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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如何认定?
一、盗窃罪立案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
元至2000千元为起点。
2.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
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分。
3.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4.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A.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的; B.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C.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
他发票在25份以上的。
二、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1.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
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分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2.盗窃公私财物虽已到达“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A.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
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B.全部退赃、退赔的; C.主动投案的;
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D.其他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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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不大的。
【法条】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
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
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分。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分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
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
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
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
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开展状况,
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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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
当认定为“屡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分。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
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到达“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
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到达“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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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二氧化碳贫、移民、救济、医
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
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分。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
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第十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
定罪处分。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
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
题的规定
1998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开展水平和社
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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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
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开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
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
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X省人民检察院 XX省公安厅办理盗窃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座谈纪要 闽高法[1997]216号
为了及时、依法惩办盗窃犯罪活动,最近,省法院、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联合召开座谈会,就实施修改后刑法、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
律的假设干问题进展了研究,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关于盗窃数额起刑标准问题
会议认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XX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
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开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省各地盗窃犯罪起刑
标准应当予以调整。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
XX市辖区和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XX市辖区;XX市辖区、
石狮市、XX市、南安市;XX市辖区、龙海市、漳浦县、东山县;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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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XX县;XX市辖区、永安市;XX市辖区;XX市辖区为二千
元,其他地区为一千五百元。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标准。前条规定"数额较大"标
准为二千元的地区为二万元,其他地区为一万五千元。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均为九万元。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中的"屡次盗窃"问题。
会议认为,对于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
定为"屡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分。
三、关于盗窃犯罪的情节问题。
会议认为: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并具有以下情节
之一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刚刚到达"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情节轻微,
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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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盗窃数额到达"数额较大"标准,同时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盗窃数
额到达"数额巨大"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造成严重后果的;
6、累犯;
7、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上列第1、3、6、8项
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死刑。
四、关于盗窃国家文物犯罪的量刑问题。
会议认为,对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管制;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
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案中盗窃三
级以上各级文物的,可以按照盗窃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分;一案
中盗窃同级文物3件以上的,可以按盗窃高一级的量刑幅度处分。刑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是指盗窃国家一
级文物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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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上述"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第1、3、
6、8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死刑。五、关于盗窃信用卡问题。
会议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
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分。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
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如果行为人使用盗窃的信用卡给合法持卡人造
成的损失大于行为人使用的数额的,其盗窃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使
用的数额认定,由此给合法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不计入盗窃数额,
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六、关于盗窃增值税等专用发票问题。
会议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
罪定罪处分。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
在250份以上的,属"数额巨大",数量2500份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
大"。
七、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罚金刑问题。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分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其盗窃数额的2
倍以下一千元以上判处分金。
八、本纪要所指的数额标准,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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