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申报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11-05 11:38:5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家庭教育指南)

留学回国人员申报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那么

各有关单位:

现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xx1230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标准留学

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关于标准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公通字

xx19)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

关要求以及相关,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

合本市产业开展方向、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

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

支机构其上级法人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

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

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

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

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

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

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D等形式)

3.在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累计在国()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

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

大专起点本科和H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

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

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

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外学习时间

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

内和国()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D等形

),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到达上一

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

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国()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

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

国人员(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

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

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

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

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

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

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xx年的学校确认后予以公布(见附

2,留学回国人员国()外毕业院校参考)。上述待每年新的世界

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予以追加,12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21hr..shafea.予以公

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

认可的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

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有效期在1()以上,且自申请之

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

期前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引

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

的人才。

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效

劳单位进行申报。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单位。

()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

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

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

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

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

件照)

()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

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验资证明。

()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

(零税单无效)

()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

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

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

书。

()guo()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guo()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在国()

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

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guo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

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置的产权房的,提

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

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

;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

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

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婚证明的,

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

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

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

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

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

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

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

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

就业证明。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

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

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

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

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

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审核。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

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

家局)将审核通过的反应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汇总至上海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

公室将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

书》。

()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落户确认单、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

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

量调控,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

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

度办理。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发送、批件制作。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

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

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

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原户籍

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

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

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

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

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

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在

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16周岁以上、在普通

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

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

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

诺书。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

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伪

造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本市

社会征信系统。对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

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那么自xx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2

31日。本实施细那么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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