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四:侵权责任篇

更新时间:2024-11-06 16:33:4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六朝松)

《民法典》解读四:侵权责任篇

《民法典》本就脱胎于我国现⾏的法律,因此其各部分的修改也蕴藏着重⼤意义,本所之前已经就《民法典》的内容进

⾏了系列解读,这次将同⼤家分享《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相较原《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变化。

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就原《侵权责任法》的整体调整

《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在20091226⽇由⼗⼀届全国⼈⼤常委会第⼗⼆次会

议审议通过,⾃201071⽇起实施。共计九⼗⼆条条⽂。其第⼀条就明确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的制定⽬的为保护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民法典》则由第⼀千⼀百六⼗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的民事关系开始侵权责任篇的规定描述,原《侵

权责任法》第⼆条民事权益定义⾄第三、四条的侵权⾏为及责任定义则分别并⼊了《民法典》⼈格权篇、总则篇第

⼀百⼆⼗条、第⼀百⼋⼗条,通过提前定义的⽅式,将更利于各个法律篇章的协调规定,也更符合《法典》的整体结构

要求。

《民法典》就原《侵权责任法》

有哪些具体修改

1、在侵权责任的构成⽅⾯

《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第⼀千⼀百六⼗六条对于侵权⾏为的损害结果要件进⾏了完善,由侵害民事权益

侵害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这⼀改变更加符合法律实务中对侵权⾏为进⾏责任认定时的操作,⽐如⾏为⼈⾼空抛

物,这就是⼀个侵权⾏为,但是下⽅⽆⼈,或者抛出物没有伤到他⼈,没有造成损害结果,那么就不能追究其民事侵权

责任⾏为。但也要注意,根据最⾼⼈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空抛弃物

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百⼀⼗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

,躲过了民事侵权责任,却触犯刑法,⼀样被法律所制裁,⾼空抛物不可取!

2、新增⾃⽢风险的相关规定,回应实践问题

《民法典》第⼀千⼀百七⼗六条是⼀条完全新增的规定:⾃愿参加具有⼀定风险的⽂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为受

到损害的,受害⼈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除外。活

动组织者的责任适⽤本法第⼀千⼀百九⼗⼋条⾄第⼀千⼆百零⼀条的规定。

⾃⽢风险原则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直是⼀个备受瞩⽬的事情,最关注这⼀问题的,莫过于体育法律界的朋友们,体育

类活动是最容易造成⼈体损伤的,⼩伤⾃然不必多说,但时不时发⽣的严重损伤,⾮常容易引起侵权责任纠纷,体育活

动的组织者,特别是校园体育活动的组织者校⽅,都会在这样⼀个⼤背景下束⼿束脚。例如体育⽼师组织学⽣折返跑导

致学⽣摔倒受伤、公司组织员⼯进⾏⾜球⽐赛队员⿐⾻受伤断裂等案件,都有判定学校或组织者甚⾄参与者承担相应⽐

例的赔偿责任,可能这些实务判例中有多⽅⾯的考虑才让组织者承担了部分责任,但不可避免的是普通⼤众看到这种新

闻时并不会仔细研究其中的判决依据,只会记住事件的起因和结果,那么就会导致⽂体活动的开展⼤⼤受限,⼤家都对

这样的事情畏之如虎,体育课换成数学课,周末运动俱乐部换成上⽹打游戏,不利于全民⾝⼼的健康发展。

因此,这次⽴法将⾃⽢风险纳⼊是⼀次极⼤的进步,体现了法律对体育⾏业的时代关怀,对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

参加体育活动,提⾼体育活动效率和质量,加强和完善体育法治具有重要的保障作⽤。正是组织⽂体活动可能带来风

险,只有释放这样⼀种风险,才能够激发更多举办活动者的热情。但注意,这⼀条⽂也不是所有组织或者参与者的

责尚⽅宝剑,任何组织或者参与者也都应当尽到⾃⼰的应有义务,在⼤街上组织踢球,怂恿喝了酒后进⾏跑步等剧烈

运动,那么等到的很有可能就是《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惩罚。

3、新增⾃助⾏为条款,并明确了其限制

3、新增⾃助⾏为条款,并明确了其限制

《民法典》第⼀千⼀百七⼗七条同样也是⼀条全新的法律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

关保护,不⽴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可以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

留侵权⼈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何为⾃助⾏为,根据法律条⽂的描述,不难想到留置权,留置权的定义是指债权⼈因合法⼿段占有债务⼈的财物,在

由此产⽣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的权利。实务中常常引⽤留置权的纠纷就有交予维修物品⼜不⽀付维修费⽤的案件,⽐如维修⼿机,维修过后不⽀付费

⽤,维修⽅不返回⼿机,对⼿机⾏使留置权。那么⾃助⾏为与以前《担保法》及《物权法》所规定的留置权有什么区

别呢?

