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物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上讲的物,是
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 具有
稀缺性的物质对象,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 地以及房
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比如汽车、电视
机等。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 和从
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 起时,起主
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 的物为从物。区分
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 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
于从物。
二、物权及物权的分类
《物权法》第 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 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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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
权。”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 依当事
人的意志自由创设。《物权法》第 条规定,“物权的 种类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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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律规定。”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第一,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
未规定的新类型的物权;第二,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 的内
容。
(二)物权的种类
1.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
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 础上产
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他物权得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
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
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 权利。
3.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所作的分类。《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 法所称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依照其规
定。”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 有权、留置权、
动产的抵押权等。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 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
所有权、房屋典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不动产的抵押权等。以权利
为标的的物权,为权利物权,如设 定在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权利
质押权等。
三、物权的效力
(一) 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 中,物
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 物。而债权原
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 转之前,债务人非法
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 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
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 任。
(二)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 物权
优先于债权。例如,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 给丁,后甲
欲转让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甲要将房屋出卖 给戊,丙以共有人
的身份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其租赁权 主张优先购买权。这时,
丙得实现其优先购买权。第二,在某 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
之上设立多个物权。同一物之 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应确定物权实现
的先后顺序,这就是物 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四、物权的变动
根据《物权法》第 条的规定,物权变动是指,不动产物权和 动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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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
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物权变动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基于民事行为发生变动时,必须或者应 当将物
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 第三人知道物
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 易安全。
在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变 动的公
示以交付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
(二)物权变动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对于公示的权利状态的信 赖。例
如甲将乙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义下,并将该房屋转让 给丙,丙因信
赖登记所显示的权利状况,而与甲订立了房屋买 卖合同,则尽管甲不
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法律上仍承认该项交 易所导致的所有权移转之效
果,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维护交 易安全。
《物权法》第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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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 法律规定交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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