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doc 26页)

更新时间:2024-11-06 16:34: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合肥贝乐学科英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劳动部于19530126日颁布,并于颁布之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一章 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第二章 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

第三章 关于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 关于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五章 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七章 关于养老待遇的规定

第八章 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九章 关于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章 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十一章 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第十二章 关于医疗机构的规定

第十三章 关于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的规定

第十四章 关于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五章 关于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的规定

第十六章 关于劳动保险金保管收支的规定

第十七章 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的规定

第十八章

的图形是相同的。交流:能说说你观察物体不同面形状的体会吗?说明:

第一章 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该实施细则部分失效,198891日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

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

育待遇的规定废止。

注释:① 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

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

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一九八

二年四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

104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临时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根

据国务院(1971)国发91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劳动局(1973)计劳业字

57号文件的规定均按固定工的待遇办理。

第六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改按一九五五年五月二

十一日国务院(1955)国秘云字第103号文件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1978财企字第641号、

1979)财企字第65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么方法?(学生说出自己的检验方法)哪位说一说,

怎样把结果代入原题检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

第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

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

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

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

第二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

应与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

业务收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而言。"附属单位"系指

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

第三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

工会的工作人员,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工资者,其生育

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

支付工资的单位应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3%缴纳劳动保险

金(原在企业工作的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委员,其劳动保险金

可以免缴),交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一并缴纳。工人职员及工会的

工作人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行政

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四条 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的供给制人员,仍应按供给制

的规定办理,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如系

属于人民解放军建制的现役军人,仍应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待遇,

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第五条 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时,

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精神,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

协商签订,并报请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集体合同中所规定

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式)能说说这是怎样想的吗?

指出:这也是连除实际问题,可以有不同的

第二章 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

第六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缴纳劳动保险金时,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

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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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于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日或按月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时,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资为计算

标准。

第八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件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

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最近3个月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

标准。如全部工作时间不满3个月者,应以该工人职员实际工作日的

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但病伤假期在7日以内者,得以上月份每

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九条 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的工人职员退职或死亡时,在劳动

保险基金项下领取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的抚恤费、救济费或补助费

时,其本人工资,应将所得工资与因工残废补助费合并计算。

第十条 学徒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者,以

本人工资计算劳动保险费时,应改按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计算,

但其所得的劳动保险费,不得超过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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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关于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规定

与复习第5题(让学生先说说可

以怎样想,再独立完成)。数的世界(2)

第十一条 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负伤、残废或死亡时,应享受

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

一、由于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

同意的工作;

二、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指定而从事与企业有

利的工作;

三、由于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的工作。

关于因工或非因工的确定,由工会小组据实报告工会基层委员会

劳动保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保险委员会)审查确定后,报请工会

基层委员会通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及工人职员本人或其供养直系亲

属。如有不同意见时,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迅速处理,

但在未处理以前,应按工会基层委员会的通知办理。

第十二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丙款规定的残废审查委员会,

应在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地方组织领导下建立之,其人选由上述工

会组织、劳动行政机关及卫生行政机关的代表3人至7人组成,以市

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代表为召集人,残废的工人职员所属

企业劳动保险委员会的代表及主治医师得列席会议。只有个别企业实

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地方,不组织残废审查委员会,由该企业劳动保险

委员会代行其职权。残废审查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确定残废工人职员的残废状况;

二、每6个月检查残废者的残废状况一次,以确定其残废状况有

无变更,但残废者请求审查残废状况时,得随时审查之。

第十三条 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的工人职员,根据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乙款三项规定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按其残

废后工资减少的数额付给:工资减少1120%者,其因工残废补助费

为残废前本人工资10%;工资减少2130%者,为残废前本人工资

20%;工资减少30%以上者,一律补助残废前本人工资30%。

第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

特约中西医师或转送之医院医疗终结后,必需安装假腿、假手、镶牙、

补眼者,其所需费用,完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十五条 工人职员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仍继续工作者,再

次非因工残废仍能工作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乙款三项规定

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应继续付给。再次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

力不能工作而退职时,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丙款规定的待遇办

理。

除数是整十数的除法口算,可以利用表内除法推算得数,比如80÷20可以用8

第五章 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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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

6个月以内者,根据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

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

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

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

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

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

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

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

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第十九条 工人职员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及退职养

老者,本人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甲款的规定,继续享受疾病

医疗待遇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

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

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它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

第二十一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

须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如当时无法取得上项证明,须由工会小

组长或小组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始得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病愈复工时,

应取得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能工作的证明。

的关键是求出1筐有多重,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天实际收

获多少筐。交流:接着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

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

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

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

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

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

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

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

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

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

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

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

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

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

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

不得重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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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关于养老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