此前,早在我国2009年以前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第三稿就删除了第⼀、⼆稿中有关民事⾃助⾏为的规定,其原因就

是该⾃助⾏为条款实为免责条款,有着它存在的必要意义,但不同于留置权要求债权⼈已经合法占有债务⼈的财产,

且财产与债权属同⼀法律关系(如上述维修⼿机,⼿机交予维修⼈被合法占有,拖⽋的维修费属于同⼀法律关

系)⾃助⾏为不要求基于合法途径占有侵权⼈财物,可以直接扣留,更不要求所占有财物与侵权⾏为有直接关

系。因此,这样的免责条款很有可能受到滥⽤,所以被删除。

但是,⾃助⾏为在⽣活中却是存在并具有合理性的,例如有⼈想吃霸王餐,在饭店⽤餐后声称没钱,拒绝买单。饭店

限制其离开,并打电话报警,这种⾏为即为民事⾃助⾏为,缺少对这样⾏为的法律定义与限制的法律体系就是不完整

的。所以此次民法典修订,再次将⾃助⾏为条款加⼊侵权责任篇,同时为了防⽌滥⽤,明确了适⽤条件为不⽴即采取

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并规定应当⽴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同时并不赋予受害⼈百分百的

免责权⼒——“受害⼈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损害赔偿新增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

《最⾼⼈民法院关于⼈⾝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原《侵权责任法》未规定赔偿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故《民法典》第⼀千⼀百七⼗九条在⼈⾝损害赔偿费⽤中进

⾏了新增,将司法解释中的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纳⼊了⽴法,提升了⽴法层级,现在被明确的可以合法主张的费

⽤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和康复⽀出的合理费⽤。

5、完善了对侵权造成财产损失的赔付顺序规定

原《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先按照所受损失进⾏赔偿,所受损伤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

⼈获得的利益进⾏赔偿,这样会出现⼀种情况即被侵权⼈能举证的所受损失⼩于侵权⼈所获利益时,被侵权⼈的权益⽆

法得到完全保障,侵权⼈也得不到应有惩罚,有可能使得侵权⼈更加肆⽆忌惮。因此《民法典》第⼀千⼀百⼋⼗⼆条对

此进⾏了完善,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为同⼀赔偿顺位,按照最⾼的进⾏赔付,进⼀步保障了被侵权⼈的完整权益。

6、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纳⼊⽴法

我们时常看到有熊孩⼦毁坏他⼈物品被索赔的新闻,但这类新闻⼤多因为熊孩⼦毁坏的物品价值⾼昂,不好好管教

孩⼦熊家长⼼有不平,不愿赔付的时候才会闹上新闻甚⾄诉⾄法庭,这样的熊孩⼦数不胜数,但是⽣活中往往有

的被毁坏物品可能价值并不⾼昂,可对拥有者来说却可能有重⼤意义,可能是亡故的亲友遗物,也有可能所看重之⼈赠

与,被毁坏了⼼痛⽆⽐却不能获得多少赔偿,熊孩⼦与熊家长也不能得教训长记性。因此司法解释就对此进⾏了规

定,⽽《民法典》第⼀千⼀百⼋⼗三条第⼆款因故意或者重⼤过失侵害⾃然⼈具有⼈⾝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

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则提升了其⽴法层级,明确了特定物损害的精神赔偿责任。所以,应当管住

⾃⼰,更应当管住孩⼦,不要随便损坏甚⾄翻动别⼈的物品。

7、明确了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上⼀条说了熊孩⼦造成他⼈损害时监护⼈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如果监护⼈委托他⼈进⾏监护时熊孩⼦造成他⼈损害该

怎么办呢?《民法典》第⼀千⼀百⼋⼗九条规定,委托他⼈监护的情况下,⽆、限制民事⾏能⼒⼈造成他⼈损害,依然

由监护⼈承担侵权责任,受委托⼈则承担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需承担责任。

8、新增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各种科技技术⽇新⽉异的今天,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发突显,知识产权的侵害⾏为也越来越多,但是很多知识产权的价

值很难衡量,实务⼯作中对于侵害赔偿数额也难以确定,因此,《民法典》第⼀千⼀百⼋⼗五条新增条⽂故意侵害他

值很难衡量,实务⼯作中对于侵害赔偿数额也难以确定,因此,《民法典》第⼀千⼀百⼋⼗五条新增条⽂故意侵害他

⼈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进⼀步提⾼了恶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体现

