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4-11-05 21:46:5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2012国庆放假)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 址:广州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七层

传 真: /38783066

总机电话:

1 8

目 录

引 言........................................................ 03

正 文........................................................ 04

一、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 04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 ............................................. 05

三、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人员的资格 ........................... 05

四、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06

五、结论意见............................................... 07

2 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

鑫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的委托,指派

刘智律师、林晓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与见证广发鑫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持有人大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与会人员与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

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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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本次持有人大会由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召集。

广发基金已分别于201758日、201759日、2017

510日在广发基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关于召开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关于召开广

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

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关于召开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发布的日期距本次持有

人大会的投票(授权)截止日已达30日,基金管理人已在法定期限

内公告了有关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投票

表决时间和方式、权益登记日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符合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二)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本次持有人大会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投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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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投票的方式参与表决。广发基金收集了从201758日起至

20176715:00止投票或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票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 《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为《关于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由基金管理人广发

基金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相符,未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超出上述议案以外新议案的情

形,亦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根据《基金法》的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事项属于一般决议事项。

三、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人员的资格

广发基金将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确定为2017511

日。该日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

根据广发基金提供的资料,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合

699522724.16份。其中,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持有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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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总数为699518520.49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99.999%。

因此,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己经达到总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人员的资格符合《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四、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本次持有人大会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计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表决期限为从201758日起至 20176715:00止,投

票方式为纸质投票。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书面方式授权他人

代其在本次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广发基金于201769日授权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广东省

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本所律师对计票过

程予以见证。

为保证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统计结果的真实性,本所律师对本次

持有人大会的所有表决投票及授权情况进行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广

发基金的计票结果真实、有效。

(二)本次持有人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6 8

《关于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

关事项的议案》,投赞成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699518520.49份,占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

份额总数的100%。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上述《关于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相关事项的议案》提案已获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基金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与会人员与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

于表决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加盖本所印章,

签署日期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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