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3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6 03:29: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长脸女生适合的发型)

2013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检察院等部门联合颁布的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

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

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相关法规:

一、概念及其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

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

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

;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

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

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

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

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

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

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

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

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

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

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

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

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

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

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

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

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

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

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

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

;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

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

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

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

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

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

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

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

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

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

数额,参照《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

元以上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

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

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

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

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

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

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

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

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

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

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

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

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

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

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

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

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

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

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二、处罚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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