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关于教职工产假的文件
根据国家《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
通知》、《镇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及相
关规定,现将教职工婚假、产假的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
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对晚婚的,
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
方享受。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产假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
产后休息七十五天,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
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女方24周岁及以上初婚、初育者,可享受晚育假30
天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4、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
分
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
加三十分钟(包括人工喂养)。
5、男工护理假:对晚育的,在女方分娩期间给予男方10
天护理假。(包括双休日)。
凡请婚假、产假、护理假的教职工,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
部门提出申请,由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休假时间,
并将休假计划报工会。为不影响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同
一学科(岗位)的教职工婚期应错开。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
遇。
三、采取节育措施假
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有关
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具体假期事先到工会核准,经部门同意
后按规定休息。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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