,并将估价风险书面告知法院委托部门
及有关当事人。
估价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委托并开展估价工作,如果鉴定
评估程序或者鉴定评估依据的不完备,并非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主观
过错造成,则当事人不得对此鉴定评估工作的瑕疵提出质疑,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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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因此对鉴定评估机构及其房地产鉴定评估人员提出鉴定评估不当的
指控,当事人应当承担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结果所可能带来的法律后
果。
《指导意见》“委托受理与实施”之三
鉴定资料
房地产鉴定评估机构开展鉴定评估业务,应当取得委托人出
具的房地产鉴定评估委托书,以及《鉴定评估委托书附表》、《鉴定
评估资料交接表》、《鉴定评估资料质证情况记录》等附件。
本意见所指鉴定评估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评
估事项有关的记录,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鉴定
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状况、鉴定评估对象占有维护情况、鉴定评估对象
不动产登记档案等。
房地产估价师在开展司法鉴定评估过程当中,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就有关鉴定评估有关依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
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可以作为鉴定评估的依据。
《指导意见》“委托受理与实施”之四
鉴定资料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取得委托人提供的评估对象
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资料,包括:估价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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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资料,以及装修情况说明,
查封、预查封、抵押权设立、出租等情况说明,以及装修情况说明。
如果评估估价对象是在建工程,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还应包括
项目的相关规划、建设、预售建设批准文件。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评估资料等证据,未经人民法
院采信的,不得作为鉴定评估依据。
《指导意见》“委托受理与实施”之五
鉴定时限
鉴定评估期间,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估价师提供评估资料;
鉴定评估现场查看工作结束之后,当事人再提出新的评估资料,未经
人民法院采信并移交的,房地产估价师一般不予采纳。
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书载明的鉴定评估期限内,完成鉴定评
估工作并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委托书中未载明鉴定评估期限的,应在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如果评估机构估价机
构在鉴定评估期限内不能完成鉴定评估的,应当书面向委托人说明理
由并申请延期。
鉴定时限的约定
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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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
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
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
入鉴定时限。
《指导意见》“委托受理与实施”之六
异议的处理
评估机构完成评估报告后,应当及时送交人民法院,由人民
法院将评估报告转交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通过
人民法院向评估机构转交书面意见。
评估机构收到该书面意见后,确认该书面意见是在当事人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
出的,应当对该书面意见进行审核,有必要的情况下应当修改或重新
出具评估报告,并重新提交人民法院。
《指导意见》“委托受理与实施”之七
鉴定评估费用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费用,应当由房地产鉴定评估机构统一
收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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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专家证人或专家辅助人身份接受当事
人委托,出庭就案件的房地产估价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应当由房地
产估价机构统一收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与
当事人协商确定。
房地产鉴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在进行现场查看前,可以
通过法院要求当事人预交鉴定评估费用,最终鉴定费用待出具报告时
一次性结清。如果当事人不预交鉴定评估费用,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
鉴定评估,评估机构可以不开展鉴定评估工作,并退回评估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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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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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创新--划分估价类别,规范评估技术路线
一、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划分为两类: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与 “房地产估价纠纷司法鉴定评
估”
二、依据诉求特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再划分为四大类:
1.债务纠纷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
2.房地产损害赔偿鉴定评估;
3.房地产分割合并鉴定评估;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鉴定评估。
创新--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风险告知书
《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主要督促当事人履行配合义务
①当事人面临承担不利鉴定估价结果的风险;
②不按时缴纳鉴定费的风险;
③超过异议期对司法鉴定报告提异议的风险;
④鉴定依据缺失或鉴定程序不完备难以得出明确估价结果
的风险;
⑤房地产估价机构得出房地产咨询性估价结果的风险;
⑥当事人不提供资料或不配合进行现场查看导致终结司法
鉴定评估的风险;
⑦一方当事人提供鉴定评估资料需要经过质证后经法院转
交估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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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⑧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鉴定资料、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
定风险。
风险告知书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的精神,四川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在2007年8月向全省下发了《关于组建我省数字认证体系
的通知》,通知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信息产业厅(现为省经济
与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我省数字认证体系。”那么四川
CA就是在四川省有关部门主导下成立的,承担我省数字认证体系建
设的这样一个机构。
