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现资产多元化,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
限制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方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
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下简称贴现)是指银行承
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肯定利息将票据权利
转让给本行的票据行为,是本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
系。
第四条 选择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遵循平安性、效益性和流
淌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其次章 贴现业务审批权限
第五条 单日单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在300万元(含)以下的,
由经办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批;额度在300-500万元(含)之间的,
由主管行长审批;额度在500万元以上(不含)的,由行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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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贴现申请人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贴现业务的持票人,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与出票人、干脆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三)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
(四)贴现申请人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良好。
第四章 贴现期限、金额、利率
第七条 贴现期限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
不超过6个月。
贴现期限应按实有天数(算头不算尾)计算,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的
顺延。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
第八条 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
第九条 本行依据市场改变状况,可不定期发布指导性贴现利率。
第五章 贴现操作流程
第十条 客户向本行提出贴现申请时,应供应以下资料:
(一)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贴现申请书;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基础资料:
1、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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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卡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
2、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
3、公司章程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
4、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和经办人员授权托付书;
5、近期的财务报表。
(四)贴现申请人与其干脆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合同项下依据
税收制度开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一般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
(五)其他须要供应的材料。
第十一条 票据业务经办人员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及
有关资料后,首先对银行承兑汇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一)向承兑行查询汇票是否真实有效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方式包括实地查询和非实地查询。
1、实地查询:应坚持双人实查,同时要求出票行供应票据底卡,并核
对票据底卡及笔迹。必要时,实地查询后可进行非实地查询复查核实。
2、非实地查询:应通过人民银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或传真方式查询。
(二)汇票所记载的内容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印章是否真实、有
效、规范;
经办人员应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内容有:
1、银行承兑汇票是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各项防伪措施是否
齐全、真实;
2、收付款单位的户名、账号及其开户行、行号是否清晰、完整、精
确,有无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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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汇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样,签发及支付日期大写是否符合要求;
4、出票人及其承兑银行的签章是否完整、清晰;
5、是否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字样;
6、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必需
有原记载人的签章;
7、其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审查的内容。
(三)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印章是否清晰,粘单是否符合规定(粘
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需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四)贴现申请人与其干脆前手之间的贸易背景是否真实;
(五)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与
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是否相符;
(六)贴现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和有关法律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七)贴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八)客户填写贴现凭证,并由经办人员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金额:
计算公式: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期限(天)×日利率
实付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第十二条 对初审内容审查合格后,由经办人员在贴现申请审批书上
签字,并将初审后的银行承兑汇票和有关资料交复核人员复审。
(一)复核人员应对贴现资料、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状况和贴现利率、
利息、实付金额及经办人员签署看法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建议进行复查;
(二)复查合格后,由复核人员在贴现申请审批书上签字。
第十三条 按贴现业务审批权限,由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查审批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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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第十四条 经有权审批人签字后,由票据业务经办人员与贴现申请人
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并交复核人员审核。
第十五条 会计部门接到签字完整并经审批同意的贴现业务资料、贴
现申请审批书和银行承兑汇票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睬计转账、划拨资金和
票据入库手续。贴现凭证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作为收账通知交持票人。第五
联按到期日依次排列,专夹保管,作为贴现到期的贴现贷方传票。
第六章 贴现管理
第十六条 票据经办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必需建立台账并刚好登
记。
第十七条 对本行已签收、查询、办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需由
专人负责保管,票据专管员应刚好将票据入箱、入柜、入库保管。
第十八条 票据经办部门应依据本行资金调拨要求及经营须要,办理
转贴现、回购、再贴现,并与票据专管员办理出入库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会计部门应实行托付收款方式向付
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匡算邮程,提前办理托付收款手续。
其次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假如遭到拒付,会计部门在收到拒付款证明
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
逾期贷款有关规定处理。同时马上将拒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票据经
办部门。票据经办部门应马上将被拒绝事由通知贴现申请人,对尚未收回
的部分行使追索。由于票据真实性、合法性等操作性及技术性问题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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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行拒付或纠纷,由会计部门会同票据经办部门解决处理。
其次十一条 票据经办部门应按户建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档案,并严
格依据信贷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二条 票据经办部门要不断优化贴现业务存量结构,实现期
限、利率、票面金额的合理搭配,亲密关注贴现市场的利率改变和资金来
源市场的利率改变,适时调整结构和交易行为,规避期限风险。
其次十三条 本行任何部门不得在账外核算票据贴现业务及其收入。
第七章 附则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由本行负责说明和修定。
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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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1:58: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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