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06 05:09:0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6年级上册英语)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著作权、传销、

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

【公布日期】2021.01.13

【分 类】其他

正文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著作权、传销、走私等

典型刑事案例

一、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

纠纷案 (略)

二、尚某某诉如东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略)

三、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共同出资设立徐州融泰投资有限公司,先后

招募被告人冯某、李某、苗某、庄某等人加入,通过制定相关纪律、制度,定期召

开会议,惩罚违反纪律的组织成员,奖励“业绩突出”的组织成员,形成了公司化

经营管理模式。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依托二人名下的徐州金澳工贸实业公司、徐

州市汇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在徐州市市区、沛县、新沂以及安徽宿州等地长期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

冯某、庄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苗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朱

某、欧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02018年间,该组织采取向

银行工作人员行贿、伪造贷款资料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向多家企业和个人

高利放贷,谋取非法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由、虚增债务、虚假诉

讼、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贷款资料、暴力、威胁等手段,骗取、、盗窃企

业、个人或金融机构资产;为实现非法利益,该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

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众;该组织通过实施上

述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协调处理关系、摆平事端、笼络组织成

员,支持组织的发展、壮大;该组织以行贿等方式寻求国家工作人员庇护,逃避查

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肆意侵吞企业资产,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扰乱金

融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1023日对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

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蒋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

会性质组织采用公司化模式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周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罪,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

斗殴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贷款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

兑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非法拘禁

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行贿罪,对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及以下不等

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二百九十六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一审

宣判后,周某某、蒋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

1220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9月至20206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周某某、蒋某某团伙为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所

制造的34起民事诉讼、执行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对以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方式

胁迫当事人达成调解,捏造团伙成员间债权债务关系达成调解,或通过其他不法手

段获得有利判决的8起诉讼案件全部再审纠正,对4件申请执行调解书案件和4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全部撤销原执行裁定,裁定不予执行。

(三)典型意义

周某某、蒋某某团伙涉黑案系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钉子案”“骨头案”。

周某某等人以公司形式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专业化程度高、隐蔽性强、持

续时间长,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生产生活秩序、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秩

序,严重危害人民众人身财产安全。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

惩、“打财断血”、综合治理同步推进,强化刑事、民事审判职能有机融合,建立

对“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共享、刑民共治、深度治理机制。一方面,严格

审查认定每一起犯罪事实,确保刑事判决经得起历史检验;另一方面,对该团伙所

涉民事案件进行地毯式排查,迅速再审纠正相关案件,为“打财断血”扫清障碍。

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涉黑犯罪的坚强决心,体现了人

民法院精准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的司法智慧,对于有效震慑“套路

贷”违法犯罪分子,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

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四、BOA BARGES AS 诉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7418日,案外人挪威籍船东BOA OFFSHORE AS向南京奕淳船舶制造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奕淳公司)订购船舶并签订三份总价款近5000万美元的

《半潜重型甲板货驳造船合同》,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后应在伦敦进行仲裁并受英国

法律管辖。2010517日,挪威籍船东BOA BARGES AS作为新买方,承继原三

份合同权利义务。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决定于2015128日终止合

同,但对合同终止后的一系列相关问题并未达成一致。

2020年初,双方争议不断增大,无法自行协商解决,解决纠纷只能根据合同

约定向伦敦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仲裁活动产生较大

影响,特别是随着海外疫情形势日益严峻,不少欧洲国家采取入境限制等防控措

施。基于多种因素考虑,双方当事人于516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合同

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提交南京海事法院裁决并适用中国法律。611日,原告BOA

BARGES AS 委托律师到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奕淳公司返还预

付款及相应利息。

(二)处理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在案件受理阶段审查发现,原告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挪

威公证机关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大使馆认证,但因疫情影响未能向法院提

交公证认证文书。鉴于疫情对公证认证的实际影响及该案其他相关立案材料规范齐

全,且原告代理律师承诺将于案件开庭审理前补齐公证认证文书,南京海事法院决

定对该案先行立案,允许代理律师迟延提交授权手续,后原告代理律师也按时补齐

了公证材料。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聚集带来的风险,南京

海事法院在认真审查涉案证据材料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办案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