《风险告知书》之一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可能得出对当事人不利的鉴定估价结
果。一旦启动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当事人就要面临承担不利鉴定估
价结果的法律风险。
不按时交纳房地产鉴定评估费,又不提出减、缓交申请,或
提出减、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鉴定评估费的,当事人应当承担
终结鉴定评估的风险。
当事人不按时参加针对鉴定估价报告或估价依据的庭审质
证,视为放弃权利。当事人对鉴定估价报告提出异议的期间一般为10
日,超过该期间即丧失对鉴定估价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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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依据存在重大缺失,或者受客观条件限
制不能进行现场查看,或者受限于房地产估价师的能力和水平,均难
以得出明确的估价结果,当事人要承担终结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
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如仍申请进行鉴定评估,或者人民法
院认为必需过鉴定评估的,依照《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
行)》的规定,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咨询性估价,当事人应当承担
房地产咨询性估价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风险告知书》之二
当事人对提交的鉴定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
责。当事人不如实、全面提供相关评估资料,或不能对评估资料来源
作出说明,对因此造成的评估结论偏差,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当事人不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鉴定评估资料,或者不配
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现场查看工作,致使鉴定评估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的,当事人应承担终结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
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评估资料,需经人民法院组织有关当
事人质证后,由人民法院移交给估价机构。当事人超过期限提交的鉴
定评估资料,不能作为鉴定估价依据。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鉴定评估资料, 申请补充鉴
定评估或重新鉴定评估,应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提出。
创新--明确估价师出庭义务,细化质证程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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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指导意见》对质证内容、质证范围进行了详细规范,形成
了质证标准。对房地产估价师出庭应遵守的出庭质证程序规则,进行
了相关知识普及性规范,如何拒绝超出质证范围问题、庭审笔录的核
对签章、不得旁听庭审。
《指导意见》对质证过程中房地产估价师以专家辅助人出庭
参与诉讼活动进行了规范。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法庭质证事项
(1)对鉴定估价机构资质和估价师个人执业胜任能力的质
证;
(2)对鉴定估价机构是否存在执业冲突的质证,比如鉴定
估价机构及其关联机构是否为一方当事人提供律师、注册会计师、其
他咨询代理服务等;
(3)对鉴定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职业操守的质证;
(4)对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程序或操作流程的质证;
(5)对鉴定估价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疏漏或缺项的质证;
(6)对鉴定估价结论重大价值差异的质证;
(7)对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方法的质证,比如估价方法、
估价技术路线、估价参数等选取是否存在不当或违反行业规范等的质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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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法院对前述第6、7项进行质证活动,难以做出采信与否的
判断的,可以委托估价行业组织进行专家鉴定,以帮助其决定是否要
对于估价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审查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
月1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鉴定评估质证”之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庭接受询问时,仅就委托人及当事人围
绕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和答辩:房地产估价人
员及其机构是否符合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执业条件和胜任能力,是否
保持独立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从事鉴定评估当中是否遵循执业操
守;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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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就鉴定评估的以下几个方面,出庭接受询
问:(1)对鉴定评估机构资质和房地产估价师个人执业胜任能力;
(2)对鉴定评估机构是否存在执业冲突,比如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关
联机构是否为一方当事人提供律师、注册会计师、其他咨询代理服务
等;(3)对鉴定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操守;(4)对房地
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或操作流程。
《指导意见》“鉴定评估质证”之二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就鉴定评估报告的有关内容,出庭接受询
问:(1)鉴定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即鉴定评估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疏
漏或缺项;(2)鉴定评估报告的附件资料的来源,及其真实性、合
法性和完整性;(3)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方法、鉴定评估技术路线、
鉴定评估参数选取等,是否存在不当或违反行业规范等;(4)鉴定
评估结论是否存在重大价值差异;(5)鉴定评估人员及鉴定评估机
构是否签名盖章。
出庭接受询问的房地产估价师,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
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超出质证范围的询问,可以经主审法官同意后,不
予回答。
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庭接受询
问,在对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进行质证的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退庭,
不得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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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指导意见》“鉴定评估质证”之三
从事鉴定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
接受询问的,其注册执业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出庭通知之后及
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阐明该房地产估价师不能出庭的理由,并就
有关当事人对鉴定评估的质疑提交书面答复。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庭接受询问后,应当对法庭提供的质证
