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
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
督。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与监督。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
令)和《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
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资质
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到市招
标投标管理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
不得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 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在建立信用档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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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年检合格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
(二)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四)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提交身份证、省级岗位资格证书以及从
业机构的劳动合同、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其中,甲级代理资质从
业人员不少于20人,乙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12人。
第七条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建立信用档案,除满足第六条
规定外,应按照《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外地进宛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宛建建 [2008]38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年检及其变
更等基本信息;
(二)业绩情况:主要记录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
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情况;
(三)不良行为:主要记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在宛从业人员,市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其发放《南阳市招标代理工作卡》。
凡进入南阳各级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从
业人员,必须持卡上岗.
第十条 本市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代理负责
人制度。项目代理负责人由其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对承揽的
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项目代理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招标代理法人机构的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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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业务活动应有本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三)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省级岗位资格证书和《南阳
市招标代理工作卡》.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各自关
键岗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
准向招标人收取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
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
代理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部分履行的,应减收代理服务费,
因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事宜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拟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二)代拟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
(三)协助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四)组织召开图纸会审、答疑、踏勘现场、编制答疑纪要;
(五)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签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
标;
(六)代拟评标报告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七)办理中标公告和其他备案手续;
(八)代拟合同;
(九)同招标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事宜范围内办理
招标公告、邀请函、资格审查和招标文件等实质内容时,应当征询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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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的意见,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并
采纳招标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
构的规定,履行以下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报送备案手续:
(一)有关已履行批准的招标手续资料及招标公告备案;
(二)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评分表格、答疑会议纪要)备
案;
(三)投标资格审查资料备案;
(四)开标、评标原始档案资料备案;
(五)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包
括答疑会议纪要)提出的整改或修正意见后,应当改正,并将改正结
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
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禁止任何单
位或个人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
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
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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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
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
成果文件;
(十一)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后,应及时取得委托人
对其代理工作的书面评价意见,并在发放中标通知书2日前报工程
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不良行为记录二次的,三个月不得承接招
标代理业务;不良行为记录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6个月不得承接
招标代理业务。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一次不良行
为记录清出南阳建筑市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招标活动不进入有形建筑市
场的,经核实有一项业务不进入,本地招标代理机构停止代理活动三
个月,外地招标代理机构清出南阳建筑市场。一年内两次发生场外交
易违规现象的,本地招标代理机构停止一年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
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年度业绩考评。年度业绩
考评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评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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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本合格的,本地招标代理机构6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责
令其停业整改,外地招标代理机构清出南阳建筑市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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