调解协议,用时27天审结此案。

(三)典型意义

在我国疫情防控效果明显,海外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我国司法的国际

吸引力、影响力日益增强。本案是一起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我国是世界造

船大国,江苏是造船大省,造船完工量、新承订单量、手持订单量连续多年位居全

国首位,各项指标均占全国份额三成以上。本案中,外国当事人主动将争议解决方

式由伦敦仲裁变更为向南京海事法院起诉并适用中国法律,既是基于对中国建设国

际海事司法中心、优化司法环境的信任,也是对江苏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

积极打造海事诉讼优选地的充分认可。面对原告申请立案时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提

交公证认证文书的情况,南京海事法院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

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相关精神要求,允许外国当事人

延期提交相关公证认证文书,有效促进了涉案纠纷快速化解,是人民法院依法平等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本

案中,人民法院在疫情背景下积极运用互联网办案方式,通过组织多轮在线协商,

最终在立案受理后27天调解结案,圆满化解了此起持续时间长达5年的国际船舶

建造合同纠纷,有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充分发挥了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

的作用,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五、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略)

六、曹某集资案

(一)基本案情

201212月至20184月间,被告人曹某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南京华越健

康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爱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福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

华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江苏福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晚老龄产业

发展有限公司等“爱晚系”公司。在此期间,被告人曹某以年化收益率8%36%

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合同,提供居家

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为由,聘用、安排多人在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

安徽省、天津市等18个省、市成立众多关联公司,以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

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

被告人曹某将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及收益、部分对

外投资、支付高管高额薪酬、奖励及销售团队薪酬、提成、个人支配使用、挥霍消

费等。其隐瞒资金的主要用途,通过虚构投资途径、夸大经营规模及投资

价值等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以达到持续进行的目的。经审计,

被告人曹某累计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132.07亿余元,累计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及

收益人民币89.22亿余元,至案发时,造成55169名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46.98

亿余元本金未归还。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爱晚系”关联公司、曹某及其配偶名下资产予以查封、

扣押、冻结。经审计、评估,财产价值7.2亿元。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112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

罪,遂以集资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不

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曹某继续退赔。一审宣判后,曹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202061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养老服务需求迅速增长,养老金融等新型养老方式不

断兴起,这也使得部分金融犯罪分子盯上了老年人。他们打着“发展老年服务产

业”的幌子,专门针对中老年体,虚构投资服务项目,实施集资等违法犯罪

活动。本案被告人曹某建立“爱晚系”公司,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的方式,骗

17个省市、10万多名集资参与人的信任,造成数万名集资参与人损失46亿余

元。“爱晚系”受害人中大多数为中老年人,他们被骗的都是积攒多年的养老钱。

尊老、敬老、爱老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曹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

序,严重侵害了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依法应予严厉打击。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大的司法威慑力守住社会良知,有效维护

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最大限度减少了众利益损失,为营造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

好社会氛围作出了积极贡献。

七、马某甲、马某乙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一)基本案情

20166月开始,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

可,通过“克隆”服务器,非法获取电影密钥,利用高清设备翻拍等技术手段翻录

影片,制作水印进行技术加密,并组织人员向下线影吧销售,从中牟取利益。2017

年初,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拉拢文某某、鲁某等人入伙,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

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的组织,其中被告人马某甲负责复制、发行盗版影片整体事宜,

被告人马某乙负责复制盗版电影、技术设备维护、发展下线影吧等事宜,被告人文

某某、鲁某负责发展下线影吧。20189月,被告人文某某、鲁某分别脱离该犯

罪集团,文某某组织他人继续采用前述手段实施复制发行盗版影片的行为,该组织

人数较多,重要成员亦基本固定;被告人鲁某从文某某处获取盗版影片后,招募他

人进行销售。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文某某等人分别采用前述

手段,复制发行《流浪地球》等多部春节档盗版影片,导致上述影片在互联网流

传,造成恶劣影响。截止20192月,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复制发行盗版影片

400余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77万余元,违法所得分别为404万余元、55

万余元。被告人文某某复制发行盗版影片120余部,非法经营数额186万余元,违

法所得103万余元。被告人鲁某销售盗版影片,非法经营数额814万余元,违法所

53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9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四被告人以营利

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发行他人电影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且具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性质、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性,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百

