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 址:广州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七层
传 真: /38783066
总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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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 言........................................................ 03
正 文........................................................ 04
一、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 04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 ............................................. 05
三、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人员的资格 ........................... 05
四、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06
五、结论意见...............................................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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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
鑫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的委托,指派
刘智律师、林晓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与见证广发鑫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持有人大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与会人员与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
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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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本次持有人大会由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召集。
广发基金已分别于2017年5月8日、2017年5月9日、2017年
5月10日在广发基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关于召开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关于召开广
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
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关于召开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发布的日期距本次持有
人大会的投票(授权)截止日已达30日,基金管理人已在法定期限
内公告了有关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投票
表决时间和方式、权益登记日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符合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二)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本次持有人大会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投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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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投票的方式参与表决。广发基金收集了从2017年5月8日起至
2017年6月7日15:00止投票或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票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 《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为《关于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由基金管理人广发
基金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相符,未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超出上述议案以外新议案的情
形,亦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根据《基金法》的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事项属于一般决议事项。
三、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人员的资格
广发基金将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确定为2017年5月11
日。该日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
根据广发基金提供的资料,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合
计699522724.16份。其中,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持有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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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总数为699518520.49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99.999%。
因此,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己经达到总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人员的资格符合《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四、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本次持有人大会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计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表决期限为从2017年5月8日起至 2017年6月7日15:00止,投
票方式为纸质投票。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书面方式授权他人
代其在本次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广发基金于2017年6月9日授权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广东省
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本所律师对计票过
程予以见证。
为保证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统计结果的真实性,本所律师对本次
持有人大会的所有表决投票及授权情况进行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广
发基金的计票结果真实、有效。
(二)本次持有人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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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
关事项的议案》,投赞成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699518520.49份,占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
份额总数的100%。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上述《关于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相关事项的议案》提案已获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与会人员与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
于表决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加盖本所印章,并
签署日期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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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6:23: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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