情况笔录进行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具有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可以受当事
人的聘请,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同意,以专家辅助人身份出庭,
出庭就案件的房地产估价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以专家辅助人身份出庭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回答审判人员
和当事人就房地产估价专门性问题的询问,经法官允许,可以对从事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
许,当事人各自申请的以专家辅助人身份出庭的房地产估价师可以就
案件中的房地产估价问题进行对质。
专家辅助人
具有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资格的估价师,可以受当事人的聘
请,以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专家身份出庭,参与对房地产司法鉴定估
价的质证活动,以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身份提出与鉴定估价的有
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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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
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
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医疗纠纷、环境损害纠纷、知识产权案件中已开始出现专家
辅助人
国外的质证规定介绍(一)
1.鉴定结论必须质证
美国:没有经过质证的鉴定不能被采信。
香港:在鉴定结论的采信上,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都
必须进行法庭质证,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出庭的技巧和表现也
是鉴定人培训和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台湾:《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九条规定:法院认为必要時,得命鉴定人到场说明。前项情形,鉴定
人不得請求日費、旅費或其他报酬。
国外的质证规定介绍(二)
2.质证程序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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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英美法系,由当事人双方对鉴定人进行交叉询问;法官保持
消极。
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主、以当事人为辅的询问”模式。
英国:典型的当事人自由主义的模式。专家证人属于当事人
的“证人”而依附于当事人。出庭作证的专家证人还应当作出事实声
明确认。其内容为:“我相信,我在鉴定结论中陈述的事实全为真实,
在鉴定结论中表达的观点是正确的”。否则,其专家证言法院不予认
可。
美国:强调“程序正当”性,将审判程序设计为典型的“对
抗制”,并通过交叉询问或反询问规则来充分保障当事人自由的质证
权利。
国外的质证规定介绍(三)
3. 有关鉴定人身份的规定
香港: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英国:英国存在一般鉴定人和科学家(专家)之分,法律要
求一般鉴定人要出庭作证;对于内政部确认或同行公认的有权威的科
学家(专家)可以不出庭,仅提供书面鉴定结论。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将英美法系的
“专家证人”表述“鉴定人”,视为“法官的助手”。
国外的质证规定介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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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4.鉴定人的指定和委托
英美法系:控辩双方自主委托鉴定人,平等对抗。
大陆法系:法官委托的鉴定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为法官服务。
希腊:将法官委托的鉴定人与法官视为一体。
英国:司法鉴定由控辩双方根据诉讼需要自由启动。
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活动一般由法官启动。大陆
法系国家为了方便法官委托鉴定人,往往由最高法院或者司法部等部
门确定一个专家名单。
报告分类---鉴定估价报告和咨询性估价报告
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
充分的估价依据;必要的估价程序;估价方法、相关数据来
源与确定、相关参数选取与运用、主要计算过程等必要信息。
房地产咨询性估价报告
是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由于受到客观原因限制,委托人或有
关当事人明知存在估价依据不充分、必要的估价程序不能完全履行的
情况下,仍然委托鉴定评估而出具的估价报告。委托人和咨询性估价
报告使用者需在了解估价依据、估价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缺失的前提
下,合理理解估价结果。
《指导意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
分为两类:司法鉴定评估报告,和咨询报告(名称是“咨询
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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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其注册执业的房地
产估价机构应当出具鉴定评估报告,鉴定评估报告应当能够使得委托
人和鉴定评估报告使用者了解鉴定评估对象的范围,合理理解鉴定评
估结果。
鉴定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充分的鉴定评估估价依据;必要的
鉴定评估估价程序;包含鉴定评估方法、相关数据来源与确定、相关
参数选取与运用、主要计算过程等必要信息的完整的鉴定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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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指导意见》“房地产咨询性评估报告”
房地产咨询性评估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师由于受到客观原
因限制,委托人或有关当事人明知存在鉴定评估依据不充分、必要的
鉴定评估程序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委托鉴定评估而出具的评
估报告。
委托人和咨询性评估报告使用者需在了解鉴定评估依据、鉴
定评估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缺失的前提下,合理理解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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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依据类型
一、委托人移交的经过质证的当事人提交的估价资料;
二、委托人依职权调查取得的估价资料;
三、当事人补充的经法院认可的估价资料;
四、估价机构自己取得的估价资料。
估价报告对于估价依据应当充分披露,并注明其类别。
对于估价依据缺失的,应当揭示其成因;如果重要估价依据
缺失,不能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在委托人认可的前提下,
出具咨询性估价报告。
《指导意见》“估价时点”
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的估价时点,原则上为委托评
估之日或完成鉴定评估对象现场查勘之日,但鉴定评估委托书另有约
定的除外。
估价时点不是完成现场查勘之日的,应当在“鉴定评估的假
设和限制条件”中揭示鉴定评估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与在完成现场
查勘之日的状况的差异,并指出该差异对鉴定评估结果的影响,提示
鉴定评估报告使用者注意。
规范修订稿:价值时点应采用公历表示,宜具体到日。回顾
性估价和预测性估价的价值时点,在难以具体到日且能满足估价目的
需要的情况下,可具体到月、季、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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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指导意见》“现场查勘”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鉴定评估对象进行现场查看,将鉴定评
