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热点法律疑难问题解答(之十)
一、如何制约分包方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如:拖欠农民工
工资、拖延周期等)?
答:制约分包方的违约行为,是工程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问题,
应从几个方面着手:
1、不管我们是建设方还是总包方,对分包工程的公司都要进行
资信调查,包括其履约能力、诚信情况、以往的工程记录等,排除履
约能力差、诚信度差、以往工程记录差或以往工程记录少的单位。
2、对不很可靠的分包单位尽可能收取高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在
其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用以代为支付。
3、对工程能力或资信不很可靠的分包单位尽可能约定较高的违
约金,用以制约其拖延周期的违约行为。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结算拨款时,如何规避分包方对总包方的
诉讼风险?
答:如果我们是总包方,应在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下内
容:待建设方支付工程款后,总包方再支付分包方的工程款。并可进
一步强调,由于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给总包方工程款时,可
以免除总包方未按期支付给分包方工程款的责任。
如果在总分包合同中特别作了这个约定,总分包双方就理应信守
这个约定。从我国法律规定而言,双方作此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也是有效的。我国《建筑法》对总分包的法律责任有相应规定,《建
筑法》第29条规定总分包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
筑法》第55条规定总分包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连
带责任的内容应包含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完成分包工程并确保分包工
程质量是总分包双方的共同义务,而收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是共同的
权利,因此,如总分包双方已约定待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再支付分包
方工程款,体现的是对连带的权利即收取工程款作了特别约定,此约
定符合《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三、如何制约联合施工的分包方挪用工程款、转移材料、恶意赊
购材料等行为给承包方带来的风险?
答:制约联合施工的分包方挪用工程款、转移材料、恶意赊购材
料等行为,首先应在合同中设定对其可能发生的这些行为予以制约的
条款;其次应设法加强对分包方资金、材料和采购行为的监管;再次
可以约定较高的保证金,或让其提供其他可靠的担保,以保证其善意
履约。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如何更好地提前避免日后竣工结算时的法
律纠纷?
答:建筑工程的结算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何避免这种纠
纷,应从多方面着手。
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到的是:1、尽可能使用格式合同,以减少
对合同条款理解的纠纷,同时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备案,包括补充合
同的备案;2、尽可能将所涉及到的结算问题都作明确的规定,不能
仅作出“以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模糊约定,以减少“约定不明”或
“双方未作约定”的情形;3、选择有利于我方的诉讼管辖地。一般
建议选择法院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选择我方所在地的法院作为案件受理地,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
我方的权益。
五、为避免在日后的法律纠纷中的被动,在平时应注意些什么,
怎样做更好?
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的履行中,要在发生纠纷后不致处
于被动的地位,就要注意到:1、加强对工程的管理,如工程款的收
支、材料的收发采购、工程进度、现场管理等都须进行严格的、规范
的管理。2、要做好工程管理中的档案管理。工程中的档案就是将来
发生纠纷时的证据,因此要对工程中产生的有关资金、材料的凭证、
工程签证、工作联系单的签发签收、会议纪要等保管好,做到无缺损。
3、与合作方的业务来往,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或一定要形成书面
证据。这些工作做好了,合作方即使想赖账或想规避责任,也很难达
到目的。而且你越是管理得规范,证据齐全,合作方越是不会轻易采
取违约行为。
六、(绿地能源问)拟制施工合同风险点主要把握哪些方面,并
请提示规避风险的措施。
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点很多,可以说每个有实体内容的
约定都存在风险,从发生的大量纠纷来看主要有:工程款的结算方式、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节点、材料的采购及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问题、工
期及工程进度、结算程序等。
七、(中原事业部问)设计院设计错误,导致工程返工,设计院
应如何承担返工费用?
答: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监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
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有相应内容的条款,
在勘察或设计错误时,勘察人或设计人除应免收直接受损失的勘察费
或设计费外,还应根据损失程度和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
偿金占实际损失的比例由双方在合同的条款中约定,工程的建设方可
以在合同条款约定的范围内得到赔偿。
如使用的不是上述示范文本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应根据
勘察或设计的收费情况与错误对工程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赔偿额。
协商不成的,诉诸法院,由法院裁定赔偿额。
八、请设计单位设计的艺术品,我部制作单位按设计图纸制作
是否存在版权问题?
答:请设计单位设计的艺术品,属于委托创作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
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
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一般而言,我们请设计单位设计艺术品是有合同的,合同中应有
该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哪一方的约定。如果没有合同,没有作任何约定,
一般情况下,可以参照《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著作权由作
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我们
出资请设计单位设计的艺术品,请其他单位按设计图纸制作一件由自
己使用,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仍应征求原设计人的意见,否则
存在侵犯版权的可能。
九、在施工合同“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实践中如何操作能够保
护我们的利益?