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5年未满10年者,付给本人工

50%;已满10年未满15年者,付给本人工资60%;已满15年及

15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70%。付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七条 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养老规定的工人职员,

因企业需要留其继续工作者,除工资照发外,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5年不满10年者,付给本

人工资10%;已满10年不满15年者,付给本人工资15%;已满15

年及15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20%。

第二十八条 领取在职养老补助费的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其

在职养老补助费,不应计算在本人工资之内。

第二十九条 工人职员如曾从事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以下

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100°以上高温工作场所的工作时间,前后合计达

10年,或直接从事铅、汞、砒、磷、酸及其它化学、兵工工业的有害

身体健康工作时间,前后合计达8年,现虽未从事上述各项工作,仍

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的规定,享受退职养老待遇。

第三十条 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实行劳动保险后,由于年老力衰调

动工作,其工资降低至该企业的平均工资以下者,在退职养老时,其

退职养老补助费,应按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一个面观察物体,要注意这个面形状

的特点。3.看图形,摆物体。出

第八章 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假(不论正产或小

产)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第三十二条 女工人女职员或男工人男职员之妻生育,如系双生

或多生时,其生育补助费应按其所生子女人数,每人发给8元。

第三十三条 夫妻同在一个或分别在两个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

工作者,生育补助费应由妻领取,其夫不得重领。

第三十四条 女工人女职员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的产假,30

以内,但最少应为20日。

第三十五条 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

医院、特约医师无法接生时,其接生费用,亦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

负担。

获吗?对图形与几何的学习有哪些体会?统计天地教学目标1.使学

第九章 关于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合运

算,大家回顾一下学过哪些内容的三步计算,运算顺序各是怎样的

第三十六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

其劳动保险待遇暂定为下列各项:

一、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员同。因工负伤医疗终

结,确定为残废后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一次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12个月;部分丧失劳动

力尚能工作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以3个月为限,其医疗待遇与

一般工人职员同。停工医疗期间,在3个月以内者,由企业行政方面

或资方按月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50%;满3个月尚

未痊愈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本人工资3个月的疾病或非

因工负伤救济费。

三、因工死亡时,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

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

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发给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

发给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12个月。

四、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

助费,其数额为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

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3个月。

五、怀孕及生育的女工人女职员,其怀孕检查费、接生费、生育

补助费及生育假期与一般女工人女职员同;产假期间由企业行政方面

或资方发给产假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60%。

第三十七条 在本细则公布前,各企业或所属产业或行业原定有

关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标准高于本细则第三十

六条的规定者,可仍按原规定支付。

条互相垂直。3.让学生在练习纸上经过一点画已知直线的垂线。

交流:

第十章 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

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

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

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

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

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

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

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

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

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

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

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

龄,得合并计算。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

机关调派至其它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

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

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

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

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八、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

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

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它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第四十条 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

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第四十一条 凡工人职员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充任下

列职务之一者,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一律不作工龄计算:

一、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者。

二、敌伪及国民党军队宪兵中的官兵,警察中的警官警察,敌伪

及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但不包括企业机关中的人员。

三、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以上,三民主义青年团分队长以上,青年

党区党部委员以上及民主社会党区支部委员以上的人员,反动会道门

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

作工龄计算。因反革命罪行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本企业工龄,应

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算起;因其它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

被剥夺政治权利前与恢复政治权利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

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

第四十四条 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

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入该企业

工作之日算起。

明判断理由)指出:我们通过观察发现,这其实就是一个周期问题,应用周期

第十一章 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

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

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

有报酬的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

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

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第四十七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

属。

第四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

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方

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呈现学生的设计)四、自我评价,完成作业1.回顾交流。引导:一学期学

第十二章 关于医疗机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已设立医疗机构者,应根据

必要与可能的情况,充实设备,并应建立健全制度;未设立医疗机构

者,应单独或联合设立医疗所或医院;如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立,应有

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为病伤工人职员负责医治。所有有关医疗

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中西医师的一切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

或资方负担。

系数学内容,发现生活里的数学问题,能不能解决生活里常见的实际问题呢?

第十三章 关于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等络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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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应根据工人职员的需要及企业

经济情况,单独或联合其它企业设立疗养所、业余疗养所、营养食堂。

疗养所、业余疗养所、营养食堂的房屋设备、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一切

经常费用,完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休养员及营养员的伙食

费,在劳动保险基金支付各项补助费、救济费、抚恤费后有剩余时得

给予补助,最多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确

实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者,得酌量提高其补助费,但不得超过伙食费

的三分之二。各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应按期编制伙食补助费的预算,

送掌管调剂金的上级工会组织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女工人女职员,有四周岁以

内的子女20人以上,工会基层委员会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协商单独

或联合其它企业设立托儿所(如尚未具备设立托儿所条件,而有哺乳

婴儿5个以上须设立哺乳室)。其房屋设备、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一切

经常费用,完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托儿饮食费由托儿父母

负担,如托儿父母经济确有困难者,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予以补助,

但对每个儿童的补助不得超过托儿饮食费的三分之一。

试卷,计算机步伐课件(5)