估对象现状与相关权属证明资料上记载的内容逐一进行对照,全面、
细致地了解鉴定评估对象,做好现场查看记录,拍摄能够反映鉴定评
估对象外观、内部状况和周围环境、景观的照片。
内外部状况照片应当作为鉴定评估报告的附件。由于各种原
因不能拍摄内外部状况照片的,应与委托人沟通。如果委托人书面同
意,可以就与评估对象除装修状况不一致外的小区其他相同户型的房
地产进行现场查看,并对评估对象的装修状况在委托书中明确的,可
以进行鉴定评估,但在鉴定评估报告中应予以披露。
现场查看记录,由实施现场查看的房地产估价师、在场法院
工作人员或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查看记录应当作为鉴定评估档
案资料妥善保管
估价规范修订稿--实地查勘要求
3.0.6 实地查勘估价对象应至少有一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负责实施。
实地查勘估价对象时,应核对、观察、检查估价对象的区位、
实物和权益状况,拍摄反映估价对象内外部状况以及周围环境和景观
的照片等影像资料,补充搜集估价所需的关于估价对象的其他资料和
相关房地产市场资料,并应做好实地查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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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实地查勘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记载实地查勘的对象、内容、结果、人员和时间,记载
的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
2 负责实施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在该记录上签
字确认,被查勘房地产的权利人和陪同实地查勘的估价委托人或其代
表宜在该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3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
地产估价师应在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征收
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
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应在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确认,有关情况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不能进入实地查勘情况
新规范3.0.7 因征收、司法拍卖等强制取得或强制转让房
地产,房地产占有人拒绝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入估价对象内进行实地
查勘的,或估价对象涉及国家秘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进入其内
进行实地查勘的,可不进入估价对象内进行实地查勘,但应在估价对
象外围对其进行实地查勘,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未进入估价对象内
进行实地查勘及其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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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指导意见》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
将估价对象现状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内容逐一进行对照,全
面、细致地了解估价对象,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能够反映估价对
象外观、内部状况和周围环境、景观的照片。
内外部状况照片应当作为估价报告的附件。由于各种原因不
能拍摄内外部状况照片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予以披露。
实地查勘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现场查勘看工作的配合义务
法释〔2009〕16号
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
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
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
验笔录。
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
章确认。
《指导意见》“应用有效期”
在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中,本意见未作规定的事宜,应
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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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司法鉴定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从鉴定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
计,不得超过1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鉴定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
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鉴定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
鉴定材料的保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
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
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
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鉴定标准的采用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
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
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鉴定过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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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
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咨询专家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
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
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情形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
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
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
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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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
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
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情形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
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情形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
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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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
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
