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最新律师律师收费标准
第一篇:太原市最新律师律师收费标准
太原市最新律师律师收费标准
一、办理民事、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涉及财产争议标的额,在不高于下列比
例(标准)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收费标准
10000元以下 500-1000 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4%
100001元-500000元部分 4%-3% 5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3%-
2% 1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2%-1% 10000001元以上 1%-0.5%
二、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50-500元/次;代理申
诉和控告,300-1000元/件;申请取保候审,500-1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3000元/件;
3、一审阶段:1000-6000元/件;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
的,1000-6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
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三、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的收费规定执行。
四、办理仲裁案件,按照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五、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协议约定收
费。
六、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协议
约定收费。
七、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或制作法律事务文书和有关的法律事务
的其它文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协议约定收费。
八、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交通费、公证费、异地
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按协议约定收
费。
九、其它
1、上述收费标准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
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案
件,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发还重审及再审案件,收费标准按照原
标准执行;涉及仲裁的案件,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阶段按仲裁
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办理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案件复
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外,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
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2、“标的额”的确认:凡提起诉讼的以人民法院立案时审定的诉
讼标的为准进行计算;非诉讼按照代理时承办项目的标的额确定。
3、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指:
(1)民事案件中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中级以上人民
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破产、需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
为被告进行诉讼的经济案件,联营企业的纠纷案件,合伙经营的纠纷
案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它比较复杂的案件。
(2)刑事案件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可能被判处死
刑的案件,数罪并罚案件,被告在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以及起
诉书指控情节特别严重,数额巨大的其它案件。
4、实行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按上
述收费标准的低限收费,或与委托人协商。
5、律师事务所进行风险代理,代理费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
商,按协议约定收费。
6、律师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案,当地收费标准高于我省收
费标准的,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依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协
商,按协议约定收费。
7、律师接受外国机构当事人办理法律事务,适用国民待遇,实行
对等原则。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协商,按协议约定
收费。
8、本标准未尽事宜,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按协议约定收
费。
第二篇:济南房产律师_房产纠纷律师_房产律师收费标准
济南房产律师_房产纠纷律师_房产律师收费标准
什么济南房产律师,就是专职于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在济南一
个这样的房产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济南房产律师 济南房产律师:一般是指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执业资格,并且主要以提供房产方面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的
律师。通常情况下,由于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房产律师在处理房产领
域的法律问题时,或多或少的会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如公司并
购,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问 题,为此,房产律师一般定义为主要
提供房产法律服务,同时提供与房产有关的法律服务。
房产纠纷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房产律师在我国属新兴的专业领域
律师,目前就全国范围而言,房产律师为数很少。房产律师主要为人
民众和房产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涉及到的方面包括:公司顾 问、房
产诉讼、房产调查、房产析产等各个方面,从事这一职业不仅要求法
律功底扎实,思维严谨,口头表达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分析、处理、
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好还需要有房产公司的工作经验或者熟知中国
房地产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历程。
房产律师收费标准 房产律师收费标准: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
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
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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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律师收费标准
2014年最新河北省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1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3000—9000元;
(3)审判阶段:4000—12000元;
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
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
执行。
2、民事、商事、行政诉讼:3000—10000元;
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
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1万元(含1万元)以下:免加收
1万—10万元(含10万元):6%——5%,10万—50万元(含50
万元):5%——4%,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4%——3%,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3%——2%,500万—1000万元(含
1000万元):2%——1%,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1%—
—0.5%,5000万元以上:0.5%
四、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
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
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
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
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减
半收取。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办理案件采取风险收费的,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
得超过争议利益的30%;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收费可高于规定
的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三倍。
五、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解答、代写法律文书和担任法律顾问
等采取协商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六、实行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按
上述收费标准的低限收费,或按低限与委托人协商。
七、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外案件当事人委托,办理上述各类案件,
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第四篇:律师收费标准
本标准系依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改价格[2006]611号《律师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闽价[2002]费
118号《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制定。
一 仲裁,调解,复议,诉讼
1、刑事案件,按阶段收费: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元~20000元;
(3)审判阶段:每件收费8000元~40000元;
(4)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6000元~30000元;
(5)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另行计酬;
(6)刑事案件依案件复杂程度、工作量大小、是否在本地办案可
协商增加收费标准。
2、民商事案件,按标的分段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在10万元以内的,每件收费
3000元~10000元。
(2)财产标的超过10万元的,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收费:
A、10万~100万元的部分为2.5%;
B、100万~500万元的部分为1.5%;
C、500万~1000万元的部分为1%;
D、1000万~5000万元的部分为0.5%;
E、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25%。
(3)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者再审的,二审或再审酌情减
半收费,但最低费用不低于3000元。
3、行政案件:
(1)每件收费3000元~20000元,涉及财产部分按照民商事案
件收费之规定另行收费;
(2)涉及土地权属、房地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内容的案件,收费
10000元~50000元。
4、涉外案件或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
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最高标准的5
倍。
二 非诉讼法律事务收费
1、办理制作法律文书等诉讼法律事务,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协议或
计时收费。
2、办理公司清算事务,根据案件复杂情形,每件基本收费30000
元,另按委托人清盘所得财产金额1~3%加收律师费;代为整理并向
法院提交企业破产申请文件,每件收费10000元。
3、设立公司或代表处、办事处,每件基本收费8000元,另按注
册资本金额的0.1~0.5%加收。
4、股权转让、企业并购或不动产收购,每件基本收费30000元,
另按转让标的金额0.1~0.5%加收。
5、以非诉讼方式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每件基本收费10000元,
另按合同标的金额0.2~0.5%加收。
6、合资、合作企业项目或商品房开发之专项法律服务,每件基本
收费30000元,加按合同标的金额的0.2~0.5%加收。
7、公司兼并,资产重组或股份制改造等专项法律服务,每件基本
收费50000元,另按合同标的或注册资本金额0.1~0.5%加收。
