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邓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4.12.25
• 【字 号】邓政〔2014〕75号
• 【施行日期】2014.02.2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
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邓政〔2014〕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5日
邓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在总结我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
上,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实
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
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
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
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
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
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
五”末,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
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
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
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
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
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市
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
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
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
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
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
中,中央财政对我市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于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
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
元。
对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体,市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
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年
龄在45—59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最低缴费标准金额。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
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
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对符合领取条件的
参保人员,省政府每人每月增加3元基础养老金,市政府每人每月补贴5元基础养
老金。市财政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在享
受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月10元的补贴;对缴费满15年的城乡
居民,每多缴一年,享受待遇时,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元。根据国家要求和
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
正常调整机制。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
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
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
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
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
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
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
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
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市、乡
镇街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
员会要协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
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
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
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
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
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
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在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
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
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对
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
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
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要切实加强市、乡镇街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充
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
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
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市、乡镇街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
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乡镇街区要
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
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探索建立与服务人和业务数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各村要配备一名协管员,市
财政为村协管员给予待遇补助,每年按照各村参保人数,每参保1人,给予村协管
员1元的待遇补助;为各乡镇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每年按参保人数每参保1人
给予1元的工作经费补贴,参保人数少于3万人的乡镇街区按3万元给予补助;同
时市财政每年拿出50万元用于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稽核工作,避免待遇领取人员死
亡不及时上报现象发生。
要不断完善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
设范围,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
伸,实现省、市、乡镇街区联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
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
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
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乡镇街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
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众易于接受的
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
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自2014年2月21日起实施,我市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
法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2:57: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11359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