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他的法律效力..即一个
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级阶段就表示反对;至其形成之后从不接
受该规则的法律约束力..
2、恢复原状:指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将其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
以前所存在的状态;是赔偿方式中的首选..
3、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它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
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的实体..
4、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
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国家独立前具
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对其控制的地区实行着有效统治并获得了人民的
支持..
5、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
的地位或资格..
6、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7、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传统上仅指国际法要求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后果..但由于科学技术和国际关系的发展;20世纪中叶以
来;又出现了国际损害责任;即要求国家对其实施的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造成的损
害承担责任..
8、国家债务:又称公共债务;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
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包括两类: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
国债;地方化的国家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
9、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
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0、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11:、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2、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3、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
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14、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15、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
领土的主权..
16、全民投票:也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
定该领土的归属..
17、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
土的历史性权利..
18、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令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
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
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19、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
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领土;
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20、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
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21、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
海域..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也称内海水..
22、领海:沿海国主权管辖下;邻接其陆地领土及内水意外的;一定范围的海域;领
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23、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
线岛国除外..
24、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
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25、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
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
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
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6、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
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200-350
27、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
时;可对该船舶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28、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
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所谓个人与国家保持长久的法律联系;
是指个人与国家之间恒久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9、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
待遇..这就意味着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
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
30、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
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
不限制..
31、互惠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的某项权利、免除或优惠需以该外国人的国籍
国给予该国国民某项权利、免除或优惠为前提..
32、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
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33、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
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它是国家间的一种特殊刑事司法协助;目的
是能使请求国对其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或对已经依
法判为有罪的人执行刑罚..
34、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遭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
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35、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起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
的国家..
36、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
在当地的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是职业领事..此外;派遣国还
可以从当地选任名誉领事代理领事职务..
37、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
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38、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
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
39、条约的解释:条约生效后;往往出现当事国在履行中对条约规定之意义的不同
理解而产生歧义..为消除分歧;使条约得到善意履行;就需要对当事国有争议的条
文规定给予合理的解释;也就是按照国际法规则对条约规定的确切含义给予阐明..
这种合理阐明或剖析条约约文确切含义称为条约的解释..
40、条约的保留: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
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
效果..
41、条约的登记和公布:是缔约国将已经生效的条约递交国际组织记载于为此而设
置的登记薄中并公之于国际社会..
42、区域性国际组织:是国际组织的一种类型;除具有国际组织的全部特征外;最显
着的特征是它的区域性..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国处于特定的区域内;但不一定包括该
区域内的全部国家..这些国家领土疆界相连;在历史、文化、语言、宗教信仰等诸
方面发生种种联系;在社会政治或经济方面也有着共同关心的问题或共同的利益;
也经常会产生一些矛盾;为解决区域内国家间的问题、维持本区域内的和平与安全、
发展经济文化关系;有必要建立常设的组织;以利于进行广泛的合作..
43、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协定或联合国的决定建立的;在经济、
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领域负有广泛国际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
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发生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44、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是一国为了使另一国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
决和处理而单方面采取的带有某些强制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反报、报复、平时封锁
和干涉..
45、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由当事国双方自愿选择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
方法;即使是有第三者参与或由第三者裁判;也是基于当事国的自愿同意..
46、调查:是根据争端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
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47、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
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面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新开始业已停
止的谈判..
48、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
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
成协议..
49、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
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的任何一方..
50、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关系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9:22: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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