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4-11-05 23:33:1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纸船和风筝教学设计)

中国农业银⾏个⼈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

⽬录

第⼀章 总则

第⼆章 贷款条件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七章 罚则

第⼋章 附则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拓展个⼈消费信贷业务,规范个⼈消费贷款管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民银⾏《关

于开展个⼈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农业银⾏《个⼈消费贷款管理试⾏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 个⼈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农业银⾏向借款⼈发放的不限定具体消费⽤途的⼈民币贷款。指定⽤途的个⼈消费

贷款、信⽤卡透⽀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或有效居留⾝份),具有完全民事

⾏为能⼒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对借款⼈既可以分别发放信⽤贷款或质押、抵押、保证担保贷款,也可以组合使⽤上述四种贷款⽅式发放

贷款。

第五条 对借款⼈发放信⽤贷款或含信⽤⽅式的综合消费贷款必须评定借款⼈信⽤等级。借款⼈信⽤等级根据借款

⼈职业、职称、职位、学历、年龄、⼯作单位、家 庭财产、家庭收⼊和信⽤记录等要素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见附

件⼀),⼀级分⾏据此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评级细则报总⾏备案)

第⼆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个⼈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

()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没有违法⾏为及不良信⽤记录。

()在农业银⾏开⽴活期存款账户或⾦穗卡账户,并存⼊办理贷款时所需要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相

关费⽤。

()能提供农业银⾏认可的有效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个⼈信⽤评级综合评分在80(80)以上的借款申请⼈,可申请个⼈信⽤消费贷款及包括信⽤贷款的综合

消费贷款。80分以下的不可以申请个⼈信⽤消费贷款及包括信⽤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

()本⾏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七条 借款⼈申请个⼈综合消费贷款,除信⽤贷款⽅式外,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式有第三⽅()保证担

保、权利质押担保和房产抵押担保。

第⼋条 以第三⽅()保证⽅式申请贷款的,必须对保证⼈进⾏信⽤等级评定,评分在80分以上的保证⼈为合格的

保证⼈。

第九条 以权利质押⽅式申请贷款的,必须按《担保法》规定办理质押权利凭证移交⼿续。借款⼈提交的质押权利

凭证必须是所有权⽆争议、未挂失且未被依法⽌付 的质押权利凭证。贷款⼈应对质押权利凭证实施有效⽌付。对他⾏

签发的质押权利凭证应取得⽌付证明书,并按银⾏间协议内容落实核保。

第⼗条 以房产抵押⽅式申请贷款的,房产抵押物应是借款⼈本⼈或其直系亲属名下财产,必须按《担保法》的规

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续,贷款⼈优先受偿,保险期 限长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限内,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中

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如发⽣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应及时通知经营⾏,并提供其他 担保措施,

否则农业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条 抵押物、质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由借款⼈承担。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

第⼗⼆条 个⼈综合消费贷款期限⼀般为1年以内(1),最长不超过3(3)。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三条 个⼈综合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上浮幅度和利率调整按照中国⼈

民银⾏有关规定执⾏。

第⼗四条 个⼈综合消费贷款起点为2万元,最⾼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个⼈综合消费贷款额的确定:

()以存单、有价单证质押申请贷款的,借款额不超过质物价值的90%,且贷款最⾼额为100万元。

()以借款⼈或第三⽅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额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80%,且贷款最⾼额为100万元。

()以银⾏、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最⾼额为50万元;以有担保实⼒的企业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的,贷款最⾼额为20万元;以⾃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最⾼额为5万元,且不得互为担保⼈。

()以个⼈信⽤申请消费贷款及包括信⽤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的,评分在90(90)以上的,信⽤贷款额不得

超过其年收⼊的2倍,且不得超过20万元。评分80(80)-90分的,信⽤贷款额不得超过其年收⼊的1.5倍,且不得

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贷款总额度的确定:

贷款总额度=信⽤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质押贷款额度+第三⽅保证贷款额度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贷款申请

借款⼈提出贷款申请并向农业银⾏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如实填写的个⼈综合消费贷款申请表(见附件⼆);

()借款⼈有效⾝份证件(指居民⾝份证、户⼝簿等);

()借款⼈及其配偶所在⼯作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稳定收⼊证明或⼯资单;

()财产共有⼈的有效⾝份证件及复印件;

()以抵押、质押形式进⾏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同意抵押()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

使⽤权证书、质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

()以第三⽅()保证形式进⾏担保的应提供保证⼈资信证明和保证⼈同意担保的⽂件;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条 贷款调查

