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之三倍赔偿
来源:和龙市⼈民法院
转⾃:吉林省⾼级⼈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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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中,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遭受到商家侵害的案件并不少见。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为时,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赔偿,下⾯请看⼀个案例。
⼩王到某超市购买饼⼲,打开包装后发现饼⼲盒内有⾍⼦,再⼀看,饼⼲袋⼦上⾯没有检验合格证。为此,⼩王就到超市要
求赔偿,但超市只同意退货,商家也不同意赔偿损失,因与超市、商家协商⽆果,⼩王将超市及与商家⼀同诉⾄法院,要求经
营者与商家共同赔偿损失,法院经过诉前调解,最终由经营者与商家共同赔偿给⼩王500元,案件在诉前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王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五⼗五条得到了500元的赔偿,《消费者保护法》将过去的“1+1”惩罚性赔偿制度修改为“1+3”,
增加了⼩额损害的最低赔偿标准,即增加了“增加赔偿的⾦额不⾜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
上述法律条⽂中提到的商品、服务欺诈是什么呢?
商品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有欺诈⾏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假冒伪劣的商品,包括假货、冒牌货、伪装真货的商品
以及质量低劣的商品;服务欺诈是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以偷⼯减料、以假充真、欺骗糊弄、多收费、名不副实等⼿
段,使消费者陷⼊错误⽽作出接受服务的意思表⽰的欺诈消费者的⾏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民众的切⾝利益,和龙法院不断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引导经营者、⽣产者依法诚信经营,
妥善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不断提升消费者获得感,切实营造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
WITER VACATIO
【法条援引】
《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真的要求增加赔偿
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额不⾜五百元的,为五百
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8:20: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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