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文某

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

金五百五十万元。案件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

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

争力最大的激励。本案是一起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不同于一般盗版侵权行

为,本案被告人通过采用“克隆”服务器、联合影院工作人员非法获取电影母盘和

密钥、利用高清设备翻拍,制作水印并加密等技术手段复制盗版影片,组织人员销

售盗版影片,形成了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且链条化、产业化的犯罪集团。被告人

翻拍录制的《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2019年春节档电影,在网络上广泛

传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判决依法严厉打击了侵权盗版犯罪行为,通过

司法裁判彰显了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有效遏制了知识产权

违法犯罪行为,在加强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促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通过全

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稳定公平透明可预

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八、陈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等人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 Token

平台开展传销活动。Plus 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

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

其实际不具备的“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

价),吸引会员加入。该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

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

益。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

投资资金的数量,由平台按照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这三种主要收益

方式进行返利,实际均是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20191月,为逃避法律打击,陈某等人将平台客服组、拨币组搬至国外,并继

续以Plus Token平台进行传销活动。截止案发,该平台共记录注册会员账号

2693494个,其中经过身份认证的账号1594871个,最大层级为3293层。截至

2019627日,Plus Token平台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等八种主流

价值至少达148.55亿元。

(二)裁判结果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92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

陈某等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

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

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

期徒刑,并处四百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的罚金,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

审宣判后,陈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119

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比特币等在我国尚未取得合法地位,但近年其在国际上的流行及价格

大幅波动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注意,同时违法犯罪分子也将目标转向这一全新的领

域。本案被告人陈某等人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以比特币等为交易媒介,

打着提供增值服务的幌子,承诺高额返利,吸引广大众参与。高回报的

诱惑及人们对的狂热追捧,使得短短一年的时间内,案涉平台收取的数字

货币仅比特币就高达31万余个,案发时收取的价值高达数百亿人民币,

号称“币圈第一大资金盘”。服务器设置在国外,资金流转上又绕开人民币,包装

着“区块链”“”等华丽外衣的案涉平台,其本质上仍然是以拉人头来计

算报酬及获利。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陈某等人判处刑罚,向心

存侥幸的新型网络传销违法犯罪分子表明了司法机关坚决捍卫市场秩序的态度,对

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健康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本案也向社会传达

了理性面对高利诱惑、谨慎投资、提高网络风险防范意识的必要性,提醒社会公众

一定要牢记传销活动“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三大特征,谨防落入传销

陷阱。

九、戴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戴某明知案外人“阿南”(越南人)欲销售的象牙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珍贵动物制品,仍两次与“阿南”商定,由“阿南”安排人员分两次将象牙从越南

绕关运输进境,并运至常州市戴某指定地点。其中,201812 “阿南”安排

人员将共计36段、重约291千克的象牙,绕关偷运至广西省东兴市,随后辗转运

至常州戴某处。20192月, “阿南”安排人员利用同样方式,将共计34段、

重约272千克的象牙偷运入境至常州戴某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象牙34

段。经鉴定,现场查扣的34段象牙均为现生象(非洲象或亚洲象)象牙。被告人

戴某走私象牙共计70段、重约563千克,共计价值人民币2347.352万元。被告人

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7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判决,

认为被告人戴某明知象牙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自向他人购

买,运输入境后销售牟利,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戴

某归案后主动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

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违

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象牙等物品予以没收。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

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关系亿万中国人民的福祉。长期以来,

受不良生活方式和消费需求驱使,国际象牙贸易猖獗,走私象牙犯罪活动屡禁不

止,疯狂的盗猎导致野生象数量持续锐减,部分区域已呈濒危状态,野生象存在

几十年内功能性灭绝之虞。生物多样性对进化和保护生物圈的生命维持系统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是人类共同关切的问题。我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严厉

打击象牙走私犯罪,全面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是我国政府对世界作

出的庄严承诺。本案是目前江苏涉案数量最多、价值最大的一起走私象牙案,南京

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新华日报交汇点、中国庭审直播

网对案件庭审活动进行了全程直播。本案是江苏法院依法惩治涉野生动物犯罪、斩

断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非法链条的有力司法实践,体现了我国在维护世界生态安全、

全球环境保护方面的大国担当,同时也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共同维护地球生态系统,守护我们共同赖以生存的家园。

十、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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