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
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1.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2.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3.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
意见的。
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
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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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
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
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
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
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
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
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意见的解释说明义务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
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
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的鉴定事项对其程序有
特殊要求的,可以另行制定或者从其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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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法院的声音(指导意见试用的效果)
法院的委托评估工作更加规范,法院与估价机构之间的相互
工作配合更加顺利,评估时间缩短,有利于案件的顺利结案。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在法院委托估价机构前
送达当事人,告知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配合度提高。
“咨询性估价报告”的应用,解决了法院查封扣押房地产因
估价依据不足等重大缺失的评估问题,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
房地产评估更加规范、客观,评估差异明显缩小,当事人异
议明显减少,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比例下降。
法院的声音(需要解决的问题)
评估价过低:被执行人会以低价贱卖提出异议,不能充分保
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评估价过高:拍卖成交率低,申请执行人
的权利难以实现。
评估价为公开市场价值。司法拍卖第一拍的保留价即为评估
价。
司法拍卖一般都是买受人承担全部拍卖佣金、过户税费等。
四川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后,都反映评估更规范、客观,
也就是说评估基本上都反映的是真正市场价值。拍卖机构的反映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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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评估价高了,加上交易成本(拍卖佣金、过户税费等),使成交更难
了。
法院的声音(建议)
希望最高法院修改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规定。交
易是有成本的,要切合实际确定保留价。
以交付拍卖为目的房地产评估,建议直接评估变现价,以适
应评估目的,同时避免引起当事人的歧义。四川在《指导意见》中有
变通做法,但法院在交付拍卖时不敢轻易使用扣除税费、佣金等的评
估价作为保留价。
正确理解评估价与拍卖成交价差的合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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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
“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鉴定的启动方式: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
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
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
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 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
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
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
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 当事
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
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
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
费用。
专家证人或者专家辅助人: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
问题提出意见
房地产估价规范(内部研讨稿)
司法拍卖估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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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5.8.1 房地产拍卖估价,应区分司法拍卖估价和普通拍卖估
价。
5.8.2 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的有关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委托要求,
评估拍卖财产的市场价值或其他特定价值;
2 拍卖财产存在的瑕疵应作为估价因素,拍卖财产上原有的
担保物权、其他优先受偿权及查封不应作为估价因素;
3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用益物权应作为估价因素,但
人民法院书面说明依法将原有的租赁权及用益物权除去后进行拍卖
的,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用益物权不应作为估价因素;
4 在建工程等待开发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采用假设开发法
的,应选择被迫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5.8.3 房地产普通拍卖估价,可根据估价委托人的需要,评
估市场价值或快速变现价值。快速变现价值可在市场价值的基础上考
虑短期处分(快速变现)因素确定。
5.8.4 房地产变卖估价,应评估市场价值。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技术指引
不同类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技术指引
房地产损害赔偿鉴定评估
房地产分割合并鉴定评估
债务纠纷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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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鉴定
房地产估价纠纷鉴定评估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的内涵(一)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系指房地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
担保物权受到侵害,而对损害带来的房地产价值减损额进行的估价。
房地产的物质实体受到损害的情形,以及房地产的物权权利
受到限制的情形。这两种情形均对房地产效用的发挥带来负面影响,
使得房地产价值出现减损,弥补这种价值减损的评估即为损害赔偿估
价。
自然原因引起不动产物权的侵害,即地震、风灾等自然灾害
带来的损害,相应的损害赔偿估价,可以划分为单宗不动产的损害赔
偿估价,以及区域性的灾害损失评估;对不动产物权的侵害,如果来
