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篇1:某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概述
员工的休息休假,是员工调节身心、恢复精力的重要措施。特
别是节奏快、劳动强度大的工种更要及时安排休息休假,以保证员工
的身心健康。休息休假是企业员工法定的权利,国家法律法规对劳动
者的休息休假权有明确的规定,公司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
求,保证员工的休息休假权的实现。同时为安排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
动,公司对员工的休息休假应当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做到既不影响员
工的休息休假,也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
目的
为保障公司员工的正当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
省、市、路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休
1
息休假的管理。
第二章休假分类
第四条
休假分类
1、法定公休日(周六、周日)
2、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清明、端午、中秋)
3、带薪年假
4、婚假
5、丧假
6、病假
7、生育假
8、事假
9、工伤假
10、探亲假
11、搬家假
12、公假
第三章
休假
第五条
法定公休日(劳部发[1995]14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
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公休假日为: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2
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腊月除夕至正月初二)
3、五一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4、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5、清明节放假1天(4月4日)
6、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五月初五)
7、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八月十五)
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允许与法定公休日上移下错,
形成连休,具体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节假日放假的通知精神为准。
第七条
年休假[人大20**年11月5日发《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1、为合理安排公司员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员工休息权利,
调动员工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公司员工在
本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且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二年的,
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具体如下:
(1)公司员工连续工作已满1年不满10者,年休假为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者,年休假为10天;
(3)已满20年及以上者,年休假为15天;
3
2、国家法定公休日、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员工休年休假,由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
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4、员工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
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连续跨二个及以上年度安排。
5、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安排年休假的,除
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员工的日工资
标准给予补偿。
6、年休假只限员工本人使用。
第七条
婚假
(2000年2月1日实施《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公司员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相关规定对于已到
结婚年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早于20周岁)并依法履行登
记手续结婚的员工,公司给予婚假,具体如下:
1、员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可享受3天婚假。需到
外地料理婚事的,公司将根据往返路程实际需要天数给予1至3天的
路程假,但两者合计最多不超过6天,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
自理。
2、员工晚婚(即男方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方满23周岁初次
结婚)增加婚假15天。需到外地料理婚事的,公司将根据往返路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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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需要天数给予1至3天的路程假,但两者合计最多不超过21天,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3、婚假不包含法定公休日、节假日。
4、婚假应当在登记结婚当年或次年一次休完,逾期不休或少
休的,假期自动取消。
5、婚假(包含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八条
丧假
[1980年2月20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41号《国家
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假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
知》]
员工的父、母、公、婆、岳父、岳母、夫(妻)、祖父、祖母、
外祖父、外祖母、子、女死亡公司给丧假3天。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
属死亡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自理。
第九条
病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劳部发
[1994]479号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医疗期是指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
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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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公司将给予三个月到二
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如下:
(1)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
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
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的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
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
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
二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公司员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按照国家、省、市、路局以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
三个月医疗期的员工,如果从20**年1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
该员工的医疗期应在1月1日至7月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
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6、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
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与劳动主管部门
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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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假(20**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产假
1、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剖腹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假15天。
2、流产: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
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终止妊娠)者,根据医
疗机构的证明视情况给予休假15-45天。
3、怀孕七个月(含以上)的女员工,部门不得安排期从事夜班
劳动并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
动时间。
5、男员工配偶生育的,公司给予护理假5天。
6、女员工法定婚龄三年以上的为晚育,晚育女员工公司给予
产假180天。已婚男员工的配偶符合晚育条件,该员工可享受晚育护
理假10天。
7、女员工产假及男员工护理假,假期工资照发。
哺乳假
1、生育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公司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
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
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
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公司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均算作劳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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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2、女员工在哺乳期内,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内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和
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哺乳假,假期工资照发。
节育手术假
公司员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工资照发: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2、取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3、结扎输卵管,休假20天;
4、结扎输精管,休假20天;
5、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公司
视情况
将另行给予若干休假。
第十一条
事假
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年休假者,须在年
休假用完后请事假。
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十二条
工伤假
(20**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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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保险条例》)
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由本人并所在部门
报公司总经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日起30天内,
由公司总经办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认定后,
给予工伤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者或者情况特殊,
经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
过12个月。
第十三条
探亲假
[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981年3月14日实施》
为了适当地解决公司员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体
现公司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劳动合同签
订期限不少于二年的员工,长期与配偶不在同一城市居住地居住且结
婚已一年以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与其团聚的;长期与父亲、母亲都
不在同一城市居住地居住,又不在公休假日与父母团聚的,可享受员
工探亲假待遇。
1、员工探亲假
(1)员工探望配偶的,公司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
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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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公司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
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若为二十天;
2、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与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
和法定节日在内。
