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
问题解答》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06.02.06
• 【文 号】法[2006]19号
• 【施行日期】2006.02.06
•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问题解
答》的通知
(2006年2月6日 法〔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
设兵团分院:
现将《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进
行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
附:
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问题解答
一、 如何确定首批高级法官等级选升的范围?
答:首批高级法官等级选升的范围为自1998年11月1日首次评定法官等级后
至2005年10月31日以前,任现等级时间、任现行政职级时间及工作年限达到选
升标准的人员。
二、在2005年10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提前离岗人员,能否进行高级法
官等级选升?
答:2005年10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在退休前达到选升标准的,可以选
升法官等级。2005年10月31日以前,提前离岗,没有免除法官职务并符合选升
标准的,可以选升法官等级;提前离岗期间,免除法官职务的,不再选升法官等
级,但提前离岗前,符合选升标准的可以选升法官等级。
三、在《选升标准》生效以前,已经免去法官职务或调离人民法院机关的人
员能否进行高级法官等级选升?
答:已经免去法官职务或调离人民法院的人员,不再选升法官等级。
四、如何理解掌握“现等级期间”?
答:“现等级期间”,是指从现法官等级起算时间至达到选升标准的时间。
五、在“现等级期间”内出现《关于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
见》中关于延期晋升的规定所列举的情形,能否进行高级法官等级选升?
答:在“现等级期间”内出现《关于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
见》中关于延期晋升的规定所列举的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延期晋升。
六、现在处分期间内的人员,受处分以前已经达到选升标准,能否参加首批
法官等级选升?
答:对受处分以前已经达到选升标准,可以参加首批法官等级选升,但根据规
定,应当降低或者取消法官等级的,不能进行选升。
七、新等级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新等级起
算时间为达到选升等级标准的时间。
八、在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出台前,已经晋升(变动)了高级法官等级
的,现对照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其等级的起算时间应早于现起算时间,应如何
处理?
答:在2005年10月31日以前,因法官职务、行政职级晋升、微调等原因,
已经晋升了高级法官等级,对照选升标准,其达到该等级选升标准的时间早于职
务、职级晋升和微调高级法官等级时间的,该等级的起算时间应从达到该等级选升
标准的时间计算。
对此,不再重复批复,由高级人民法院依照选升标准核查后,对
其审批表予以备注并报备案。
九、在2005年10月31日前,法官达到晋升同一等级两个不同标准的,应当
如何处理?
答:法官先后达到晋升同一等级两个不同标准的,应当按照最先达到选升标准
的时间晋升法官等级。
十、未通过晋升高级法官等级培训的,能否进行高级法官等级的选升?
答:法官选升高级法官必须经过晋升高级法官培训,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
格的,不能晋升高级法官。但已评定高级法官等级的除外。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0:05: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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