自非自然灾害的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则发生侵权
责任关系,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就
是赔偿损失,这需要通过损害赔偿估价来明确损失赔偿额度。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的内涵(二)
与其他目的房地产估价的价值定义差异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则是不动产的物质实体或者权益发生
改变(损害发生前后),估价师假设其物质实体或权益能够回复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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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行的估价。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损害赔偿估价等同於一般目的的估价,
即该不动产彻底损毁,其损害赔偿估价结果等同於该不动产损害发生
前的正常市场价格。
与其他目的房地产估价的程序差异
损害赔偿估价,既会立即发生对房地产权利人的利益改变,
又具有一定强制性,估价的有关当事人会特别在意估价结果对其利益
的影响。
一个重要程序差异,是损害赔偿估价通常有质证程序,要求
估价师出庭接受当事人和法官就估价相关问题的询问。笔者最近针对
法官的问卷调查表明,在审判或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房地产司法鉴
定估价的案由涉及面虽然较广,但最多的鉴定估价是房地产损害赔偿
估价,其次是分家财产纠纷涉及的房地产估价。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类别及其估价
技术路线(一)
损害赔偿估价,应当根据损害赔偿估价的类型、损害程度、
损害范围及其潜在索赔者,合理确定估价方法和估价技术路线。
应当区分可修复的损害和不可修复的损害,测算该损害对于
房地产带来的实体价值减损和市场价值的减损。所谓实体价值减损,
是指修复该不动产所需耗费的材料、人工等投入及其合理税费和利
润。测算实体价值减损,需要区分重建成本和重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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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所谓市场价值减损,是指房地产发生损害之后,市场主体对
于该房地产产生畏惧和排斥心理,使得市场需求方减少,对于市场租
金、市场售价带来直接影响,从而带来在实体价值减损之外的其他价
值减损。
对于可修复的损害赔偿估价,通常从实体价值减损角度进行
估价。对于不可修复损害赔偿估价,通常从市场价值减损角度进行估
价。估价师从事损害赔偿估价时应当明确,有的房地产损害估价类型,
实体损害虽可以修复,但该损害对于房地产的价值减损主要是市场价
值减损。
对于不动产物权的侵害,损害赔偿估价通常按照损失发生时
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标准估算,但是如果损失难以估算,则可以参照
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进行估算。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类别及其
估价技术路线(二)
项目规划变更引起的损害赔偿估价
项目规划变更引起的损害赔偿估价包括:业主拥有对建筑物
内的专有部分的权利受到侵害,比如建筑层高、建筑面积不符合原规
划;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比如绿地
减少,车位侵占公共绿地,架空层的使用权被剥夺,外墙面广告发布
权、屋顶使用权的丧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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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项目规划变更引起的损害赔偿估价,可采用成本法测算实体
价值减损,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测算市场价值减损。
规划调整或未严格执行规划等缺陷造成的价值减损的损害
赔偿估价技术路线:
A.规划调整前后的差价即为价值减损额度。该技术路线为大
多数鉴定机构所采用。
B.无缺陷估价对象与有缺陷估价对象的差价即为价值减损
额度。
C.按委托书要求的规划条件进行鉴定估价。
D.规划调整后的价值减去现状价值,求得价值减损额。
河畔华苑案例
河畔华苑一期、二期间围墙
张某购买的河畔华苑13幢房屋因开发商在一二期间增加围
墙,不能与“河畔华苑小区一至十二幢”业主共同使用“河畔华苑小
区一至十二幢”公共配套设施而只能使用该房屋所在“河畔华苑十三
幢”现行的公共配套设施,对房屋造成的价值差异额进行评估。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的精神,四川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在2007年8月向全省下发了《关于组建我省数字认证体系
的通知》,通知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信息产业厅(现为省经济
与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我省数字认证体系。”那么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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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CA就是在四川省有关部门主导下成立的,承担我省数字认证体系建
设的这样一个机构。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类别及其
估价技术路线(三)
房地产实体受到损毁带来的损害赔偿估价
房地产的物质实体受到外力冲击带来的损害,其损害如果是
可修复的,则通常从实体价值减损角度进行估价,如果需要,还应考
虑搬家、暂停营业带来的损失;如果损害是不可修复的,则首先对于
未发生损害之前的房地产进行估价,再减去净残值,得出损害赔偿估
值。
根据估价对象的不同,房地产实体受到损害的估价类型还可
划分:常遇见的类型有实体存在并可实施现场查看、实体存在但不能
实施现场查看、隐蔽工程等存在缺陷造成的价值减损。在此种类型划
分中也会遇见少量的公共设施面积分割、租约限制、在建工程等类型。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类别及其
估价技术路线(四)
房地产实体受到损毁带来的损害赔偿估价
对于实体存在但不能实施现场查看的损害赔偿估价技术路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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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A.选取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①选取类似实体进行评估,给
出区域平均价,不作个别因素修正;②选取类似实体进行评估,个别
因素中只作结构、年限、朝向修正。)
B.核定其存在性,按规范评估,并在报告中揭示;
C.选取成本法评估,按照房屋建成年代确定其成新率;
D.采用替代程序,法院及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估价资料,委
托方出具估价对象实物状况说明;
E.根据产权资料、影音资料、图纸、
对于实体灭失的损害赔偿估价技术路线:
A.要求委托方提供证据保全资料,估价时点为过去,选取类
似实体进行评估;
B.根据资料判断是否能评估,一般原则上不评,不出具估价
报告;
C.在法院法官主持下,当事人提供实体灭失的影视、笔录、
照片等证据,并对证据与灭失实体一致进行确认,当事人对灭失实体
以前状况作书面描述,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在评估报告
给予披露。依据调查问卷统计数据分析,大部分司法鉴定机构采用此
种技术路线。
D.结合相关图纸、概预算等资料进行测算。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类别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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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估价技术路线(五)
房地产实体受到损毁带来的损害赔偿估价
涉及隐蔽工程的损害赔偿估价技术路线:
A.采用成本法,要求委托方提供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
决算资料等,并聘请专业人员支持。此种技术路线为多数司法鉴定机
构所采用。
B.根据施工图、预决算书等作期日调整。
C.当事人提供工程资料,并对隐蔽工程作书面说明和确认,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打开隐蔽工程。
房地产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害赔偿估价
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害赔偿估价,估价师应当结合专门机构出
