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6 08:13:0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tornadoes)

南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

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

督。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与监督。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

令)《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

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资质

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到市招

标投标管理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

不得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 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在建立信用档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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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年检合格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

(二)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四)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提交身份证、省级岗位资格证书以及从

业机构的劳动合同、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其中,甲级代理资质从

业人员不少于20,乙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12人。

第七条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建立信用档案,除满足第六条

规定外,应按照《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外地进宛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宛建建 [2008]38)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年检及其变

更等基本信息;

(二)业绩情况:主要记录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

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情况;

(三)不良行为:主要记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在宛从业人员,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其发放《南阳市招标代理工作卡》

凡进入南阳各级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从

业人员,必须持卡上岗.

第十条 本市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代理负责

人制度。项目代理负责人由其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对承揽的

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项目代理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招标代理法人机构的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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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业务活动应有本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三)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省级岗位资格证书和《南阳

市招标代理工作卡》.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各自关

键岗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

准向招标人收取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

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

代理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部分履行的,应减收代理服务费,

因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事宜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拟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二)代拟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

(三)协助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四)组织召开图纸会审、答疑、踏勘现场、编制答疑纪要;

(五)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签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

标;

(六)代拟评标报告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七)办理中标公告和其他备案手续;

(八)代拟合同;

(九)同招标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事宜范围内办理

招标公告、邀请函、资格审查和招标文件等实质内容时,应当征询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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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的意见,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并

采纳招标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

构的规定,履行以下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报送备案手续:

(一)有关已履行批准的招标手续资料及招标公告备案;

(二)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评分表格、答疑会议纪要)备

案;

(三)投标资格审查资料备案;

(四)开标、评标原始档案资料备案;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

括答疑会议纪要)提出的整改或修正意见后,应当改正,并将改正结

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

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禁止任何单

位或个人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

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

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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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

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

成果文件;

(十一)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后,应及时取得委托人

对其代理工作的书面评价意见,并在发放中标通知书2日前报工程

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不良行为记录二次的,三个月不得承接招

标代理业务;不良行为记录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6个月不得承接

招标代理业务。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一次不良行

为记录清出南阳建筑市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招标活动不进入有形建筑市

场的,经核实有一项业务不进入,本地招标代理机构停止代理活动三

个月,外地招标代理机构清出南阳建筑市场。一年内两次发生场外交

易违规现象的,本地招标代理机构停止一年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

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年度业绩考评。年度业绩

考评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评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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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本合格的,本地招标代理机构6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令其停业整改,外地招标代理机构清出南阳建筑市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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