8、工程招投标、投融资、BOT项目等法律事务:每件基本收费
50000元,另按项目标的金额0.5~1%加收律师费;项目标的金额5
亿元以上的,协商收费。
9、合同见证:房产,股权转让,每件基本收费1000元。
10、以非诉讼方式代理投资者权益纠纷或股东之间其他纠纷案件:
每件基本收费10000元,另按争议的0.1~0.5%加收。
11、出具律师函,追讨债务类案件,每件最低收费不低于1000
元。
12、出具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专利
调查:每件收费2000元~50000元。
13、代办财产(含不动产和动产)调查,财产抵押登记,公证或
者登记手续:每件收费1000元~2000元。
14、代办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每件收费3000元。
15、谈判:每件基本收费5000元,另按项目标的的0.1~0.5%加
收律师费。
16、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服务事项的复杂程度和所提
供法律服务的工作量协商收费。
17、律师在厦门市城区外办理上诉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应支
付外勤补助(误工费)
三 风险收费
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实行胜诉或执行回款风险收费,
但收费额最高不超过案件所涉财产标的金额的30%;不涉及财产关系
的,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最高收费标准的3倍;当事人需预交一定金
额的基本办案费用。
四 按时收费
1、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单位,不足一小时的部分按一小时计算。
承办律师为2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分别计算时
间。当事人来事务所现场咨询的,每小时最低收费200元,不足一小
时按一小时计算。
2、计时计费分5个档次:
(1)200元/小时
(2)400元/小时
(3)600元/小时
(4)800元/小时
(5)1000元/小时
3、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
减半计算.律师之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
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4、诉讼案件实行按时计费的参考标准:
(1)查阅案件材料5小时
(2)查阅案件相关材料(每次)2小时
(3)调查收集证据(每次)4小时
(4)代理参加调解2小时起算
(5)会见犯罪嫌疑人4小时
(6)庭前准备工作(准备辩护,代理要点,书写辩护词,代理词,
分析案件等(每案)8~10小时
(7)出庭(每次)4小时
(8)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先与执行(每案)3小时
(9)代为提出上诉2小时
5、非诉讼案件收费的参考标准
(1)提供法律咨询1小时起算
(2)办理其他非诉讼业务2小时起算
五 工作费用
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需鉴定费,翻译费,查询费,
调查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须之开支费用,凭单据向
委托人据实报销。但餐费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
六 优惠
以上各项服务收费,如委托人系本所顾问单位(含个人),可酌
情优惠10%~20%(基本费除外)
注:本标准所示收费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基本单位。
第五篇: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粤价〔2006〕29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
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
《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
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
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司法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
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
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
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
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
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
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
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
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
类管理。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
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
协商确定。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
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
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
务。
第八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
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
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
清单。
计时收费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司法
厅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
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
方式。
第十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
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
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
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一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
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
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 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
定条 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
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
的30%。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
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所在
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在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可扩大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下浮幅度。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
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
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
下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
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案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
由律师事务所代为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案费。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
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
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
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
的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方的委
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书中载明,明确收费项目、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
收费数额、付款方式、时限、条 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第十七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
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
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
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
相应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
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
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
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
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排挤其他律师事务所为目的,通过减收或免收
律师服务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
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但必须在收费
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收
费方式、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
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
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
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
《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
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
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
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
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
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
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
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六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
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
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二十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
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
〔2005〕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附件: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
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
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
-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
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
-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
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
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四、收费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
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
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
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
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
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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