受理借款⼈申请后,应及时对借款⼈资格、贷款条件及还款能⼒进⾏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核实借款⼈送交的所有资料是否属实、合法。

()核实借款⼈是否有固定住所,借款⼈是否有影响还款能⼒的不良品⾏和不良信⽤记录。

()审查借款⼈申请借款⾦额及期限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

()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条款要求,核实抵押物、质物的有效性或保证⼈的情况,评估抵押物、质物的价值,

变现能⼒或保证⼈的偿贷能⼒。

第⼗九条 农业银⾏各级经营机构均可受理借款⼈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五章第⼗七条要求对借款⼈进⾏调查,填写

调查表(见附件三),报有权审批⾏审查和审批。

第⼆⼗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

()授权县级⽀⾏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有权审批⾏。其中,信⽤消费贷款及包含信⽤消费贷款的个⼈综合消费贷

款须报⼆级分⾏审批,超过50万元(50万元)的综合消费贷款也须报⼆级分⾏审批。

()贷款审查和审批按农业银⾏相关制度要求办理。

()个⼈综合消费贷款可不经过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由贷款审查部门直接送有权审批⼈审批。

第⼆⼗⼀条 有权审批⾏应于受理⾏借款⼈提交有关材料后,10个⼯作⽇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条 签订合同

有权审批⾏批准对借款⼈发放贷款后,授权受理借款⼈申请的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与借款⼈签定合同。并

根据不同的担保⽅式与有关担保⼈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续,以权利质押的,应

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于合同签订之⽇交质权⼈占管。

第⼆⼗三条 贷款发放及贷款⽀⽤⽅式。

()经办⾏应根据贷款合同规定向借款⼈发放贷款。

() 个⼈综合消费贷款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额⼀次划⼊借款⼈在经办⾏开⽴活期存款账户或⾦穗卡账户;

也可以根据最⾼额消费借款合同约定,在借款⼈的⾦穗 信⽤卡内设定授信总额和授信总额的有效期限。对不超过授信

总额、贷款期限短于授信有效期限的单笔贷款可以随时申请,并签订单笔借款合同,可循环使⽤。

第⼆⼗四条 贷款本息偿还

()贷款期限在⼀年以内(),实⾏到期⼀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 贷款期限在⼀年以上的,借款⼈应从贷款贷出⽇的次⽉开始,按⽉偿还贷款本息。每⽉20⽇为还款⽇,节假

⽇顺延。借款⼈于每⽉20⽇前将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 息⾜额存⼊在经办⾏开⽴的活期存款账户或⾦穗信⽤卡账户,

会计部门每⽉25⽇从借款⼈的活期存款账户上或⾦穗信⽤卡账户划收。

()借款⼈征得经办⾏同意可⼀次性提前还清所余的贷款本⾦或部分提前还款。

第⼆⼗五条 贷款逾期处理

()个⼈综合消费贷款期限在⼀年以内(),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列为对逾期贷款管理,逾期贷款按执⾏利

率计收复利。

()个⼈综合消费贷款期限在⼀年以上的,如果经办银⾏于25⽇划收时发现借款⼈活期存款账户或⾦穗信⽤卡账

户的余额不⾜以归还本期贷款本息的,不予划收,列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按执⾏利率计收复利。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六条 贷款发放后,经营⾏应经常进⾏贷后检查,发现风险及时反映,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第⼆⼗七条 借款⼈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为能⼒,其合法财产继承⼈继续履⾏借款⼈所签订

的借款合同。若⽆继承⼈或受遗赠⼈,或其法定继 承⼈。受遗赠⼈拒绝履⾏合同义务的,经办⾏有权依照《担保法》

等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履⾏连带保证责任。

第⼆⼗⼋条 对⼀年期以下个⼈综合消费贷款逾期达3个⽉者,或⼀年期以上个⼈综合消费贷款借款⼈连续3个⽉

或累计6个⽉不能按⽉归还贷款本息者,经营⾏有权要求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和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

⼈履⾏保证责任。

第⼆⼗九条 经办⾏要建⽴健全消费信贷档案,建⽴借款⼈不良资信情况登记制度,并按季向上级⾏报送有关材

料。

第三⼗条 个⼈综合消费贷款使⽤个⼈消费贷款业务会计科⽬核算与统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条 借款⼈有下列⾏为之⼀的,经办⾏有权处分抵押物、质物或提前收回贷款,以第三⽅保证担保的应要

求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提供虚、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借款⼈未经贷款银⾏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物的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影响银⾏权益的其他⾏为。

第⼋章 附则

第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总⾏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三条 本办法⾃⽂到之⽇起执⾏。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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