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6 10:44:2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学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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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如何认定?

一、盗窃罪立案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

元至2000千元为起点。

2.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

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分。

3.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4.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A.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的; B.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C.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

他发票在25份以上的。

二、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1.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

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分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2.盗窃公私财物虽已到达“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A.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

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B.全部退赃、退赔的; C.主动投案的;

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D.其他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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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不大的。

【法条】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

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

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分。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分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

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

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

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

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开展状况,

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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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

当认定为“屡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分。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

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到达“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

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到达“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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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二氧化碳贫、移民、救济、医

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

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分。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

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第十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

定罪处分。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

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

题的规定

19983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开展水平和社

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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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

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开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

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

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X省人民检察院 XX省公安厅办理盗窃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座谈纪要 闽高法[1997216

为了及时、依法惩办盗窃犯罪活动,最近,省法院、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联合召开座谈会,就实施修改后刑法、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

律的假设干问题进展了研究,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关于盗窃数额起刑标准问题

会议认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XX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

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开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省各地盗窃犯罪起刑

标准应当予以调整。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

XX市辖区和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XX市辖区;XX市辖区、

石狮市、XX市、南安市;XX市辖区、龙海市、漳浦县、东山县;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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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XX县;XX市辖区、永安市;XX市辖区;XX市辖区为二千

元,其他地区为一千五百元。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标准。前条规定"数额较大"

准为二千元的地区为二万元,其他地区为一万五千元。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均为九万元。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中的"屡次盗窃"问题。

会议认为,对于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

定为"屡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分。

三、关于盗窃犯罪的情节问题。

会议认为: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并具有以下情节

之一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刚刚到达"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情节轻微,

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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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盗窃数额到达"数额较大"标准,同时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盗窃数

额到达"数额巨大"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造成严重后果的;

6、累犯;

7、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上列第1368

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死刑。

四、关于盗窃国家文物犯罪的量刑问题。

会议认为,对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管制;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

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案中盗窃三

级以上各级文物的,可以按照盗窃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分;一案

中盗窃同级文物3件以上的,可以按盗窃高一级的量刑幅度处分。刑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是指盗窃国家一

级文物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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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上述"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第13

68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死刑。五、关于盗窃信用卡问题。

会议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

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分。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

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如果行为人使用盗窃的信用卡给合法持卡人造

成的损失大于行为人使用的数额的,其盗窃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使

用的数额认定,由此给合法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不计入盗窃数额,

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六、关于盗窃增值税等专用发票问题。

会议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

罪定罪处分。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

250份以上的,"数额巨大"数量2500份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

"

七、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罚金刑问题。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分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其盗窃数额的2

倍以下一千元以上判处分金。

八、本纪要所指的数额标准,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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