累积信誉快做实物难就难在信誉累积太慢,不见信誉,

第十四章 关于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享受优异劳动

保险待遇的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依下列规

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

人工资30%;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5%;3人及3人以上者,为

死者本人工资6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

第五十三条 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享受优异劳动

保险待遇的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

工龄已满5年未满10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10年未满15年者,

为本人工资70%;已满15年及15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80%。此项

补助费付至死亡时止。合于养老规定的工人职员,因企业工作需要,

留其继续工作时,除工资照发外,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

在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5年未满10年者,为本人工资20%;

已满10年未满15年者,为本人工资25%;已满15年及15年以上者,

为本人工资30%。此项补助费付至退职养老或死亡时止。

市场细分及定位截至20XX

12月底,中国高中语文,语文试卷,计算机民规模突破

第十五章 关于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的规定

,发展数学素

养,提升数学思考水平。让学生以小组合作的方式提出问题,一

第五十四条 凡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抚恤费、补助费

与救济费,均由工人职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向劳动保险委员会申请领取,

其程序规定如下:

一、开始申请时,应据实填写申请书,如需证明,应将证明文件

一并提交工会小组劳动保险干事或工会小组长召开小组会议讨论,审

查所填各项是否属实,并将审查意见填入申请书"工会小组意见"栏内,

签名盖章后,送交劳动保险委员会。

二、劳动保险委员会接到申请书,查对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后,由

劳动保险委员会主任(必要时可召开劳动保险委员会讨论)在申请书

上批准应享受的劳动险待遇及其计算标准,并填具付款凭单,连同申

请书一并交由申请人持往劳动保险会计处取款,如系按月领取者,应

于批准申请书时发给领取证。事后须在劳动保险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汇

报。

三、劳动保险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车间劳动保险委员

会,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批准工人职员的劳

动保险待遇。

四、劳动保险会计付款后,应在申请书上注明支付金额及日期、

签名盖章,并将申请书退还劳动保险委员会负责保管。

五、按月领取劳动保险待遇者,应在每月领款前,将领取证送经

劳动保险委员会主任签名或盖章并填具付款单后,持往劳动保险会计

处领款,如其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不在当地,须附所在地政府机关开

具的证明文件,连同领取证一并寄交劳动保险委员会申请汇付,其汇

费及邮费,均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

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险委员会付给的抚恤费、补助费、救济费,

按月付给者,至迟应于每月月底付给,如领款人不在当地居住,劳动

保险委员会可按季度付给(3个月付一次)。一次发给者,至迟应于

批准后5日内发给。

第五十六条 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病伤、生育假期

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于每月发放后,应将领款人姓名、支付标准、

支付金额按费别造表,送交劳动保险委员会备查。

第五十七条 因工死亡丧葬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由死者

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申请领取,如无上述亲属或亲属不在当地,

得由工会基层委员会代为领取,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第五十八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如迁移至其它地区,其不

能随企业迁移的工人职员按月领取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由省

市工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在调剂金中继续支付;工人职员病伤尚

未痊愈者,应继续予以,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照劳动保险条

例第十二条甲款或第十三条甲、乙两款的规定,汇发医药费及医疗期

间工资。

第五十九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歇业时,其工人职员按月领

取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由省市工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在

调剂金中继续支付;工人职员病伤尚未痊愈者,应在歇业时,由企业

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协商处理之。

第六十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如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其

全部劳动保险业务,应由接办者继续办理,所有对工人职员应继续支

付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不得中止付给。

第六十一条 领取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的工人职员或供养直

系亲属,如被剥夺政治权利,应即停止发给,政治权利恢复时,经其

本人提出证明,送请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仍得继续领取,但停发期

间的劳动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第六十二条 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职员,经企业

管理机关调至其它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时,由劳动保险委员会

将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及有关劳动保险文件寄交调用企业,劳动保险委

员会于工人职员到达后办理登记,继续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如在调用

途中发生病、伤、残废或死亡时,应由调用企业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

规定办理。至于由已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调到未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

内工作时,其有关劳动保险待遇事项,应按调用单位的现有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 工人职员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对劳动保险待遇的决

