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所学犯罪学理论分析疫情期间电信案例及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6 12:36:0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布莱恩 科兰斯顿)

利用所学犯罪学理论分析疫情期间电信案例及分

一、利用疫情实施案例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够进行海外代购,骗取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成立罪——黄某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够进行海外代购

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钱财的,构成罪。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案例

2.通过建立购物网站发布虚假批发信息,再以提前付款、交保证

金等手段骗取消费者多次汇款的,构成罪——王增荣、王亮斌、

黄清河、王湖建、赵换平案

案例要旨:不法分子利用当前流行网络购物的热潮,抓住消费者

贪图便宜的心理,通过建立购物网站发布虚假批发信息,并以低价销

售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关注,再以提前付款、交保证金等手段骗取消费

者多次汇款,其行为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

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罪。

案号:(2014)襄刑初字第174

审理法院: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3(2015.3)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慈善机构通过互联网骗取数额较大的

公私财物,涉嫌构成罪——蔡某涉嫌案

案例要旨: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利用疫情骗取

众爱心捐款,以扫码支付方式,冒充慈善机构通过互联网骗取数

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涉嫌构成罪。

案例来源:《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

典型案例(第一批)》

二、利用疫情实施网络犯罪解析

1.电信网络犯罪行为方式的特殊性之一是针对不特定多数

在网络中,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是另外一个重要特征。所谓“不

特定”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并没有特别选定的对象,

是随意、随机的,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自己也不能预料的。对

于“不特定”的认定要综合整个犯罪过程,而不能仅对行为人犯罪既

遂的阶段单独进行。如,行为人向互联网上不特定的100人发布虚假

信息,企图诱使对方受骗,最终只有1人给予回应并不幸被骗走钱财。

在被害人给予回应、行为人采取后续行为时,其行为对象已经由

最初发布信息时的“不特定”转为“特定”但这并不影响其针对“不

特定”对象实施的认定。所谓“多数人”,是指潜在的、可能被

的人数是3人以上。如果仅针对一人实施,即使是“不特定”

的一人,也不能认定为网络。如果行为不是针对“多数人”

实施,行为就不会实质影响网络社会的稳定状态,也就不能认定

为网络犯罪。

2.网络慈善类的表现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行为人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求助信息,声称自己或

亲人患某种严重疾病,需要大量资金但无力支付,请求进行网络

募捐。第二种形式表现为,谎称自己为某慈善组织负责人或为某项慈

善活动募集捐款。这种手段的共同之处在于,利用人们的爱心和

对慈善的认同,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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