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根据环境是否可治理恢复分别进行估价。如
果污染的环境可治理恢复,估价师考虑到治理恢复的时间周期,结合
实体价值减损和市场价值减损综合判断,得出损害赔偿估值。如果污
染的环境不可治理恢复,估价师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从市场价值
减损角度测算赔偿估值。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类别及其
估价技术路线(六)
房地产实体受到损毁带来的损害赔偿估价
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登记错误带来的损害赔偿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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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异议登记不当带来的损害赔偿估价,估价师主要从市场租
金、售价在异议登记期间的变化,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角度进行估价。
房其他登记错误带来的损害赔偿估价,估价师主要从市场租金、售价
在登记错误期间的变化,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角度进行估价。
2.5 装修纠纷当中的损害赔偿估价
装修纠纷当中的损害赔偿估价包括:装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
损害赔偿估价;装修对相邻房地产的损害赔偿估价。装修纠纷当中的
损害如果是可修复的,估价师通常从实体价值减损角度进行估价,考
虑修复成本、相应的税费和利润。装修纠纷当中的损害如果是不可修
复的,估价师通常综合实体价值减损、市场价值减损之后,得出损害
赔偿估值。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类别及其
估价技术路线(七)
房地产实体受到损毁带来的损害赔偿估价
区域规划调整带来的损害赔偿估价
区域规划调整带来的损害赔偿估价,比如住改商、交通管制
(单行道)带来的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估价师从房地产用途改变带
来的价值减损,交通出行便利程度的变化、消费者便利程度的变化对
市场供需的影响,带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减损等角度,进行估价。
2.7 地震等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害赔偿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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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地震等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害赔偿估价,估价师应当区分该损
害是否可修复。对于可修复的损害赔偿估价,估价师综合实体价值减
损和市场价值减损,得出损害赔偿估值。
对于不可修复的损害赔偿估价,估价师首先对于未发生地震
损害之前的房地产进行估价,再减去净残值,得出损害赔偿估值。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类别及其
以上内容未讲解,请教务核对。
估价技术路线(八)
房地产实体受到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害赔偿估价
环保部文件《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
见》(环发[2011]60号)明确了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研究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工作机制,可以为司法机
关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将有助于推动环境司法的深
入开展,切实维护众合法环境权益,依法严厉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
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队伍逐步纳入国
家司法鉴定体系。
根据《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全面完整的环境
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
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
事故影响损害和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将财产损
害分为国家财产损害、单位财产损害和个人财产损害,其中国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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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损害主要包括国有耕地、林地、湿地和草地等生产性资产的直接产品
损失;单位财产损害主要包括国有和集体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
品、半成品等其他资产的损害;个人财产损害主要包括个人所有的渔
产品、农作物、畜禽和房屋等资产的损害。
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
房地产分割合并(分家析产)估价,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明确,分
割合并的房地产,应当符合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土地登记基本单元的
规定。
房地产分割合并(分家析产)估价,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明确,分
割合并后的房地产存在三种可能,即A+B=C,A+B<C,A+B>C,其
中A、B分别表示分割后或合并前的两宗房地产,C表示合并后或分
割前的该宗房地产。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通过市场调查和分析,准确把握分割合并估价
的房地产究竟属于哪一种情形。
债务纠纷涉及的房地产变卖估价(一)
房地产变卖(拍卖)估价,包括:现房变卖(拍卖)估价、在建
工程项目整体变卖(拍卖)估价、在建工程部分变卖(拍卖)估价。
房地产变卖(拍卖)估价,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注意变卖(拍卖)
方式,考虑到整体变卖(拍卖)与拆细变卖(拍卖)对于估值的不同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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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房地产变卖(拍卖)估价,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关注抵押权、租约
限制等因素对价值影响。
在建工程项目整体变卖(拍卖)估价,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特别关
注是否存在工期的延误,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对于预测完工工期的影
响。
在建工程部分变卖(拍卖)估价,房地产估价师还应当合理进行
地价分摊,关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于估值的影响。
债务纠纷涉及的房地产变卖估价(二)
对于在建工程整体或部分变卖(拍卖)估价,如果涉及超规划建
设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对于超规划建设的部分房地
产,应当有合法的估价依据,不得擅自估价或设定不合理的假设,估
价报告对此应当揭示。
变卖(拍卖)估价时,对于隐蔽工程的估价,房地产估价师应当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工程图纸、隐蔽工程的预决算资料,结合隐蔽工程
投入使用的情况进行估价。
企业整体变卖(拍卖)涉及的企业价值估价当中,如果其他动产
(资产)与不动产混合、不
可分离的,房地产估价师得就动产附合不动产一起进行估价。
房地产拆迁(征收)补偿纠纷估价,房地产估价师应当遵循建设
部颁布的《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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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被拆迁(征收、征用)房地产灭失,但有证据保全的,房地产估
价师依据保全的证据、该房地产被拆迁时的房地产市场状况进行估
价。
被拆迁(征收、征用)房地产灭失,未办理证据保全的,该房地
产不具备估价的条件。如果委托人知道该被拆迁房地产不具备估价条
件,拆迁当事人签署《房地产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的,房地产估价