定、核算及支付,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及劳动保险委员会有不同意

见时,可提请上级工会组织处理,或向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提

出申诉。

第六十四条 领取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的工人职员或其

供养直系亲属,如其领取条件有变更或失去领取条件时,应即报告劳

动保险委员会,如有虚报匿报情形时,经查出后,劳动保险委员会得

按情节轻重,给以公开批评或停止享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利1

月至3个月,并追还匿报虚报所领取的金额。

第六十五条 凡按月领取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的计算标准

有变动时,由劳动保险委员会在领取证上批注;其种类有变更时,将

原领取证交回注销,并由申请人另填申请书申请之。

复习 数的世界(1)教学目标

1.使学生了解本单元所学的内容,进一步掌握除数

第十六章 关于劳动保险金保管收支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属于铁路、邮电、兵工及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

会基层委员会,每月应将劳动保险基金的剩余部分,转入各该产业工

会全国委员会户内,作为调剂金;不属于上述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

工会基层委员会,每月应将劳动保险基金的剩余部分,转入直属上级

的省、市工会组织户内,作为调剂金。纺织、煤矿及其它产业工会,

如具备自行掌管调剂金的条件时,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即可自行

掌管调剂金。

第六十七条 凡掌管调剂金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如授权其地

方组织掌管调剂金调用时,应根据各该产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办

法,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及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滞纳金由工会基层委员会转入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其用途与劳动保险基金同。

第六十九条 各企业会计部门,应依照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

规定,单独设立帐簿,记载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事项。此项工作,由

企业会计部门办理,并对劳动保险委员会负责。

第七十条 各企业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时,工会基层委员会,应

按该企业实有人数,报告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省、市工会组织,并

编制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印制费预算,报请中华全国总工会核发,由劳

动保险总基金内支付。工会基层组织办理劳动保险业务所需的申请书、

领取证的纸张印刷费,应报请掌管调剂金的省、市工会组织及产业工

会全国委员会核发,由调剂金内支付。各级工会组织所需的统计表的

纸张印刷费、宣传费、办公费及其它开支,由工会工作费内支付。企

业会计部门办理劳动保险基金会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传票、帐

簿、报表及其它经常开支,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文,语文试卷,计

算机就业选择,不可避免高中语文,语文试卷,计算机会产生一些

第十七章 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的规定

。教学过程一、回顾引入

1.回顾内容。 引导:请大家回顾一下这学期学习

第七十一条 各大行政区工会组织,每3个月向所在地大行政区

劳动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报送的劳动保

险基金收支报告,应按季度编造,即以每年123月为第一季度,4

56月为第二季度,789月为第三季度,101112月为第四季

度。如开始报告的月份在季度开始之第二个月或第三个月时,亦应按

照本条规定办理,不得跨季度或年度编造。

第七十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于劳动保险基金收支帐目,有随

时审查之权,发现错误,可立即提出意见,企业的会计部门或劳动保

险委员会应迅速答复或改正,如逾10日仍未答复或处理不当,其错误

系属于企业会计部门者,可提请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处理,必要时得

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追究;如错误系属劳动保险委员会者,

得提请工会基层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组织处理之。

第七十三条 工人职员对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及企业行政方面或

资方直接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发现疑问或错误时,可报告工会

基层委员会处理,如情节重大,得越级报告上级工会组织或当地人民

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处理之。

第七十四条 各企业会计部门,应按月编造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

方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月报表,送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请

工会基层委员会核转省、市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及当地人

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直接支付劳动保险费用月报表应设下列各项目:

一、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

二、疾病及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

三、产假期间工资;

四、因工死亡丧葬费;

五、医药费及医务经费;

六、疗养所经费;

七、业余疗养所经费;

八、营养食堂经费;

九、托儿所及哺乳室经费;

十、其它支出。

第七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所辖地区内各企业

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及各级工会组织的劳动保险业务,应根据劳动保险

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实施监督与检查,并得随时检查各企业实施劳

动保险的状况,调阅有关劳动保险的各项帐册、报表及其它有关文件,

如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险条例事情,应即予以纠正,或报请上级劳动行

政机关处理,必要时,并得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通过联想发现和提出生活中

的数学问题。教学准备 6人一组

第十八章

第七十六条 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应由其工会

基层委员会与行政方面或资方,联名向当地省、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

机关申请实行劳动保险,经登记核准后,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用书面报

告上级工会组织逐级转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但铁路、邮电、兵工

工会的全国委员会,得各自会同行政方面,联名向中央人民政府劳动

部申请实行劳动保险,经登记核准后,立即用书面报告中华全国总工

会备案,其所属的企业单位,不再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登记。

第七十七条 各省、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应将各该地区业

经批准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报告上级劳动行政机关逐级转报中央人

民政府劳动部备案。

第七十八条 劳动保险条例所称"省、市工会"的市,系指中央人

民政府直辖市、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直辖市及省人民政府直辖市而言。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公布施行,如有未尽

事宜,得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随时补充修改之。

业潜在高中语文,语文试卷,计算机问题之一课

颁布时间:126 1953

卷,计算机,大学生创业、包括上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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