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
*********有限公司:
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在办理下列涉及到本人业务时,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政府主管部门等,查询、打印、保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
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用途如下:
(一)审核贷款申请;
(二)审核本人作为担保人;
(三)对本人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风险调查;
(四)对已生效或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
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
(六)对公业务贷后管理需查询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
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本人个人信息及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含本人在贷款人处办理业务时
发生的不良信息),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
设立的征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等提供本人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信息。
如业务获得批准,并签订授信合同的,授权到期日与授信合同到期日保持一
致;如授信申请未获批准,则授权到期日为授权书签署之日后的90天。
特此授权。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证件号码:
授权日期: _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8:01: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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