师可以依据有限的估价依据,对该房地产进行咨询性估价。
其他房地产纠纷估价
房地产估价纠纷鉴定估价,可以是上述任何一类估价的纠纷引起
的鉴定估价,还包括抵押估价、作价入股等其他估价带来纠纷的鉴定
估价。
房地产估价纠纷鉴定估价,通常由比涉及纠纷的估价机构资质等
级更高的估价机构受理;涉及纠纷的估价机构为国家一级房地产估价
机构的,从事纠纷鉴定估价的估价机构必须是同样资质的估价机构。
房地产估价纠纷鉴定估价的目的,包括对于原估价机构和房地产
估价师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估价程序和估价方法、估价依
据是否遵循估价行业标准,估价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等,进而对于
是否存在虚假估价、估价是否严重失实进行鉴定和判断。
房地产估价纠纷鉴定估价当中,对于涉及纠纷的房地产价值的鉴
定估价,房地产估价师应当遵循估价规范和本章的其他规定进行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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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价。
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湖北京山评估诉讼案最终结论:无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资产评估机
构出具的有关房地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无效。
2004年,湖北省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京山腾达资产评估事务
所无房地产估价资质为由,对该评估事务所为京山嘉美购物广场出具
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为京山县新市镇城中路124号公民张某出具的
房屋资产评估报告拒绝确认有效。京山腾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诉至法院
要求依法确认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对该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拒绝确认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拒绝确认有效的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该案宣判后,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不服,向二审
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作为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条
件,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取得
房地产评估资质,评估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房地产评估专业的资格认
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评估活动,上诉人据此对被上诉人京山
腾达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不予确认有效是正
确的。判决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2005)京行初字10号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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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案例
2000年11月至2001年6月期间,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
司受泰港公司委托,对中岩公司和大香格里拉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
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师许某、王某在未取得两评估单位土地的
全部合法手续,又未到当地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土地权属、征地费用、
土地等级等一系列涉及资产评估的重要依据的情况下,接受东方资产
评估事务所总经理段某的指令,将中岩公司的资产虚高评估为人民币
1.96亿元,将大香格里拉公司的资产虚高评估为人民币2.97亿元。
在取得这两个虚高评估报告后,泰港公司立即将其持有的中岩公司的
95%的股份以虚高评估的价格作价人民币1.89亿元赠给长江公司,继
而将其持有的大香格里拉公司的54.67%的股权,以虚高评估价格作
价人民币1.6亿元与长江公司作价1.6亿元的不良资产进行置换。随
后,泰港公司利用虚假的高评估价实现了与长江公司的重组,并利用
该公司为自身进行贷款担保,顺利从数家金融单位骗贷1.66亿元人
民币并予以非法占有。
一审法院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
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以出具证明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
二年,缓刑三年,罚金1.5万元;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许
某和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1万元。
出具虚明文件罪-案例
被告人范某,系浙江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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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师,有六年从业经历。2002年9月,政府为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
决定对企业实行投资项目奖励的政策。当年12月,市政府确定了几
家具有财务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由其对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出
具企业项目固定投资竣工财务结算审计报告,以此做为实施奖励的依
据。
2002年12月底,接到审计任务的范某了解到某公司实际投资只
有247万元,他提醒股东孙某为了使投资额达到820万以获得财政奖
励,要想办法弄几份假合同和假汇款来“增加”投资。几天后,范某
又来到这家公司,当面“指导”有关人员采用签订假合同、虚假汇款、
编制虚假不入账凭证等方法,虚增投资544万元,并由范某出具了一
份虚假的审计报告,使这家公司获得了市政府22万元的奖励。
不久,范某又如法炮制,帮另一家公司虚增投资1520余万元,
并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使该公司获得奖励4813万元。范某为此得到
了1.68万元的审计费。 2003年10月,审计局和财政局联合组成调
查组,对2002年度得到财政奖励的企业进行复核,结果发现了范某
和两家企业的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身为国家注册会计师,在负责对企业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中,指使企业账,并出具虚假审计报
告,致使国家财政直接损失达70余万元,构成提供虚明文件罪,
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两家企业
骗取的70余万元奖励款,也被悉数追回,返还财政。有关部门同时
吊销了范某的会计执业许可证和国家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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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提供虚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
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
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提供虚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
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
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估联行房地产咨询顾问(成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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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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