答:“黑白合同”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我们作为甲方,一
般而言,为了达到较高的利润,也总是希望规避管理,在登记备案的
合同以外,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履行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是应尽
量以补充合同或对原合同变更的形式签订;二是这种补充或变更至少
在形式上表现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在胁迫之下的不平等
条约;三是补充条款或变更内容应具有合法性,不与现有法律法规相
悖;四是这些补充或变更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五是在履行中尽可能
减少纠纷。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对“黑白合同”已经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
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因此,为了使所签订的补充合同有约束力,建议对该补充协议也
进行备案,不然引起纠纷的话,后面的签订的补充协议很大程度不能
得到认可。
十、工程合约多为格式合同,而且不能修改,如何保护我们自身
权益?怎样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答: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
关系不平衡,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
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并强加给合同的另一方,限制另一方的权利,
严重侵害另一方利益的合同条款。
“霸王条款”这一说法一般用于消费领域中商品出售者与消费者
之间。而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一般以《合同法》的规定调整。
在签订合同中,我们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要注意到合同
的合法性,二是要让合同真正体现我方的利益,表达我方的真实意思。
因此要注意到的《合同法》有关规定如下: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一般而言,即使格式合同,也还是可以在合同文本中增加补充条
款或变更合同中个别条款的内容来表达双方真实意思,维护双方合法
权益的,但对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作出变更的话应该履行备案手续,否
则所作出的变更得不到法院支持。
十一、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经常不履行义务,进度款不付,该
签字认可的变更、现场签订拒签,最终结算款拖付等,作为承包方在
不得罪建设方的前提下,如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这些是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如果不对合同的整体履行产生严
重影响的话,一般先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又不宜立即解除
合同或中止、终止履行合同的话,只能先作好记录,保存好证据,待
需要时通过提起诉讼解决。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对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
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
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以上规定并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因为《合同法》第36条
规定,当事人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
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实际施工人劳动物化在发包人的工
程上,而发包人既接受了物化劳动就应支付相应工资,这个民事法律
行为是实际施工和发包人事实上发生的,虽然其中存在着承包人或转
包人。该条规定划出的界限是:只要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因实际施
工人的工资包含在工程价款中,发包人就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实
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
十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已通知建设单位验收,而建设单位
不组织验收且已接收该工程,此时施工单位是否可以不承担质量责任?
答:《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
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
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
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履行
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和符合政府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建设单位不
组织验收就接受该工程,其应承担接受后的风险。
2、建设单位未经验收就使用工程,对经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
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
3、即使未经验收,工程施工方仍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质量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限内承担责任。
十三、工程交付后才发现质量存在问题(非主体工程),施工方
除了承担保修责任外,还要为工程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首先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合同中约定了在
保修期内或若干年内施工单位除了承担保修责任外,还应承担质量保
证责任的,则存在一个违约责任问题。否则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建
设单位在使用中又发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只承担保修责任,而不
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就接受了工程,使用后发现质
量问题的,则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施工单位承担的也仅是保修责
任。
十四、某建设工程项目,甲公司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分包给丙
公司,丙公司又与丁(个人)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丁具
体负责施工。现丁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起诉,要求丙公司
支付工程款,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欠付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问:1、法律上的实际施工人是指包工头、农民工还是参加工程
建设的各施工人员?
答:法律上的实际施工人是指实际负责工程施工并对工程承担责
任、具有工程款结算权的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签订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的主体。在本题中,如果丁是丙公司的员工,如是丙公司的项目
经理等,法律上的施工人应是丙公司,因为丙公司是承接工程并签订
合同的最后一级主体,而丁与丙之间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协议,这一协
议是丙公司内部的管理协议,对外没有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丁及
农民工都没有起诉的主体资格。
但如果丁不是丙公司的员工,而是外来的包工头,则尽管合同是
以内部承包协议形式签订的,即使丁只是个自然人,哪怕他的施工队
伍中也聘用了丙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只要丁有独立结算
工程款的权利,实际施工人就应是丁。
2、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分包合同,对争议解决明确约定是“向乙
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丁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乙公司是否受诉讼
管辖?
答:如果法院受理丁的起诉,由于乙与丁之间没有关于管辖地的
约定,依照法律的规定,应是建筑工程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所以
乙公司是受这一诉讼的管辖的。
十五、如遇黑白合同如何处理?