了法律随时代在进步和完善。

9、履⾏⼯作或因劳务致他⼈损伤,⼀样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我们都知道,单位的⼯作⼈员或者个⼈劳务关系中的劳务⽅在履⾏⼯作职责的时候造成他⼈损害的,都是由单位或者接

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千⼀百九⼗⼀条与第⼀千⼀百九⼗⼆条新增规定,在⽤⼈单位或接受劳务⼀

⽅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作⼈员或劳务⽅进⾏追偿。因此,在⽣活⼯作中,谨慎总不是坏

事。

10、明确承揽活动中,定作⼈只承担过错责任

不同于单位⼯作关系与个⼈劳务关系,《民法典》第⼀千⼀百九⼗三条规定,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造成第三⼈或者

⾃⼰损害的,定作⼈不承担侵权责任,除⾮定作⼈的定作、指⽰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责任。

11、为⽹络⽤户与⽹络服务提供者完善了侵权处理法律指南

现如今⽹络发展迅速,在⼤数据⽹络背景下,⼈们的隐私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络⽤户利⽤⽹络的侵权⾏为

也越来越多,《民法典》第⼀千⼀百九⼗四条⾄⼀千⼀百九⼗七条可谓⽹络⽤户与⽹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指南,完整规

定了在侵权⾏为发⽣后,权利⼈有权如何应对侵权⾏为(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初步侵权证据与权利⼈真实⾝份信

息),以及⽹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怎样配合维权的同时(及时采取措施,否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因为⼀⽅保障权

侵权另⼀⽅(被指侵权⽤户享有声明权,可以提交不存在侵权⾏为的证明,并提供真实⾝份信息),这⼏条有关

⽹络侵权的规定是也是《民法典》⾥字数最多的⼏条法律条⽂,完美体现了⼀句话---“⽹络不是法外之地

12、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明确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五章交通事故责任共修改了6条条⽂,新增4条条⽂,主要对各种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进⾏了明确,⾸先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的,由挂靠⼈和被挂靠⼈承担连带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机动车的,由驾

驶⼈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与管理⼈只承担过错责任;盗、抢机动车的,由盗、抢⼈与车辆驾驶⼈(盗、抢⼈与驾驶⼈

不是同⼀⼈的)承担连带责任。

⼤家⾮常关注的⾮营运车辆与⽆偿搭车⼈损害的问题,即俗称搭便车问题,明确了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应当减

轻其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受害者权益和⿎励助⼈为乐⼆者之间的平衡。

新增条款明确了交通事故损害后的赔偿优先顺序:强制保险---商业保险---⾃⾏赔付。

13、遗失病历不再是医疗事故中的借⼝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赔偿修改了7条法条,主要是进⾏⼀些表述上的完善,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医

疗机构的过错推定条款。因为在实务⼯作中,发⽣医疗事故时,要进⾏责任认定,病历记录是⾮常重要的证据,但是详

细的医疗记录由医疗机构保管,常常出现医疗机构以遗失为借⼝逃避法律责任。因此在《民法典》的⽴法过程中,明确

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均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除此之外,本章新增了医疗机构与医务⼈员对患者个⼈信息的保密义务以及侵害医务⼈员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法律责

任。

14、破坏⽣态罪加⼀等

《民法典》于⼀千⼆百⼆⼗九条⾄⼀千⼆百三⼗五条以新增破坏⽣态为污染后果或新增整条法条的形式,对当前社会

发展中,⽆视⽣态环境的侵权⾏为进⾏了严格约束,同恶意侵害知识产权⼀样,被侵权⼈还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进⼀

步加⼤了侵权⼈的违法成本,不但如此,国家机关或相应的合法组织还有权要求侵权⼈对被破坏的⽣态环境进⾏修复或

承担修复费⽤,以及相关的⼀切损失与调查、评估鉴定费⽤、防⽌损害扩⼤费⽤等。所以,爱护环境,⼈⼈有责,牺牲

环境进⾏发展早已不可取。

15⾼空抛物明令禁⽌

最开始我们就说过了⾼空抛物问题,这⼀⾏为不但触犯了刑法,造成他⼈损害的,也必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鉴于实际⽣活中,⾼空抛物的事情时常发⽣,《民法典》第⼀千⼆百五⼗四条对相关问题进⾏了明确规定,法条第⼀句

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当抛掷物或坠落物致⼈损害的,整栋楼的连坐义务也不是开玩笑的,该法条规定在经调

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时,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但也新增了补偿

⼈可以再向侵权⼈进⾏追偿的规定。同时物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事故发⽣⽽未采取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未履

⾏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法条的最后还新增了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明确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

⼈,避免因连坐导致承担赔偿责任的普通⽼百姓⽆法到真正侵权⼈⽽权益受损。

辑:王

责任编辑:徐春燕

监:肖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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