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6 13:55:3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格莱美2014)

关于印发《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

问题解答》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6.02.06

【文 号】法[2006]19

【施行日期】2006.02.06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问题解

答》的通知

200626 法〔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

设兵团分院:

现将《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进

行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

附:

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问题解答

一、 如何确定首批高级法官等级选升的范围?

答:首批高级法官等级选升的范围为自1998111日首次评定法官等级后

20051031日以前,任现等级时间、任现行政职级时间及工作年限达到选

升标准的人员。

二、20051031日以前,已经退休、提前离岗人员,能否进行高级法

官等级选升?

答:20051031日以前,已经退休,在退休前达到选升标准的,可以选

升法官等级。20051031日以前,提前离岗,没有免除法官职务并符合选升

标准的,可以选升法官等级;提前离岗期间,免除法官职务的,不再选升法官等

级,但提前离岗前,符合选升标准的可以选升法官等级。

三、在《选升标准》生效以前,已经免去法官职务或调离人民法院机关的人

员能否进行高级法官等级选升?

答:已经免去法官职务或调离人民法院的人员,不再选升法官等级。

四、如何理解掌握“现等级期间”?

答:“现等级期间”,是指从现法官等级起算时间至达到选升标准的时间。

五、在“现等级期间”内出现《关于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

见》中关于延期晋升的规定所列举的情形,能否进行高级法官等级选升?

答:在“现等级期间”内出现《关于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

见》中关于延期晋升的规定所列举的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延期晋升。

六、现在处分期间内的人员,受处分以前已经达到选升标准,能否参加首批

法官等级选升?

答:对受处分以前已经达到选升标准,可以参加首批法官等级选升,但根据规

定,应当降低或者取消法官等级的,不能进行选升。

七、新等级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新等级起

算时间为达到选升等级标准的时间。

八、在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出台前,已经晋升(变动)了高级法官等级

的,现对照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其等级的起算时间应早于现起算时间,应如何

处理?

答:在20051031日以前,因法官职务、行政职级晋升、微调等原因,

已经晋升了高级法官等级,对照选升标准,其达到该等级选升标准的时间早于职

务、职级晋升和微调高级法官等级时间的,该等级的起算时间应从达到该等级选升

标准的时间计算。

对此,不再重复批复,由高级人民法院依照选升标准核查后,对

其审批表予以备注并报备案。

九、20051031日前,法官达到晋升同一等级两个不同标准的,应当

如何处理?

答:法官先后达到晋升同一等级两个不同标准的,应当按照最先达到选升标准

的时间晋升法官等级。

十、未通过晋升高级法官等级培训的,能否进行高级法官等级的选升?

答:法官选升高级法官必须经过晋升高级法官培训,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

格的,不能晋升高级法官。但已评定高级法官等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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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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