3、探亲假与路程假期内,车船票由员工自理,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
搬家假
(哈铁劳[1990]100号文件)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员工,因固定住所发生变动
(由原住所迁往新住所)的,公司给予搬家假2天,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
公假
员工按照国家法令,因短期服役、义务劳工及参加其他社会活
动等,凭证明文件申请公假,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
公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拟定或者修改由总经办负责,报总经理批准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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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2:项目部职工考勤、请休假制度
项目部职工考勤、请休假制度
1、项目部执行考勤制度,考勤员必须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不弄虚作假;经项目经理签字后,上报工程部汇总,每月公布一次,
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
2、项目部人员休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
审批。项目管理人员请假项目经理审批,项目经理请假须经工程部经
理审批。
3、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时,需向项目经理说明情况,待批
准后方可离开,否则按旷工处理。
4、工作未交接清楚,不得离开岗位出差、休假或学习。
5、项目部管理人员在休假期间,因项目工作需要中断休假时,
接到通知必须立即返回项目部上班,不得借故推脱。
6、项目部人员休假回到项目上要第一时间向考勤员、项目经
理报道。
篇3:员工考勤和休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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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和休假的规定
为了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工作的顺利
进行;为了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
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
1.考勤内容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
者,均为旷工。
2.考勤须知
(1)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进行教育,属
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
责任。
(2)对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
扣发当月各项奖金。旷工二天以上,每增加一天,加扣年终奖10%。
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
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均应作除名处理,参见表1旷工天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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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天1.5天2天
一年累计13天
连续旷工15天
一年累计30天以上
扣工资岗位+技能
25%50%75%100%
扣年终各项奖金
除名
除名
(3)留职察看期间,只发岗位工资及各项补贴。
3.请假办法
(1)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
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模范人物或代
表,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2)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6天,调往边远地区的,
不超过14天。员工单人赴调不超过3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
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
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
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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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
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
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工休延至新的工作岗位。
5.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经
理批准或人力资源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25.5天1.5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
位+技能)25.52加班天数计算。
(二)休假
1.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力资
源部批准,室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
休假。
2.员工申请休假须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
薪假期申请表》,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擅
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前托
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之类的一律无效。
3.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需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
准,婚假假期3天,晚婚假10天(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
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
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4.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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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
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3天。员工到
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5.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
假期天数
说明产假
90天
难产或双胞胎加14天
晚育假15天
满24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35天
凭独生子女证核给
(2)临时工产假56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60%的工资。
(3)产妇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
资按本人(岗位+技能工)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
发。
(4)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
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15
△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3个月以上的,
休息42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
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6.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
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参见表2、
表3)。病假三天内不扣工资,四天以上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
计扣工资。
(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
6个月(或153天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
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24为截止日期往前推12个月,凡在这12
个月内病休累计达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时,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
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
先行试复工两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
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两
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表.2连续工龄
不满二年
16
满二年不满四年满四年不满六年满六年不满八年满八年不满
是年
六个月以内病假工资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60%70%80%90%100%
连续工龄
不满一年满一年不满三年满三年以上
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救济费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40%50%80%
7.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
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
资。
8.探亲假
(1)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
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
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二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4)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
系为主)。
(5)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
17
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一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
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
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
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
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给。
(8)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
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
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
证明,按病假处理。
(9)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享
受一年一次探亲假。
(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
用的,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一
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9.年假
(1)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
务工)满五年以上的员均实行休假规定,参见表4
参加工作时间
满5年不满10年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30年满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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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40年满40年以上
每年休假时间
7天10天15天20天30天
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
均享受休假两周待遇;有
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经企业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
响享受年休假。
△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
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
享受年休假。旷工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一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
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
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上报人力资源部备
案。
△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凡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
可享受年休假。
(三)说明
19
1.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
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2.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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