答:《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对“黑白合同”已经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
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如属于国家明确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发生纠纷后,一般
是以经备案登记的合同为准,所以在签订这类合同时,就应考虑到必
须按经备案的合同履行。
对不属于强制性规定一定要招投标的工程,发生“黑白合同”的
纠纷后,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一般而言,如果有时间
先后的,则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可以认定后签订的合同是对先签订
合同的变更或补充);没有时间先后的,则要看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
同;或者虽有时间先后,但实际履行的是先签订的合同,则仍以实际
履行的合同为准;对搞不清签订的时间先后,又搞不清是按哪份合同
履行的,则只能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十六、甲方委托咨询公司审核施工单位的结算,结算结果施工单
位不确认也无合理解释,结算如何定案?
答:工程造价的结算程序,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
进行。但不管哪一方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定,应聘请具有
法定工程造价资质的审价机构进行。
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对工程造价的结算程序没有约定的,一般在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发包人
或发包人委托的审价单位依据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审定。双方达不成
一致的,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具有司法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机
构进行造价鉴定。
十七、项目已竣工,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施工单位不来结,
从法律角度有哪些途径可进行结算结果的确定?
答:工程竣工后,及时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双方不可推卸的义务。我方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施工单位不
来的,我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判令施工单
位履行义务。对工程款的数额双方达不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或仲裁
机构指定有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十八、因市政配套设施(水、天然气)不能到位,受外围管网影
响,园区部分景观工程也未达到交付条件,使得交房逾期,我方以书
面形式向业主发逾期交房通知书,业主收到后到现场查看,提出要求
赔偿,像这种情况公司应承担责任吗?该如何处理?
答:一般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经将这类“不属本公司的原因造
成的逾期交房”排除在我方的责任范围。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我方
应尽力做好购房人的工作。一般而言,不属我公司造成的逾期交房,
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责任。真正应承担责任的是承担配套设施工作的单
位,但购房人往往要求我们承担责任。如购房人诉之法院,我们应向
法庭提出将承担配套设施工作的单位追加为案件的共同被告或第三
人,以使真正的责任人承担责任,减少我们的损失。
十九、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或标准,但在实际工程交付后,
无法实现或取消,有业主要求按合同履行,该如何处理?
答: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或标准应该得到履行,工程实际
交付后,无法实现或有的取消的,应出原因,出真正的责任承担
人。因为如果与合同的约定相差较大,在大多数情况下,业主会诉之
法院主张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我们承担违约责任的。如果这不是我们的
原因造成的,则应由真正的责任人承担这一责任。
二十、业主收房后,因房屋质量问题,维修施工影响业主不能正
常使用或出租,业主提出理赔要求,是否支持?有无相关标准?
答:《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
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
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
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
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及维修施工影响业主使用或出租
的,业主有理由提出赔偿要求。赔偿标准一般按照实际损失确定。如
影响到业主居住的,则按该房屋所在地段的相类似房屋的单位租金乘
以影响居住的时间作为赔偿标准。
二十一、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维修保养期的赔偿问题,如果不影
响入住,但影响业主实际使用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有关房屋的交付标准及维修保养期限,在合同中应该有明确
的约定,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维修保养期的房屋质量问题,严格意义
上讲开发商不承担维修责任,应该属于后期业主自行承担维修责任的
范畴。
当然如果确实属于房屋建造质量问题并影响业主实际使用的,从
公平合理原则出发,可以委托物业维修或解决好,以减少矛盾,维护
公司形象。
二十二、合同约定的装修方面的内容,在建造过程中因工艺变更
进行了调整,是否属于设计变更,是否需要发送变更通知,若不需要,
应该如何告知?
答:对全装修房的装修标准和式样,合同有约定的,尽量按约定
履行。如工艺变更,不影响到装修后的效果的,则不属于设计变更,
可以不告知购房人。如影响到装修后的效果的,虽不属于设计变更,
但也应通知购房人,并在约定期限内征求购房人意见,取得同意后再
行实施,否则将会出现购房人追究我们违约责任的问题。
二十三、在项目整体运营中哪些核心问题容易产生法律风险?如
何控制?
答:不同种类的项目有不同的风险,即使都是房地产项目,由于
各个项目的情况不一,风险也大多不一。一个房地产项目,在不同的
阶段又有不同的风险。如在拿地阶段,能否拿到地和拍卖的价格可以
说是个核心风险;在项目开发阶段,项目的定位和规划的合理性是个
核心风险;在工程建设阶段,合同的履行又是个核心风险;在项目建
成后,销售中的价格定位、销售款项回笼等也是核心问题,如持有物
业,则如何经营运作,引入商家等都可以成为风险因素。
二十四、为融资而虚增注册资本,是违规还是违法,如何规避?
答:虚增注册资本属违法行为,一般情节不严重,未造成不良后
果(主要是未侵害债权人利益),没有引起纠纷的,可能不会受到追
究。但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则构成犯罪。
《刑法》关于这类罪的规定有: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明文
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
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
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
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
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何规避的问题,关键是虚增资本后,不能发生纠纷,不能给合
同相对方造成损失;其次,尽可能以实有资金哪怕是从关联公司调剂
的资金进行增资,验资完成增资后,再以合法的理由将资金归还。
一般虚假增资主要是出现在提交虚假验资证明文件等方面,至于
资金来源真实,仅是增资完成后将所增注册资金退回原处,则通常不
视为虚假增资,也不认定为是抽逃出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
题的答复”(商企字[2002]第180号 )明确规定:依照《公司法》的
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
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
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
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
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
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
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
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二十五、企业内部集资是否合法?
答: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发布的《整顿乱集资
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 》第三条 第(一)款第
2项规定:禁止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从事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
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有偿集资活动。对已经
发生的,要逐一进行清理,落实债权债务。本方案发布后继续组织非
法集资活动的,一律从严惩处。因参与乱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
自行负责。
第3项规定:严格企业债券的发行管理。企业发行债券,必须
经过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具备企业债券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
构承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发行计划,不得擅自设立或批准发
行计划外券种。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已经发行债券的企业,要按期归还债券本息;对不能
按期归还的,不再批准发行新的企业债券。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内部集资是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的,属违规行为。
二十六、贷款合同判决生效后逾期利息的计算问题(继续计算还
是终止计算)
答:如果系争贷款合同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则该合同应得
到履行,法院同时应判令贷款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应注意到:这个逾期利息应是合同中约定的,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向银行贷款逾期还款后应支付的逾期还款利息。
判决生效后如果仍未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
从判决书所确定的截止日期之日起继续按照判决的标准支付逾期利
息,权利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支付内容由执行裁定书确定。
二十七、执行程序中,顺位抵押和轮候查封的具体权益有哪些?
答:抵押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设立的保证,抵押权人在其债权得不
到实现时,具有从抵押物优先取得受偿的权利。而查封一般是由人民
法院依一方当事人申请,为保证该当事人的即将确定的或已确定的债
权得到实现而由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性的保证措施。两者都是为了保
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的措施,但有抵押的债权具有优先取得受偿
的权利,普通债权即使经法院查封,也不足以与之对抗。
一件抵押物上如果设定了两个以上抵押的,则按照时间的先后顺
序,由设定抵押时间在先的抵押权人优先得到清偿,在先的抵押权人
的债权得到清偿后,抵押物还有价值的,则由在后设定抵押的抵押权
人得到清偿。轮候查封的执行与抵押权的行使有所不同。在一件查封
标的上有多个查封的,在查封标的尚未被强制执行前,各个查封的申
请人都主张债权的,在被执行标的的价值大于申请查封数额的,依照
查封的先后顺序予以清偿;在被执行标的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有申请
查封数额的,则以各自的债权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总债务中的比例取得
经拍卖或变卖后被查封财产。如抵押在查封之前,则抵押权可以优先
得到受偿。
二十八、如果发生应收账款人已经在工商上注销了,应当如何处
理?因为在外地,公司注销之后无法拿到公司注销的凭证,如何处理
国资委和税务方面的问题?
答:还是要设法取得应收账款单位工商注销的依据。这可以从该
单位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调取。即便是外地也应遵照执行,税务部门一
般不认可通过单方出具情况说明的方式处理。
二十九、我公司现有部分业主银行按揭逾期未还款,因我公司给
银行提供阶段性担保并缴纳保证金,现银行根据协议从我公司扣除了
业主未还金额,现因业主证尚未办理,现存在扣除我公司保证金追索
困难问题,是否有法律方面的指导来避免该费用扣除?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缔约方拒不履行合同,另一方
只能通过诉讼或者约定的仲裁方式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而不能单方强
行要求对方履行。因此,即便我公司与银行有担保约定并缴纳保证金,
银行也不能单方扣除保证金,而应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作出
生效判决之后申请执行。
如果银行单方扣除我公司保证金,我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
求返还被扣款项,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为妥善处理这类问题,集团财务部、营销管理部、战略规划与企
业管理部于2013年6月25日联合发文《关于按揭贷款合同中防范我
方担保责任风险的指导意见》,提出相应建议,各业务人员处理类似
问题时可参考该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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